系庆·砥行 | 朱晓阳:从乡绅到中农
编者按
朱晓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于澳大利亚Macquarie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进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人类学、法律人类学、社会科学知识论、城乡社会和影视人类学。
图为朱晓阳老师在田野中。
文章首先检讨了此前乡村社会研究的时空假设,在空间的层面上,以“地势民族志”为基本主张,将政治视为与生计、生境等相互融贯的活动和相应技能,和此前民族志淡化地势的倾向有所不同,在时间方面,文章历史性地检讨了村落精英十年来的沉浮和分化,将一定时期党和国家的阶级/组织路线及其具体实践预设为村落精英沉浮和分化的重要决定因素,强调党组织-家人的关系和人类学概的“宗族国家”概念的重要区分。在此基础上,文章在乡绅权力转化、自然村和行政村区分以及21世纪新农村发展的三个阶段中重述了中农这个重要的农村身份范畴,以此为中轴厘清了国家建立和传统复兴的关系。
图为朱晓阳老师所著的《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书影。
从乡绅到中农
朱晓阳
本文将讨论一个老问题:在现代国家(从清末以来)建设并深入乡村的20和21世纪,农村领导(political leadership)如何延续/变迁,以及农村社区如何整合和凝聚?
在讨论以上问题时,过往和当下的研究使用的语词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士绅、地方精英、代理人、中介、庇护(patron client relationship)、权力文化网络等。此外,近年流行的说法是“地方势力”等。
简单区分一下,到21世纪中叶为止,士绅或乡绅被当作研究乡村社会领导者的一个基本概念。士绅研究是费孝通先生及其魁阁团队的一项重要社会学人类学遗产。但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直到当下的研究中,一般论者都不再将“士绅”作为描述对象的用语。论者即使将之作为参照,也会认为:虽然有过士绅,他们随着近代国家的建构和当代国家对乡村的长驱直入,也已经消失殆尽。大半个世纪以来,国家建立起有效的县、乡和村的基层政权系统,将自治的乡村逐渐纳入国家的控制,乡下的村官越来越变成国家科层制中的准官员,士绅传统基本上在乡村的正式政治中失传。在“士绅”一词被弃用的同时,“地方精英”开始被频繁使用。
以往研究,一些是从国家-社会或结构-能动性等维度,讨论乡村干部作为地方“代理人”或国家中介。或有将包括士绅在内的“地方精英”视为“经纪人”。与此“(赢利)经纪人”视角有关,当下的一些主流研究会主张乡村社会治理存在“内卷化”,基层社会为国家无能控制的“地方势力”所把持。
以往的研究中一些会对国家建构的意识形态、政治观念或观念性的制度等进行解读。但这类研究的首先一个问题是有“去领土化”(detrritorialization)取向;另有一些研究虽然重视地点/场所和具体时间,但缺乏历时性的参与观察。
除了以上这些缺憾,以往研究基本上缺乏对于地方人事-政治与生计技术和地方环境的融贯理解。以往的研究常将生计技术和场所/地势或生境视为社会或文化问题的“自然背景”,而不是将其视为社会或文化的内在因素。
本文与以上路径不一样,将“政治”视为栖居于特定场所/生境的公共活动。本文不假设有自足的政治主体,而将政治视为与生计、生境等相互融贯的活动和相应技能。“技能”在此主要是指生计生产意义上的能力,这些技能在特定的生计环境中会具有“政治”意涵。本文将“生境”理解为生活环境,其中包括人(社区)及其周遭的物、基础设施/环境和生计/生产的技能等。例如土、水、道路、家宅、庙宇和社区组织等是一个农业生境的重要部分。本文将这些因素视为与当地的“政治”和秩序直接联系的,或者视之为“政治”本身。就此而言,这是一种存在性或本体性政治。当然在讨论政治生活时,仅有这种现象学式的描述是不够的,因此本文还关注政治势力,例如国家及其政治组织路线和具体实践对村落的直接影响。还应当指出,以下研究的再一个特点是以历时性视角审视乡村社会的精英及其变迁。
概言之,本文以现象人类学的栖居视角作为基本进路,从生计/技能和具体生境中测度政治活动。本文将一定时期党和国家的阶级/组织路线及其具体实践预设为村落精英沉浮和分化的重要决定因素,在此前提下讨论不同层级领导人的区别和关系。本文还将以政治经济学传统的辩证结构分析为进路,讨论乡村社会两级组织和干部之间的互动和结构性区别。
本文的实地调查地点在昆明滇池东岸的小村。1974—1977年笔者是该村的知识青年。1997年笔者在小村从事过人类学田野调查,此后长期对该村进行追踪研究。自从2010年以来,笔者还参与了该村村民抵制城中村改造的活动,并从2013年以后,参与了该村的治理。
直到20世纪末小村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业的村庄,其所在地区是有昆明市“菜篮子”之称的滇池东岸。小村在集体化时代就是一个稻麦与蔬菜混作,以主粮种植为主的农耕社区,1980年代以后以种植蔬菜为主,稻作于1990年代后期完全停止。整个村庄有耕地1700余亩,人口有2300余人。小村与相邻的两个小自然村同属一个行政村(目前称为居民委员会)、2003年以后随着昆明城市扩张,小村的耕地被陆续征用完毕,村民的生计来源也从农业转为租房和其他非农活动。在2005年,随着大量耕地被征用,小村也利用国家搞“新农村建设”的时机,在老村庄的边上辟出260余亩耕地,建起一座有503幢房子的新村。小村人目前的租房收入基本来源于新村。租住在小村的外地租客有2万余人。
小村在2010年被列入昆明市的城中村改造名录。2010年5月昆明市为了建设一个超大型商贸城——中豪螺蛳湾商贸城的二期项目,启动对包括小村在内的7个自然村的拆迁。一年以后,小村周边的村庄都被拆平,只有小村幸存留下。小村人举全村之力抵制拆新村,政府后来不得不下文承诺保留新村。小村的老村在拆迁中被拆了一部分,但由于村民抵抗,老村的大部分也没有被拆,至今仍有部分村民和租户住在村内。
