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探析:非法集资案件中,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刑事退赔吗?
一、案例
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王某借钱给被告人张某,张某用非法集资款购置的房屋作抵押。案发后,在该房产的处置过程中,就王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受偿顺序是否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意见。
二、实务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顺序与其他被害人一样。抵押房屋系赃款购置,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借贷合同无效,从属的抵押合同亦无效;假使抵押权有效,也不能排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之前。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集资参与人的刑事退赔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也就意味着刑事退赔排在所有民事退赔之前。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顺序在刑事退赔之前。涉案房屋虽然系赃款购置,但王某与被告人张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并未因犯罪行为而无效,王某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执行规定》),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受偿顺序排在了刑事退赔之前。
三、评析意见
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对该抵押登记房屋应具有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刑事退赔。
第一,房屋虽然为赃款所购置,但王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涉案房屋虽然系被告人用非法集资款购置,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屋系赃款购置,且尽到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刑事判决并未否定涉案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二,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394条规定,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执行标的是房屋,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故王某对该抵押登记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王某的抵押权优先于刑事退赔被害人损失。2014年《财产执行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从上述条文中虽然看似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排在民事债务之前,但该条文的第二款又规定,如果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在五个执行顺位中,又插入了一个新的执行顺位,即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之前要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先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容易忽略的就是上述第二款的规定。
四、参考案例
1.罗某萍与张某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执异6号】
裁判要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宁波市兴宁巷83号x幢x室房地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顺序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2.吉某奎、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申863号】
裁判要旨:本案吉某奎、闫某对永宁信用社所负债务为合法债务,涉案抵押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信用社对该抵押登记房屋应具有优先受偿权。涉案抵押房屋虽被列入刑事案件没收财产的财产范围,但依据上述二规定,对信用社作为债权人主张偿还其对吉某奎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即涉案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
题外话
因公众号推送机制变革,现在没有星标的账号,很容易被错过推送,所以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请一定别忘记给【刑说I长三角法创研究】公众号添加星标⭐️,方法很简单⬇️
第一步:点开左下角公众号名称
第二步:点击右上角三个点“…”
第三步:点击“设为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