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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荃文 | 联邦与共和:麦迪逊式联邦主义理论重探

郑荃文 治理评论 2022-04-25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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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荃文,女,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政治哲学。



摘要:麦迪逊的联邦主义理论构成美国联邦制的重要智识基础。一般论者仅从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来审视麦迪逊的联邦主义理论,却忽视了其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实际上,完整的麦迪逊联邦主义理论由复合政府体系、联邦否决权和联邦共和政体三部分共同构成,分别解决共和国如何强大、共和国如何稳定,以及共和国如何兼具自由和美德三方面的问题。只有将这三部分关联起来分析,才能真正理解麦迪逊联邦思想背后的深刻内涵。 

关键词:麦迪逊;联邦主义;国家建构;共和政体

被誉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构建美国政制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了美国国家构建中最重要且最具创造力的制度创新——“史无前例”的新联邦体系。一般论者倾向于仅从联邦和州的权力来源与分配问题来审视麦迪逊的联邦主义理论,忽略了麦迪逊联邦主义理论中的其他面相以及更为宏伟的理论图景和理论野心。(1) 实际上,完整的麦迪逊式联邦主义理论由三部分组成:第一,复合政府体系:通过在两个层级的政府间合理分配主权,为美国的强大和繁荣奠定政治基础;第二,联邦否决权:捍卫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防止联邦体系因冲突而瓦解;第三,联邦共和政体:通过创建联邦共和国来平衡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捍卫公民权利的同时不忘塑造共和国公民的美德。麦迪逊的联邦主义理论具有丰富且多维的内涵,只有揭示出其联邦主义理论的全貌,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麦迪逊政治思想的复杂性以及美国建国时期政制的总体状况。


一、概念辨析:古今之变视野下的新联邦主义


现代联邦制度的建构是美国1787宪法的核心关切,构成理解美国国家建构独特性和有效性的关键。传统联邦制度在美国革命时期暴露出的显著弊端促成了制宪会议的召开。虽然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旧联邦主义无力应对内外挑战,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与调整,但是代表们在联邦体制的改革内容和改革程度上,产生了巨大分歧,展开了激烈争论。

多数论者将有关制宪会议的核心辩论视为联邦制(federal)和邦联制(condederal)两种模式之间的交锋和妥协,但实际上,一共有六种版本的联邦主义在制宪会议上被提出、讨论和抉择。鉴于传统叙述往往简化了制宪会议上有关联邦主义方案辩论的复杂性,我们首先从联邦体制方案的辩论切入,厘清六种不同版本联邦主义的价值立场以及制度安排,不仅能够凸显现代共和国面对的制宪难题与困境,也有助于揭示出麦迪逊式联邦主义的独创性。

首先,制宪会议的起点是对传统联邦主义及其缺陷的反思。美国宣告独立后,13个主权州通过《邦联条例》建立起具有较强古典联邦主义属性的联邦体制。在古典意义上,联邦制被视为一种城邦间以共同防御为目的而创建的联盟机制,而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主权分配模式。古典联邦在运行原则上有三个根本特征:第一,联邦机构并不直接管理公民个体,而是依靠成员国对联邦机构决定的自愿同意来运行;第二,联邦机构并不处理成员国的内部事务,而是交由成员国自己处理,联邦权力被严格限定在有利于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对外任务范围内;第三,不管它们之间的大小和力量多么不同,每个成员国在联邦机构中拥有平等的表决权。古典联邦体系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的联盟,缺少有效的中央政府。根据古典联邦模式,《邦联条例》建立的联邦机构同样不具备完整的政府。联邦机构仅由一个设置十分不完整的国会构成,国会只有外交权,不仅缺乏征税权,也不具备管理对外商务贸易和协调州际贸易的权力,更没有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

针对传统联邦主义缺少有效联邦政府的缺陷,制宪会议上提出了五种修正方案来向联邦机构赋权,其中,《新泽西方案》的修正最为温和。根据《新泽西方案》,国会将从该方案中获得相当大的新权力,比如能够通过税收获得独立有限的收入和调节贸易的权力。此外,该方案支持设立联邦司法机构和联邦行政机构,并且后者有权通过军事手段逼迫州政府遵守协议规则。虽然《新泽西方案》大大增加了联邦机构的权力,但是仍让各州保有自己的完整主权,没有对联邦政府的权力来源或运作方式进行任何改变,是一项完全不背离传统联邦原则的方案。