透过滇池小村最近六十余年的历史,其村庄社会组织层面浮现两种与传统有关的现象:其一是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大队/行政村层面,特别是党的组织成员中来自少数几个家庭及其“我家人”的比例较大。与此相关,党支部的历任主要领导是从这几个家庭中产生。追究根源,会发现这些具有家庭网络的党员都或多或少属于土改时期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我家人”。其二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生产队/村小组层面,土改以前的乡绅或土改成份为中农背景的人及其后人有较多机会成为领导。与前一类人相比,这些人往往是“非党员”。这一节讨论第一种现象,即土改时期贫下中农—积极分子组成的党组织通过发展“我家人”入党,形成对大队/行政村党支部的长期掌控。有研究者在别的地区注意到了这种现象,并称之为基层党政组织“家族化”。与此相关,通过党支部/大队/行政村还能够将村内/外的好位置或稀缺资源分配给“我家人”,这些位置如村学校的教师、赤脚医生、农业科技员,或参军机会等。但是此前的研究者一般都不会从党的政治/组织路线本身的实践来讨论这种路线与家族化的逻辑关系。
本文想强调的是某一家庭及其“我家人”掌控党支部现象的出现与党在农村的地位和党员发展特点,或者说与党的政治/组织路线有关。党支部作为农村唯一的合法领导组织,一方面有最高的正式地位,另一方面出于“先锋队”或精英主义要求,长期以来仅吸纳很少数量的村民(开始是土改中的贫下中农)加入。党的阶级-精英主义与乡土社会的“特殊性关系”或“差序格局”本是南辕北辙的两种特殊主义,在当代的中国乡村却相互重叠在一起。党要求精选少数先进分子(贫下中农)入党,成为党员的村民则优先选择自己的“我家人”进入党内。党员优先选择自己的“我家人”入党并不违背阶级路线。因为这些“我家人”一般也是符合党的组织路线要求的。例如在集体化时期,一般能入党的村民的成份是贫下中农。
党组织的再一个特点是一经加入便是终身身份。这使党组织和党员身份具有高稳定性。这比村委会和村小组领导要稳定得多。在集体化和1990年代以前,由于生产大队/行政村的行政领导人如大队长和文书是由公社/乡政府任命,因此能获得这两个位置的人也都是党员。自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村委会和村小组领导一般需要经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最近20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或村小组长职位被一个家庭长期控制的局面相比党组织较少。这与两个位置必须经过数千人投票有关。而且能竞争这两个位置的人相比党支部要多得多。小村1990年代中期到2003年有两任村委会主任,两人都是在成为村领导后被吸纳进入党内。按照他们的说法,当时是乡领导和村党支书主动来劝他们申请入党。但是2003年上任的村委会主任老皮因为个人与支书之间有矛盾,多次写入党申请书却始终未得党支部通过。老皮2010年辅佐其子小皮参加村委会选举,小皮取代其父成为村委会主任。小皮在第二届任期内(2015年)成为预备党员。地方政府意识到自从村民委员会实行海选换届以来,村委会主任一职经常会落入“非党员”之手,特别是会选出些“上面不认可”的人。例如小村的黄大育、老皮和小皮父子在一段时期都被认为是这一类人。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小村。因此最近10年来地方政府在实施换届选举时,“提倡党政一肩挑”,即力推党支部书记成为村委会主任。小村的党总支书记张生民在2016年被选为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成为一肩挑干部。总而言之,村委会与行政村党支部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
与“精英—稳定”相并行,国家是通过党/行政村(大队)组织分配资源。行政村层面的党政核心成员有更多机会获得稀缺的物质或象征性资源,例如公社时期招收农民参军和当工人的指标,挑选人担任村内的服务性工作(如小学教师和赤脚医生)等。这些机会往往是大队(行政村)/党支部委员的亲属得到。这些村内的职位往往是由国家系统推行和分配,是嵌入在农耕社会内的“好位置”,例如村学校的教员、卫生室的医务人员或农业科技组(化肥、农药和农机具推广使用)成员等。因此虽然是依靠党组织,按照政治路线分配资源,但这些资源同时也增强了行政村(大队)/党支部成员的家庭在农耕社会内生秩序中的地位。这些通过党-大队“我家人”网络分配的位置往往是与“新农业”和“社会主义农村”有关的,例如新式农机技术员、农药和化肥技术员、小学教师、医务人员等,而不是传统农事活动的关键位置(如驾牛犁田)。有些资源分配的短期和直接后果是帮助这些家庭的成员脱离农村社区,例如参军。但实际上大多数参军的人后来都会复员回乡,因此从长远看参军仍然是使这些家庭在农村中的地位增强。关键的一点是相比在村里,服役是入党的好机会。服役期间成为党员的人将来会有更多机会进入村庄的政治核心。这方面如小村从1980年代初以来的3任行政村党总支书记以及现任村小组党支书就是。他们都是村党组织核心成员的“我家人”,因此而得到参军的机会,在服役期间加入党,复员回乡后成为党组织领导。
以上提出了一个相关问题:谁是“我家人”?在滇池东岸,“我家人”或“我家的(人)”是当地的说法,指本户的成员和有父系亲属关系的家庭的人,即小村人说的“本家”。“我家人”多是以父系关系的男人为核心,也包括嫁入本村的本户的女性及其核心家庭成员。在本文讨论的范围,“我家人”的重要意义是本村为界限。原因在于“我家人”边界经常是村庄政治中初级联盟和一般联盟划分的界限。
图为“我家人”。图片来源:朱晓阳老师绘制。
滇池小村的另一种与“党组织—我家人”直接相关的现象是,在行政村由多个自然村组成的情况下,党组织领导更多从自己所属的自然村村民中发展党员。小村的大队/行政村/社区行政辖区自从1960年代初以来由3个自然村组成,其中小村自然村/生产队/小组最大,当前户籍人口2300余人,其余两个自然村分别有300余人。从1960年代以来的另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大队/行政村/社区领导人分别由3个自然村的人担任。这些位置包括支书、大队长/主任和文书。现在行政村/社区党总支有100余名党员,来自小村的约60余人。也就是说小村党员在其自然村总人口中的比例为3%,而其余两个村的党员则占其总人口的将近7%。党员比例在3个村中失衡是与村党总支书记有关。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党支部被其中一个小自然村的张生民掌握。张仅在2010—2013年期间不任党总支书记。张的父亲在公社时期当过生产大队干部,张也是在参军期间入的党。张生民时期发展的党员大多数来自他家的村庄。2007年小村的前村主任老皮抱怨说,“他一个300人的小村庄发展7个党员,我这个2000多人的村子只吸收一个”。
