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全电发票全集
一、基本文件:
二、专票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三、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文件第二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第五项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规定: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23日起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2021〕10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4月25日起废止。
(二)广东地区(不含深圳)自2022年4月1日起,内蒙古地区自4月25日起,上海市自5月23日起,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1.《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三)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江苏省、深圳市、北京市,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1.《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5.《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四)自2022年6月21日起,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纳税人,扩大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受票方范围在原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
1.《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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