制宪会议上提出的第二种修正方案是《弗吉尼亚方案》。不同于《新泽西方案》,《弗吉尼亚方案》将全国性原则和联邦原则相结合,创造了一种复合体系,在这种“混合模式”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目的、权威、结构和运作是分开的。一方面,联邦政府的结构和运作将完全根据全国性原则,有关联邦政府运作的规定(如制衡机制)应完全在联邦政府内部进行,不依赖于州政府;另一方面,除了少数例外情况之外,各州独立于联邦政府,既不运作联邦政府也不由其运作,属于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权力不许中央政府干涉。

第三种修正方案是麦迪逊式联邦主义。麦迪逊虽为《弗吉尼亚方案》的起草者,但是《弗吉尼亚方案》只包含了麦迪逊完整方案的部分内容,缺少最重要的一些特征。整体而言,完整的麦迪逊联邦主义理论由复合政府体系、联邦否决权和联邦共和政体三部分共同构成,本文的第二、三、四部分将分别对其进行详尽的分析。

第四种修正方案是汉密尔顿式联邦主义。在汉密尔顿看来,不论是《弗吉尼亚方案》还是《新泽西方案》都无法奏效,因为传统联邦制度的弊病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只有把全部主权集中到一个总体政府”,才能扭转所有强大的原则和激情,克服邦联制的弊病。汉密尔顿强调,总体政府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若要想维持下去,必须吞并各邦权力,将主权全部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否则,联邦政府就会被各邦瓜分,因为在“同一疆域内,不可并存两个主权”。根据汉密尔顿的联邦主义方案,在国家层面,国会有权通过所有的法律,参议院议员和行政长官都没有任期限制;在地方层面,中央政府广泛地介入到各州运作之中,每一州的州长由中央政府任命,州长对他所辖州即将通过的法律具有否决权。

第五种修正方案是狄金森式联邦主义。尽管狄金森认为《弗吉尼亚方案》大部分条款可以接受,但是为了维护共和政体的稳定,州政府应该介入到联邦政府的运作当中来,对联邦政府发挥制衡作用。此外,狄金森尤其反对在两院均实行以人口数量为基础进行分配的比例代表制,他希望美国议会能够模仿英国议会的设置:通过人民选举直接形成的一支是为众议院;通过各州立法机关选出代表各州利益的另一支是为参议院,并且参议院应尽量像英国上院那样坚强有力,“起到制约和决策的作用”。

经过100多天的激烈辩论,制宪会议最终通过了以《弗吉尼亚方案》为基础的1787宪法。该宪法创造的新联邦政府体系在运作方式上背离了古代联邦主义的三个根本原则:首先,宪法创造的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公民个体而非邦政府;其次,联邦政府有权处理成员的内部事务;最后,邦政府在联邦机构中没有完全平等的表决权。值得注意的是,新体系虽然与传统联邦主义有所背离,但新体系仍然保留了传统联邦政府的目标与某些特征。因此,在制宪会议结束后,人们一时不确定如何界定这一“奇怪的混合物”。

为了解释人们心中的疑惑,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这一“史无前例”的新体系的性质进行了详细阐释。根据麦迪逊的界定,因为拟议中的宪法严格来说,既不是全国性的,也不是联邦性的,而是两者的结合。换句话说,美国建立起的是一种复合体系。麦迪逊从五个方面对这一新联邦主义的复合性质进行了分析。第一,就其构建基础而言,虽然人民是宪法正当性的来源,但是宪法以州为单位来进行批准,所以新联邦体系的构建基础是联邦性的而不是全国性的。第二,就联邦政府一般权力来源而言,部分是联邦性质的,部分是全国性质的。众议院由于采用比例代表制,所以是全国性质的,而参议院采用平等代表制,所以是联邦性质的。第三,在联邦政府一般权力行使的对象和方式上,由于联邦政府的权力直接适用于公民个体而不是州,所以是全国性的。第四,在联邦政府一般权力的适用范围方面,它是联邦性质的。虽然新宪法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畴并赋予其执行的强制力,但联邦政府的权力只能延伸到某些被列举的对象,而把管理其他对象的剩余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留给各邦。第五,在修改宪法的方式方面,宪法规定了两种途径:要么得到3/4的邦议会的批准,要么得到3/4邦的特殊公民大会的批准。因此,修宪方式既不完全是联邦性质的,也不完全是全国性质的,而是两种性质的混合。