党支部很容易形成来自某几个家庭的党员比例过大的情况。而党支部书记和核心成员的位置往往被这几个家庭的成员获得。某一家庭的成员成为支部书记以后,又通过发展自己的“我家人”入党,从而形成对党支部的影响力。
图为土改土改及合作化时期干部马忠兄妹的部分“我家人”,其中涂黑色的为党员身份。图片来源:朱晓阳老师绘制。
A: 土改及合作化时期乡长(村领导)马忠;
B: 马忠的妹妹马竹英,土改干部、公社党委委员、大队妇女委员;
C: 蒋胜利,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大队(乡)支部书记;
D: 蒋胜利之妹,党员,70年代小队妇女委员;
E: 马竹英儿子,党员,村学校教师,后提升到区小学当校长;
F: 蒋胜利的堂弟,社区(村委会)委员。
小村的党支部具有家族控制特点。但这种家族控制党支部,或家族控制村庄内正式领导组织的情况不能简单归结为“宗族国家”传统的继续。相反,更应该强调党进入农村的特性(如政治/组织路线,强调阶级成份)提供家庭控制正式领导组织的机会这个面向。
以上这种“传统复兴”现象使我们反思人类学关于宗族与国家的一些说法。实际上所谓家庭影响,以及家族控制农村正式组织是在国家穿透农民社会时,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互动而出现的“红家族传承”。如果党不是一个领导性—精英主义组织,并能通过正式系统分得稀缺资源,很可能这些主导性家庭及其成员就没有加入的积极性。
在此可以得出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如果国家势力进入与“传统文化”相互加强是一种有深刻逻辑关联的现象,那么这里的讨论便提供了理解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延续性和稳定性的一个面向。我们因此能理解国家在当下乡村社会的正当性基础如何。总之,它绝不如那些秉持“现代—传统”、“国家—社会”等二元对立框架的论者所想象的那样脆弱。
现在讨论第二种“传统复兴”现象,即自然村(生产队/小组)领导与乡绅—中农的关系。
“党支部/大队/行政村—我家人”并不是小村的全部政治面向。在过去半个世纪中,这个因土改出现并延续至今的社会网络经常占据村庄的上层——行政村(大队/社区)。在与生产和生计直接相关的层面,如自然村—生产队/小组则滋养其他曾经的传统精英。这种现象在1960年代初以后较明显。
农耕社会传统精英的革命遭遇是经历从“乡绅”到“中农”的过程。按照胡庆钧等的研究,20世纪上半叶滇池地区的绅士的一般条件:首先是要受过相当的教育,其次是有田产和房屋。胡根据调查认为有两种乡村绅士:第一类是“领头绅士”,即有功名或仕途背景的地主;第二类“次绅士”,这是一批受过相当教育未获得功名或未曾出仕的小地主。与胡的分类相似,费孝通指出:“绅士可能是退休官员或者官员的亲属,或者是受过简单教育的地主”。
图为前行政村党支书郑梁的部分“我家人”,其中涂黑色的为党员身份。图片来源:朱晓阳老师绘制。
A: 郑梁,2010—2013年行政村党支书,现为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
B: 郑梁妻子;
C: 郑梁父亲,公社时期大队党支部委员;
D: 郑梁母亲,公社时期大队赤脚医生;
E: 郑梁姑妈
这些小地主虽然家中土地比一般农民多一些,但平均到个人并不太多,因此都是自己及家人从事耕作,农忙时雇人帮工,其生活状态与自耕农差不多。这些小地主或次绅士就是本地的殷实人家。小村20世纪30年代的几个当地人称的“老绅士”都属于“次绅士”。这些人的土改成分大多数为上中农。土改时期被定为富农成份者往往是因家中缺劳力,不得不雇工种地,而上中农才是真正人丁兴旺,田地多,有耕牛,体现“耕读传家”理想的富裕农民。
其实滇池东岸农村的贫农与中农和富农间无“阶级”性质上的差别。所谓中农、上中农和富农的主要生计来源是靠自己种地,这些人正是农耕社会的楷模。即使生活水平不及中农的贫农也是以中农、上中农和富农作为生活的理想和目标。但是由于土改时的阶级成份划分,农耕社会被按照国家意识形态和当时政治路线,分成“贫下中农”、中农、“上中农”和“富农/地主”这样一些“阶级”。国家从此按照这种阶级分类确定政治上的敌友,依靠“贫下中农”及其“我家人”建立基层网络,将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分配给其依靠对象,对“阶级敌人”进行剥夺,对中间和敌对阶级实行长达数十年的歧视。从此贫下中农与上中农才有了在乡村政治中的明显界限。
(一)人民公社时期乡绅—中农的崛起:生存危机下的选择
小村从1950年代中期到1960年代初经历了与其他许多地方相似的历史,即激进的集体化运动。1954年小村村内成立5个初级社,1956年整个村庄被并入跨村庄的一个高级社,社长是小村的土改党员马诚。1958年小村和18个村庄被并入国营某农场,成为农场下属的一个队。从1958年开始,整个村庄的生产权统一到国营农场,农产品调配和分配也由农场指挥,全村人进食堂吃饭。1961年在大跃进失败和严重饥荒背景下,小村变成公社制度,与两个相邻自然村组成同一个生产大队,村内分成7个生产小队。1969年7个生产小队合并成全自然村统一的小村生产队。这个自然村/生产队/小组作为“集体”直到今天仍然是其区域内的土地的所有者。
在生计和日常生活层面,小村从1960年代初开始,生产队(自然村)的实际领导位置上有乡绅—中农进入。这种状况是在严重的饥荒和生存危机下,因既要保持公社制度的底限——生产队,又要让村民能够生存的双重亟需而发生。作为公社基础的生产队的生产和经营要依靠乡绅—中农的勤劳、技能、知识,甚至道德示范。这些人通过生产小队/自然村使个人/家庭得以保全,其承继的传统价值得以延续。但是如果说有一种乡绅—中农延续的文化存在,它仅是农耕生境/地势中的一种没有表征的政治和文化,或者说没有官方肯定性表征的文化。例如它在集体化时代国家意识形态中的公开表征仅仅是“小农意识”或“富农路线”等负面标签。
(二)谁领导生产队?
1961年以后的公社虽然在政治和观念上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并实行计划经济,但其基础的“生产队”是传统农事活动及相应技术支配,自然村是农事活动和农业生计的生境。农耕村社内的农事活动和技术基本上与百年以前差不多。例如主要种植稻、麦、豆和油菜,实行粮菜倒茬;主要依靠体力、手工工具(锄、犁、扁担、箩筐)和畜力;肥料以农家肥和城市的人粪尿为主等。这样一种生境的延续提供了村社共同体内生秩序延续的前提。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与农耕技术和生计环境有关的变化主要是水利、电力、一定程度机械化(拖拉机和电动打谷机部分替代)、化肥农药使用,以及农业高产品种引入等。这些新的技术引入或基础设施改善是通过公社系统自上而下实施,其技术推广和相应资源分配有助于建立新的生计环境。一些新农业基础设施的建成影响了地方社会和政治。例如滇池东岸因兴修水利,终结了从自然河沟分水的传统。国家组织农村集体兴修大规模的农田水利网络,从滇池引水和提水,用提水站按计划分配水到网络内的各村。这个水利系统形成以提水站为节点的灌区水利共同体。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和用水的分配是以生产队/自然村为单位,生产队/自然村作为农耕社区的框架也因而被突显和强化。
对土地、水利、肥料、种子、种植技术(密植与轮作等)、植物保护、工具使用和田间管理等农事要素在当地环境下的把握和调配是农业生计的核心,也是毛泽东总结的“农业八字宪法”。“八字宪法”指出的这些核心要素既包括传统农事,也有“新农业”或“社会主义农业”的成份(例如水利、化肥、农药和机械化等)。在20世纪集体化时期的自然村/生产队,传统农事活动的能力仍然被看重。如果关注当时农业劳动过程的这些核心与人的关系,会发现在农事及其技术方面有能力(包括智慧、知识、经验和体力)的人,加上其勤劳和正派,会被公认为是获得农业丰收的保障。除此以外,“靠老天帮忙”也是重要的信念。村民一般会说:“种地这行没有师傅”。这种说法并非否认农业技术和经验的可传授性,而主要是指农业生产过程有不确定性因素,例如气候变化等。
在村庄的日常农事活动中这些精英及其价值都会被村人所识别并肯定。例如村里谁肯出力干活,谁是种地能手,且在为人处事方面成熟,特别是“私心不重”,这个人就有可能成为生产小队领导人。在1970年代,小村的两个生产队副队长属于这种人。再有一种人善于谋划农业生产管理,眼见开阔,有一些今天所谓之“企业家精神”,这种人也会被推举成为农业生产的管理人。小村1970年代中期的生产队长金诚属于这种人。村落社会中还有一些属于能够帮助村民解决精神生活问题的人物,例如一贯道信徒和僧人等。小村在1960年代还有一两个活动积极的一贯道信徒,其中一个是妇女。当时从生产大队和党支部核心成员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在幕后搅乱生产小队的“阶级敌人”。另外如一个做棺材的人也是一贯道信徒。这个人的儿子(也是一个做棺材和家具的木匠)就是今天小村的村小组长。此外,村中小庙仍然住着一个僧尼,庙的公开用途是生产队粮食仓库。僧人在公社时期不敢公开做法事,其公开的生计是为村里人看孩子。她虽然从不参加生产队集体劳动,但每年与其他村民一样,能分配到基本口粮。这个僧人私下里做法事和收徒,村里有一些妇女是她的追随者。僧人在1980年代初离开村中寺庙,到昆明一所著名寺院当住持。她后来将其徒弟派来修缮村寺庙,并成为村寺庙的住持。她的本村徒弟则成为今天村中另一所寺庙“财神殿”的组织者。
对以上提到的这些人做生活史研究,会发现精于农事活动者一般有中农—乡绅背景,是父系制家庭的男性家长或成年男丁。他们或因其农业生计方面的优势而获得尊重,或因其所受教育程度较高、有特殊技能而被调入自然村—生产队的技术岗位、管理位置或政府的农业部门工作。过去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社会或历史的研究中,不少人会注意到公社时期(特别是1961年以后)生产队领导多是非党员。例如黄宗智的长江三角洲研究和陈佩华、赵文辞和安戈的广东农村研究均有此方面发现。这些研究也会指出生产队领导一般是具有农业生产和管理能力的人。但是这些研究都没有问及为什么大多数生产队领导不是党员,更没有追溯这些生产队领导人的土改成份以及他们在民国时期的家庭背景。笔者在早前的民族志中倒是注意到1960年代初以降滇池东岸小村的生产队领导身边出谋策划者的背景不少是“传统精英”。这些人的复现在1963年开始的“四清运动”中被大队/党支部一方指为“阶级敌人反攻倒算”。但是笔者也没有深究这些传统精英的复辟与农耕社区生计/生活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在村庄里,集体(生产队/自然村)的生存必须依靠这类人。集体化时代的正统观念和意识形态是“依靠贫下中农”,其结果是贫农和下中农往往聚集在“论出身讲政治”的党支部/大队,但事关一村人生存问题的生产小队往往靠中农、富裕中农甚至富农或乡绅子弟支撑。自然村—生产队不得不选择这类人组织生产,这些人及其家庭因此在村里享有经济和社会的较高地位。这类人虽然因“家庭成分高”不能担任正式的领导,但他们是村庄“政治”的重要参与者。例如他们以其谋划生产和经营的能力,成为生产队领导或农事活动的参谋,从而处在村庄事务的核心圈。再例如民间信仰组织者以其掌握传统宗教或信仰事务的身份继续为村民提供精神生活方面的服务(包括做棺材和做法事等)。这也使他/她们在村内保有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也就是说,包括中农—乡绅背景的生产经营能手和民间信仰组织者或其他有“历史问题”的能人都有机会参与自然村/小队的政治活动和村落秩序整合。
从政治观念史角度看,一般会认为自从19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建构(state making)和国家对基层的侵入和掠夺,士绅阶层没落和消失,基层只有国家代理人。一般又都承认一个现实:1950年代以后的集体化是国家侵入的巅峰,然后在1960年代初随着大跃进失败,政府收缩,撤回到公社以上。自然村—生产队被承认为“基础”,并由于增强集体经济和改善基础设施,其社区框架得到强化。但是在承认这一现实时,从观念出发的研究却看不到这个“基础”是以延续百年甚至千年的农业生计和相应耕作方式为本的,是以家庭作为生活单位和自留地的生产单位,是以自然村(生产队)为大田生产单位。而直到当下仍然成为关注焦点的“土地所有权”一般是属于自然村/生产队所有。这种农业生计虽然在水利、化肥和种籽方面有很多改善,仍然要依靠天气等偶然条件,有很多不确定性。这种生计—农耕的技术和地方环境维系了乡绅—中农和民间信仰组织者的精英地位。这个本体性或存在性现实也是中国研究学者没有看到的。