在建国时期,联邦和邦联在美国人概念体系中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人们心中只有一对互斥的概念,那就是联邦的(federal or confederal)与全国性的。1111但是,新联邦体系的混合性质将本为同义词的“federal”和“confederal”区别开来。现代政治学将美国创建的这一复合体系称为“联邦”(federal),而将传统联邦称为“邦联”(confederal)。从此,按照现代政治学的概念标准,国家结构可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邦联结构,这是一种主权国之间的联盟模式,成员国保有完整的主权;第二种是单一结构,所有主权归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法律上完全依赖于中央意志;第三种是联邦结构,介于前两种类型之间,中央和地方共享主权,拥有各自的权力范畴。根据这种三分标准,美国国家结构被视为现代联邦体系的典范,构成现代国家建构的一种选择模式。



二、麦迪逊联邦主义的起点:复合政府体系的建立



虽然1787宪法以麦迪逊起草的《弗吉尼亚方案》为蓝本建立了新的联邦体系,但是《弗吉尼亚方案》只包含了麦迪逊方案的部分内容。完整的麦迪逊式联邦主义理论由复合政府体系、联邦否决权和联邦共和政体三部分共同构成。其中,对传统联邦主义缺陷的反思和复合政府体系的建立构成理解麦迪逊联邦主义理论的起点。

1787年制宪会议前,麦迪逊曾任大陆国会议员(1780—1783)以及弗吉尼亚下议院的议员(1784—1786),同时在州层面和邦联层面积攒了丰富的政治经验。麦迪逊在邦联国会任职的三年恰逢共和国处于最绝望之期,他亲眼见证了邦联国会处理内外危机的无能。正如马文·迈尔斯所言:“在革命过程中所经历的混乱和挫折给领导人上了关于政治生存的难忘一课。”最终,1786年至1787年的纸币危机、谢斯叛乱以及与西班牙就密西西比河航行权谈判所引发的地方冲突等一系列问题使得麦迪逊对《邦联条例》的尊重彻底消失。“目前的制度”,麦迪逊在1787年2月的信件中总结道,“既没有拥护者也不值得提倡”。这些经验深刻地塑造了麦迪逊迫切改造邦联体系的坚定信念。

作为一个学识渊博的政治学者,麦迪逊致力于通过制度比较研究找出导致联邦体系覆亡的致命性制度缺陷,为治疗美国“弊病”寻得“良方”,从而诞生了制宪会议前的两份重要文件《古今邦联笔记》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弊病》。在1786年的备忘录《古今联邦笔记》中,麦迪逊对历史上的联邦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考察,逐个剖析了历史上七个重要联邦的制度弊端。麦迪逊发现,虽然这些联邦的组成结构和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无一例外地陷入了内战、外敌入侵和最终解体的循环模式。根据麦迪逊的分析,历史上的联邦体系难以逃出解体宿命的关键在于,成员国在联邦建立后仍保有各自完整的独立主权,能够轻易违抗或侵犯中央的权威。古代联邦的历史以及美国的经历显示出,传统联邦体系总是处在“头脑和次等部分的长期痛苦斗争”之中,这种体系总会经历相似的争夺主导权的模式,并最终导致联盟的瓦解。

在麦迪逊看来,邦联政府的主要缺点来自于政治建筑结构上的基本错误,《邦联条例》并没创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而是主权邦联盟。为了拯救合众国,首先必须要驯化州权,改变邦联体系的权力分配结构,因为“除了改变建筑物的首要原则和更换栋梁以外,是无法修理的”。

为了建立真正有效的联邦政府,麦迪逊认为,联邦机构需要在四个方面作出改变。第一,增加政府机构设置。《邦联条例》下的联邦政府机构只有一个国会,设置十分不完整,为了让联邦政府承担起它的责任,联邦政府必须拥有自己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第二,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在《邦联条例》下,国会只有外交权,不仅缺乏征税权,也不具备管理对外商务贸易和协调州际贸易的权力。为了让联邦政府有效运作,必须授予那些能够帮助联邦政府实现其目标的权力。第三,授予联邦政府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有效的政府意味着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如果政府对违法者没有直接的惩罚权,那么,表现为法律意志的政府决议和命令实质上与建议无异。第四,政府常规权力行使对象的改变。在《邦联条例》下,联邦政府法律的直接适用对象是作为团体的州而非公民个体。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弊端在于,每次执法的努力都潜藏着可能招致内战的威胁。因此,为了确保权力的有效运行,联邦政府的权力运行应该直接施用于公民个人。