但是本文并不将生产队/自然村领导与大队/行政村—党支部视为相互对立的两端。相反,两级组织中的干部相互间也经常有共享同一个“我家人”网络的现象,并会出现从一方向另一方流动的情况。例如从19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实行村民自治和海选换届以来,集体化时期因阶级路线下“成份高”而不能进入正式村级组织的乡绅—中农子弟也被选进村委会,并加入党组织。而在1970年代中期,则出现过大队党支部书记也用自己信任的党支部委员取代不听话的生产队长。值得指出的是,无论个人家庭背景如何,一旦身处行政村两委的位置,其对上级政府会倾向于比村小组干部更多配合和顺从。这显示出两级组织领导人在与国家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
本文以前提出应将基层社区生计所依的地势或生境不仅看作政治或文化问题的“自然背景”,而且应该视为政治或文化本身。小村个案表明,20世纪中叶发生的集体化运动并没有根本改变那个地方的生计方式和生境。这种“地势”因素使乡绅—中农成为村落社区的重要势力。现在要进一步讨论这种“地势”的延续或新营造对地方领导和政治的持续影响。简言之,在国家推动的基层治理“村治”深入和国家推进的城市化高歌猛进的21世纪初,我们会看到这些乡绅—中农仍然能栖居于特殊地势,例如“新农村”之中。而最近的城中村改造又以另一种“地势”,如“废墟”或“无人区”使这些人得以涌现而出。
虽然这些现象出现在小村这样的地方有其深刻逻辑,但小村本身也是特殊的个案。因此在继续讨论小村个案之前有必要对国家推动的基层治理对村落社区的一般性影响做一些讨论。简言之,21世纪以来的自然村/小组的政治史是这个社区实体“被虚体化”的历史。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一些从事村民自治研究者眼中的弊病之一。与此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被视为村民自治基本单位的“行政村”或“社区”日益政府化。不少研究者批评这一级组织缺乏“社区性”和与村民“自治”的要求不符合等等,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自然村或小组在实现村民自治中有重要意义,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试验自然村或村小组为单元的自治,试图以实施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自治来重建基层的善治。在中央层面还出台文件指示要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试点”。但是目前总的状况是自然村/小组被认为是“空”的组织。
大多数乡村研究都将行政村的干部和村小组的干部混在一起看待。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控制基层也是竭力使村小组虚体化,与此同时则将其容易控制的村两委做实做强。行政村层面正是当下基层治理的重点。治理的方式如行政村合并、将村两委领导变成“准公务员”、鼓励村领导人“党政一肩挑”,以及在换届选举时增加由街道办对村委会和村小组候选人进行“审核”的环节等。例如目前村两委领导基本上都由地方财政发工资,干支书时间超过多少年的有退休工资等。在很多地方将几个行政村合并成一个,将国家的哺农资源分配都给到行政村这一级。行政村实际上变得越来越像基层政府,但外貌还是“村民自治单位”。事实上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作为农村社区最实在的东西——土地所有权属单位是小组/自然村。换句话说,最实在的层次被故意视为虚体,被当作虚拟的东西,被视而不见,或被视为“空心村”。
将村小组/自然村虚化掉是最近十几年地方政府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其主要动机就是试图让行政村两委取而代之。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例如,在征地拆迁的问题上,通过村委会是很容易达到政府目的的,而作为地主代表的村小组则不好对付。从以上的小村历史看,在国家不对农民过分汲取的时期,例如在1960年代初中期和21世纪初大举城市化征地拆迁之前的几年,大队/行政村村两委会与小队/自然村的态度和立场会更一致些。但在国家向农民索取严重的时期,大队/行政村就更多像基层政府的代理人。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事项能够推行而将村小组/自然村虚化以后,短期目标达到了,直接效益也提高了,但代价是毁掉整个国家安身立命的基础。这个基础有多么重要,远的不说,仅仅看20世纪后半期大跃进之后的公社体制下的小村历史就清楚了。
在今天如果不是从与本文相类似的角度调查一个小村式的地方,一般观察者会说自然村/村小组是一个空的、没有实权的村民单位。这样说当然未看到事物的本质,因为这一现象背后的一个重要内容,即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自然村或村小组没有被看到。此外这种看法也遮蔽了自然村或村小组仍然是农耕生境的基本单位,是精神和物相融贯的场所等真相。这些“本体”性因素在特定的历史时间和政治经济条件下,仍然会如同在20世纪60年代的集体化时期一样,成为乡绅—中农复现的“地势”。滇池小村在最近十几年的历史就是如此。
行文至此需要讨论两个问题。其一,21世纪初的“新农村”建设何以成为乡绅—中农的栖居场所?其二是拆迁造成的“废墟”的意义。
小村最近7年的变迁与该村自2005年开始,历时5年建成的一座“新农村”有直接和重要关系。建新村是由当时的村委会主任老皮和支书张生民牵头进行,但背后的推动力是村民对国家低价征地提出的替代补偿要求。
图为小村新村,徐毅萌摄于2020年8月。
图为废墟中的小村老村,徐毅萌摄于2020年8月。
自从21世纪初以来,昆明城市扩张非常迅速,小村所在的滇池东岸农业区也开始遭到城市化大规模蚕食。20世纪末这个地方刚开始出现自生自发集镇化现象,但刚进入21世纪,这一趋势就被国家主导的大拆大建和大征地的城市化打断。用国家城市化消灭城中村和自生自发的城边集镇的运动席卷而来。2004年地方政府要以很低补偿价格(每亩12.5万元)征收村中大片农地(近700亩),建一个打着公益旗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亚洲体育城”。行政村两委为了获得村民对征地的合作,向乡政府提出划地盖新农村的建议。乡政府则回应:“如果你们保证老百姓不上访,[在]能够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你们就自己去办!”结果是2005年以“建设新农村”为理由,小村从集体土地中一次性划出260余亩,在上面盖起一座有503幢房子的新村。
新村的诞生虽然是村两委牵头下的自然村/小组与政府在土地方面的一次交易,但当时的村两委领导(主要是支书)想按照流行的别墅小区进行规划,并按照城市小区模式进行管理。书记设想在统一建成新村之后,通过招商引资,将村中的底楼商铺承包给某一家企业建成统一的市场,并由其对新村进行统一管理。而在村民的反对下,这几项按照“现代化城市”和“批发市场”标准提出的建议都没有成功。
首先,按照村支部书记的规划,新村的楼层最多有3层,且应当由集体承包给人统一建盖。现实情况是村民不同意集体建盖。各家自己盖房开始后,层数都突破3层限制,一般达到5层半,最高者达到9层半。村民的打算是用新房子作为失去耕地后的主要生计来源替代,因此需要较多楼层,且大部分楼层将用于出租。由于村民都不同意将新村交给外来投资者建成一个统一的市场,结果是每家每户自己经营出租房子,楼底商铺也是各家自己出租给个体商家。2007年我们在村里访谈支部书记时,他将新村建设视为一次失败,声称楼高低不齐,每日能晒到的阳光很少。书记称,“住都住不成”。
新村在2010年开始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中成为拆除目标。在拆迁中,区和街道政府以过去60年建立的“村两委—我家人”网络作为动员机制,以高压和利益诱惑为手段,最后有78家人签了拆迁协议。这些人家大多数就是村委会和党支部核心成员的家庭及其部分“我家人”、追随他们的村小组组长、村小组党支部书记,以及一些在本区工作的公职人员(其中一部分也是村两委的我家人)。由于绝大多数村民抵制,除了少数几幢村干部的房子被部分拆毁外,新村整体得到保留。新村的存在也是城中村改造在小村“烂尾”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村民视角,新村是他们的“理想家园”。今天来看,建新村既是自然村基础上的地势新“营造”,也是小村人在其自然村中农耕生计生活的顺势延展。说得形象一些,村民过去在村里各自种庄稼,现在则各自“种房子”。
首先,新村建设仍然沿袭村民在村集体批得的宅基地上各自盖房子的惯例进行,包括地面面积都与过去的宅基地一样大,即不超过100平米。新村虽然外貌是城市小区房,但其实每一家都独立成栋,整个村仍然是以滇池沿岸村庄的“块状聚落”形式构成,仍然是按村庄式高密度空间和较窄街巷格局建成。甚至每一幢貌似城市小区房的建筑的空间格局仍然有传统“一颗印”四合院的形制,每幢楼顶的半层空余部分大多被建成院子,楼顶大多有佛龛,楼底都有水井。整个楼是一个有天有地的小世界。这座新农村成为此后7年来村民的主要生活和生计来源。
其次,由于村民反对将新村的底层商铺统一承包给外来企业长期作为市场,并统一管理,新村的商铺和住房都是由各家自己出租。新村最终形成一个本村人与租房者混合居住,市场与住宅相结合的场所。新村的下水、道路、绿化和卫生等基础设施是按城市小区的方式建设,但管理是由村小组组织。2016年,曾经主持规划新村的村支书张生民(当年换届后兼任社区/村委会主任)以及村两委再次提出要将新村的“物业”(包括门禁、道闸和市场管理等)整体打包,让企业来承包管理。按照这个方案,以后村民小组的干部将由承包新村的企业发工资。此事在村里再次掀起反对浪潮。在三次村民代表会和一次村民大会将整体打包方案否定后,村两委不再提此事。村民和村民代表在议论整体打包方案时,主要的反对意见是认为,一旦打包出去,生活成本将提高,而且村民将不再掌控新村的命运。2015—2016年村小组内部也曾议论过如何对待新村管理。后来较统一的意见是认为,新村是一个“市”或“集镇”,即一个集生计/生意和居住于一体的地方,因此不能按照城市小区那样的单一功能(例如只能居住)地方的情况进行管理。更重要的是,村小组坚持新村不能整体打包给企业管理,必须由村民小组和各家各户自己管理。
村小组坚持自己管理新村是基于经济和政治双重原因。就经济而言,新村已经成为村小组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村小组每年收取新村商铺和摊贩的卫生费和管理费最少的年头有40余万元,这一数额约占小组年收入的大部分。按村小组长的说法,如果没有新村的收入,村小组连门也开不了。从政治角度言,新村不仅使村小组收入源源不断,而且保障其独立地位。因为有了新村,村小组/自然村作为社区的框架再次得到强化。这种强化是在经历了将近30年改革开放带来的分散化之后发生的。
新村的房租对于每一户村民而言更是一份有保障的主要收入。由于新村建设在分配地块方面是按照抓阄和平均原则进行的,全村当时的每家都得到了一块面积相同的宅基地。各家的位置是用抓阄方式决定,因此地势位置优劣与否是随机产生的。建盖之时,村民基本上是用征地补偿款(约每人11万元)投资其建筑主体,建成后的新村各家外形和结构差别不大,内部装修程度则经常取决于各家的经济实力。建成后的租房经营收入最少的人家一般年份是年入8万余元,收入高者能达十六七万。收入高的一个原因是其地势靠近村北部农贸市场,楼底商铺的租金较高。但在如此平均分配为起点的新村,几年以后村民的分化仍然存在。有11家将新村宅基地卖给本村或外来人盖房,还有几家因家庭纷争(如离婚)、做生意亏损或赌博输钱等不得不将新村的房子出让,另有个别人家为人处事方面粗鄙,与租户不会打交道,因此在房屋出租方面有困难。这些人家有一些成为新的穷人,个别人甚至成了占居在新村公厕或老村公房里的“无房户”。按照村庄传统,村集体应容许无家可归的穷人占住。除此之外,绝大多数是收入较稳定和平均的人家。这些人家可以视为在城市化时代,因“种房子”而步入“小康生活”的中农。就此而言,新村是一个“自耕农”的世界。这些人家如果2010年不是村两委成员、村小组长或在本区(县)工作的公职人员家庭,基本上都未签拆新村房屋协议,因此都是小村的抵抗拆迁派——“桥头上”的公开或沉默的支持者。值得再次提醒,签订拆新村协议的人家最终只有78户,占新村总户数近16%。
以上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是“废墟”的意义。201年开始的拆迁使小村的老村中一部分建筑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签了拆迁新村协议的78户人家及其“我家人”基本都签了拆老村房屋协议。加上其他村民,大约有380余户(按建筑数量计算)签了拆迁协议。由于剩余的一多半村民抵制,再加上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小村的城中村改造从2012年以来陷入“停滞”。从事后分析,小村村民中几乎全数(包括签协议的村两委成员)都不愿意拆新村。但在对待老村时村民的意愿则明显分化。老村居住者中有大约100户左右的老人,他们仍然居住在老村,且不愿意从那里搬出。其余约500余处未签协议的户主中,一部分是在拆迁开始的最初两三年相信“要保住新村必须有老村作为‘顶梁柱’”的人。另有一部分则属于觉得补偿太低者。今天已经很难计算后两部分人各占多少。但是有一点很清楚,在保新村和老村的斗争中,核心组织者是一批年龄在50、6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他们中的主要领导人是5个年龄在60至80岁之间的男人,被称为“五个人”或“五代表”。“五个人”周围有一个由十多人组成的“小组”,其中有男有女,年龄也基本在五六十岁以上。在最初一年,抵抗的目标集中于“保新村”时,参与小组活动的还包括一些在新村买房或开店的外地人。在这个小组之外,则是主要由中年或中年以上的村民构成的“桥头上”。从2010年7月开始到2013年换届选举结束为止,位于老村和新村之间的大沟上的一座连接桥头变成抵抗拆迁的村民每周三聚会的地点。“桥头上”聚会在人数最多时候能有六七百人。这些人,特别是“五个人”和“小组”都不属于过去60年形成的“村两委—我家人”网络中人。这些人,特别是五个人有3个的家庭属于土改时划定的中农或富裕中农。
如前所述,在拆迁中,国家是以“村两委—我家人”为动员网络,对村落社会拔根。小村的情况是因抵抗和其他原因,致使拆迁陷入停滞。由于拆迁运动以强大力度将“村两委—我家人”网络整个儿囊括进去,并在他们签过协议后将其房子拆除,这个网络在一段时间内(2010年7月—2012年初)被真实地连根拔走。在那段时间,村干部不再居住村里,村内秩序是由五个人组织“小组”管理着。2012年以后虽然村两委和村小组领导重新恢复对小村的管理,但是村内已经形成两股对立势力。“桥头上”成了2013年以后换届选举中五个人一方的“基本盘”。2013年5月的换届选举结果是村两委继续掌握在原村两委成员手里,村小组领导权则被五个人中的刘述戎获得。2012年以后由于五个人内部意见分歧等原因,只剩下3个人继续领导村民抵抗拆迁。2013年换届选举后,这3个人成为村(自然村—生产队—小组)核心领导或顾问。2016年的换届选举在村小组层面基本上重现三年前的结果,刘述戎再次当选为小组长。
抵制拆迁并成为村核心领导的小村3个人中的两个的家庭土改时的成份是上中农。其中村小组长刘述戎的父亲是一贯道信徒,以做棺材为业,土改成分是上中农。刘述戎年轻时候也是个做棺材和家具的木匠。最年长(1934年出生)的马大爹是小村20世纪30年代的老绅士马会的曾孙,土改时的家庭成份也是上中农。马大爹自从1950年代中期就离村在昆明工作,在外入了党,1990年代中期退休回到村里生活。第三个人叫刘杰,其家庭出身是贫农。但刘杰的祖父家在20世纪30年代是殷实人家,刘杰的祖母去世后,祖父染上鸦片瘾,家道开始中落。祖父后来抛下村中两个儿子,到昆明开一间古玩店,并娶一个“太阳落的老妈妈”(其孙语,意为再婚)。村中儿子因此陷入贫困,土改时刘杰之父被划为贫农。
由上可见,在国家通过其六十余年建立的乡村网络,对村落进行拔根的时候,过去半个多世纪嵌入在自然村/小组这个农耕社会生境内的乡绅—中农背景的精英也能够依托拆迁“废墟”——一个具有时间延续的地势/场所涌现出来。
关键在于无论是村民自建、自住和自营的“新村”,还是被抛弃的老村“废墟”,它们都是一个空间上的社区。这样的社区曾经以农耕为本,即使集体化时代也没有将其农耕社会的内生秩序消灭。在21世纪的城市化运动中,虽然农业生产及其环境消失,但在村落基础上演化而成的“集镇”空间中,社区秩序仍然得以延续。简言之,有这样的空间存在,其内就有了乡绅—中农说话和定规的机会。小村前些年靠了这些人出头领导反拆迁,后来又在2013年基层换届选举时,将他们选进村小组和村民代表会。
虽然最近几年小村舞台上演了乡绅—中农依托于自然村/小组的政治戏剧。但必须承认小村在这个时期演出的这出戏是特殊案例,其“废墟”条件也是与因拆迁搁浅这一事件造成的政治真空有密切关联。相反如上提到,同一时期其他地方的普遍状况是基层社区(自然村/小组)经历着“被虚体化”的治理过程。即使小村本身,也在特殊历史时期过去之后,其村庄政治过程也从所谓“反结构”过渡(重回)到“结构”的状态。目前的状况是自然村/小组虽然“身子骨”在,外貌却快没了。“身子骨”是指作为“地势/生境”的实体,“外貌”则是指其作为村民自治单位的一系列权利。
例如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单位一直有小组公章。集体化时期生产队也有队公章。在村小组长眼里,公章等同于村小组长的权力,公章意味着村小组是一级独立单位。但2016年换届选举之后,地方政府(街道办)不再像过往一样将换届期间暂时保管的村小组公章还回各村小组。从此以后村小组要出具任何文书或证明,在小组长签名后,再拿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请求代章。此事对于村小组来说是很严重的权利被剥夺。村小组长刘述戎对我多次抱怨:村小组自己的事需要村委会代章,不就是等于要村委会批准吗?更严重的事发生在换届选举后不久。2016年10月区政府网站上有一份题为《关于小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不要求听证的说明》的文件称:“小村居民小组的14.9101公顷用地(即老村)已经征得村小组党员、村民代表及被征地农户同意,对项目用地不申请听证。”落款单位为“小村社区小村居民小组”。该文件上加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章,并附有村小组组长刘述戎的“签字”。
以上这些出现在文件中的内容大多数不是事实。区有关部门没有按程序就“同意不申请听证”一事,征询村民代表和被征地村民意见。文件所附的村小组长签字也是伪造的。
刘述戎很快去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文件上的签字做了笔迹鉴定。结果是签名非刘笔迹。此后刘向(区和市)纪检部门打了报告要求彻查。结果是政府网站撤回那份公告,假冒签名之事却无人来查。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村小组公章被收和被冒名签字只是村小组权利被削弱和侵害的一个事例。更多的情况是在日常村政中,村两委是政府实施基层治理的基本单位。与村庄政务和治理有关的重要活动都是落实到社区(行政村)层面。如小村的新村被承诺不再拆除,并被政府列为“城中村微改造试点”后,地方政府组织的所有关于微改造活动都是找村两委承接。虽然村两委在小村作为一个没有领土的“悬浮政府”,仍然要请村小组落实微改造的项目,但村小组不再像过去几年那样有较大决定权。当然这种小组自治权的削弱也与村小组长个人及其与现任村两委领导的关系有关。简言之,自从2016年换届以来,村小组长刘述戎与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生民关系密切。虽然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刘述戎坚持过去的立场(与张生民对立),但在其他事务上则明显靠拢村委会。按刘的说法,如果不靠拢村委会自己没办法做事。他说:“我连盖章都要找村委会,如果不搞好关系一样事也做不成”。
从现象上看,自从2016年底以来,小村新村的环境有了很大改观。主要的变化是将过去紧挨排污大沟的烧烤街腾挪到加盖后的大沟上,并用统一的彩钢瓦修成“风情夜市街”。此外还将新村的中心修成广场,成为晚上居民跳广场舞的地方。还有便是在新村的外围修筑了围栏。2017年村的另一重要事务是配合昆明市政府“创文明城市”活动。从是年5月以来村中的卫生有了极大改观。
以上这些变化是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合作的结果。如果不联想到村委会做事总是在配合政府和开发商拆迁征地的计谋,以上这些事都是惠及小村人和自然村的“民生工程”。这也体现出以前提到的,行政村层面在国家不过度抽取农民的时期,与自然村/村小组的立场会比较接近。当然这些项目进村也在村内引发冲突。由于其中几项工程牵涉到寻找投资合作、租赁乙方或招标投标等,获得工程实施和土地租赁合同的乙方基本上都是村委会主任和村小组党支部书记推荐的单位。虽然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也开过村民代表会,但其程序有瑕疵,而且工程或多或少影响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其结果是包括利益受到损害和无关的部分村民对村小组长十分不满,认为村小组长刘述戎已经“叛变”,成为了村委会的跟从。
对小村当前的状况如果不仅仅从个人层面看,而是联系到以上所说的国家的基层治理重心所在和村小组/自然村“虚体化”等一般性趋势,我们便会看到背后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原因。简言之,随着国家基层治理的下沉,行政村—社区成为国家与村政交接的基本界面,来自国家的资源都集中在此层面再分配,村庄行政也因而上浮到村两委层面。村两委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和权力因此得以增强,而村小组/自然村的权力也随之遭到削弱。
但是如前所说自然村/小组作为“社区”的“身子骨”仍然在。它仍然是血缘/地缘一体的单位,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框架,仍然是仪式性活动的中心(婚庆、丧葬等)。用本文的话来说小村自然村/小组仍然延续着其生境—地势的自足性。
当下的乡村治理自然单位本应是与生境—地势关联的自然村/村寨/小组,这个层级显然应当成为村民自治的关键节点。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事项考虑,趋向于增强易于其控制的村两委,与此同时着力削弱自然村/小组的自治权。其结果是,一方面行政村并未因此变得更具社区性;另一方面自然村/小组则成了被剥光衣物的赤裸之人,身子骨虽然在,但时时遭遇寒风侵袭。虽然村小组长会不惜违背本村村民利益,在一些事务上趋就村两委和上级政府的要求,但在征地拆迁等根本大事上仍然不敢不听从本村村民的意见。地方政府在推进这种事项的时候,如果遇到来自村小组的阻力,一般会依靠村两委,绕开村小组行事。政府或者假手村委会直接找些“我家人”关系网内的村民和村民代表签字,以村委会代章同意,或者如小村发生的那样,假冒村小组长签字。依靠村两委的治理虽然有“效率”,其长远后果是使村庄社会冲突激烈,出现更多上访告状或地方社会不稳的现象。这种村庄治理使村小组长这类人处在上下夹击的缝隙中。他们个人感到左右为难,村民自治和村庄治理也因此处在危机之中。
笔者在2010年以来介入昆明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特别是最近4年介入滇池东岸小村的治理过程中,获得了一些过去不知道的知识。与此同时,过去的一些关于当地的碎片知识或未朝深处追究的印象也得到了集中和提炼。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这个村落的政治过程和治理。
总而言之,对乡村基层治理的讨论很容易被政治观念史所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治观念的长期影响,遮蔽了具体时空下的实况。首先是关于政治领导人问题。20世纪50年代前后较有影响的观点是“士绅模式”。费孝通、胡庆钧和周荣德等对士绅的性质和意义多有论述,特别是后二位还有深入的田野调查。但60年代以后,士绅模式被批评,被认为不适合研究当时的乡村。这些观点基本上是依据现代国家建构或国家深入农村的视角,对乡村社区的干部等进行观察后得出的。这些研究强调现代国家或国家意识形态宰制和组织建构现实的能力。从这些路径出发,乡村社会的领导人被概括为“经纪人”“代理人”或“国家中介”等,乡村社区在集体化时期被理解为“原子化”。但是这些视角下的研究都没有关注具体村落生计和生境对乡村领导人形成的影响。例如大多数研究都没有看到集体化时期生产小队与大队两级干部之间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将体现党的阶级路线的大队(行政村)干部,特别是党支部干部的角色等同于生产小队(自然村)干部。其次是关于国家与传统家族的内在关系虽然被许多研究者注意到,但是这种内在联系的地方性农耕环境和生计面向原因没有被深究。在厘清以上问题后,对于当下乡村社会的治理应当有新的见解。
本文就此讨论两种乡村领导人。第一种是与国家进入农村的组织路线有关,通过这条路线,从土改时期开始,形成贫下中农背景的大队/党支部/红家庭及其“我家人”的正式政治层面。第二种是由于自然村范围的家庭/集体生存需要,使农耕社会能人(乡绅、富裕中农甚至富农等)成为生产队/自然村的经营和管理者。基于这一最近60余年的地方历史,本文勾勒出从乡绅到中农,甚至到21世纪自然村社会中隐然延续的结构。
要言之,国家60余年来对乡村社会的进入确实成功,其通过政治/组织路线,对血缘/地缘的村落社会进行了重新编织,并利用这个扎根乡土的特殊网络建立起统治和治理的基础。在另一方面,国家同一时期也因其试图全面控制和计划农村生计/生产而遭遇失败;其失败和撤退,使传统精英得以栖息在村落社会中,并成为影响基层政治生活和社会凝聚的另一重要势力和深厚基础。
本文在讨论滇池小村个案的时候,注意到这里在20世纪以来的历史与因具体的时间、政治经济条件和具体的人而形成的“地势”之间的关系。但案例在很大程度上与全国其他地方的状况有相似性,即乡土社区的基本单位——村小组/自然村日益遭到“虚体化”的处置。特别是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事项能够推行而将村小组/自然村虚化以后,短期目标达到了,直接效益也提高了,但代价是毁掉国家安身立命的基础。
如本文前面提到,即使在貌似完全“单轨政治”的集体化时代,社区性的生产队—自然村也是国家赖以扎根的基层。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应当对自然村/小组作为单元的自治地位给予完整赋予。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我们如何解读十九大报告的如上内容?或许这里蕴含着破解乡村社区治理不确定未来问题的关键。
文字编辑:徐毅萌
推送编辑:苟钟月、毛美琦
审核:田耕
本文于2018年2月首发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1期,为方便阅读,本文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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