虽然麦迪逊支持建立起一个具有一般国家政府特征的总体政府,但是他并不赞同将全部权力都放在联邦政府手中,因为建立全国性政府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州政府的意愿,并且与共和精神背道而驰。就政府权力分配方式而言,麦迪逊否定那些持有必须在一个全国性的政府和一个政府联盟之间作出选择的观点,支持一种复合政府的方案。在一些学者看来,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持有的主权可分的联邦立场实际上是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妥协的结果,不同于他最初方案中全国性的主权观念。实际上,早在制宪大会前,麦迪逊在他的两篇最重要的信件中宣称,他在为全国性体制和纯粹的联邦体制之间寻找一个“中间地带”。

麦迪逊式联邦主义理想中的复合体系包含两组分开的政府。虽然它们统治着同样的人口和土地,但是各自拥有独立的主权管辖范围,并且宪法根据它们各自的目标授予能够实现其目标的独立手段。麦迪逊愿景中的政府绝非一个全国性的政府,因为总体政府的目标仍然是联邦性质的,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对象主要是对外方面的,如战争、和平、谈判和外贸,而征税权是为了确保这些目的的顺利完成。联邦政府的权限只限于某些列举的对象,而把其余不可侵犯的权力都留给各州。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则直接同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州的治安、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复合体系使得中央和地方各司其职,联邦政府的作用在战争和危险时期极为广泛而且重要,而州政府的作用则在和平与安定时期极为广泛而重要。可见,在麦迪逊的愿景中,联邦政府的至上主义是在其适当的行动范围内的法律权威高于一般政府,而不是一个全国性政府对各州政府的普遍至上。

麦迪逊经常在汉密尔顿的“阴影下”被解读,实际上麦迪逊并不是一个“汉密尔顿式”的“国家主义者”。早在制宪会议上,两者间的分歧就已经显现出来。汉密尔顿从来没有把《弗吉尼亚方案》误认为是一个支持简单的国家主义的方案,相反,他认为《弗吉尼亚方案》最终可能走向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分权性质。汉密尔顿强调主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性,声称主权只能存在于单一的全国性政府手中。麦迪逊不同意主权不能分割、只能授予一个政府的观点。根据麦迪逊的观察,绝对主权并不是一种普遍现象,并非每个社会都存在某个地方保有完整的控制权。实际上,主权可以有程度上的区别,也可以存在主权分开的政治体制,因为“从只具备最有限权力的最小的自治区,到具有最完备主权的大帝国之间,存在许多级别”。因此,在麦迪逊看来,将主权置于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的绝对主义选择都不如1787宪法提供的分开的主权体系好。

麦迪逊在政治生涯中一直致力于保持复合政府体系中分开的主权之间的平衡。虽然麦迪逊在18世纪80年代认为破坏这一平衡的更可能是州政府,但当麦迪逊在18世纪90年代意识到联邦政府侵犯了各州政府的合法性权威时,他呼吁和告诫联邦政府应当将权力保持在适当的边界内。此外,在19世纪30年代的联邦法令废止权危机(nullification crisis)中,当州权侵犯联邦权力时,年事已高的麦迪逊主动参与到相关的公众争议之中并有力地驳斥无效论者的学说,为防止州权至上学说可能导致的无政府状态和毁灭做出了贡献。由此可见,在联邦主义的权力分配方式上,麦迪逊的立场实际上是前后一致的,那就是,他始终致力于将两者的权力保持在各自的范围之内,维持美国的复合政府体系。



三、麦迪逊联邦主义的支点:联邦立法否决权



复合政府体系解决了政府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但是仅仅划分政府间各自的权力范围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当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辖权限产生争议时,如何防止契约的瓦解。针对这一问题,麦迪逊提出了联邦否决权理论。联邦否决权理论是组成麦迪逊联邦主义理论的关键要素,也是理解麦迪逊思想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由于麦迪逊的联邦否决权设计在制宪会议上未被采纳,故而长期为学界所忽视。

麦迪逊的联邦否决权设计源自于对于契约瓦解的担忧。麦迪逊指出,契约瓦解的可能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划分出合理的权力范围十分艰难,所以存在边界的灰色地带。有三个因素会产生边界含糊和不清楚的情况。第一,对象的难以辨认。不同政府分配的不同目标本身并不拥有完全明晰和确定的边界,因此难以被人们清楚地认知和辨别。第二,构思器官的不完善。在认知边界方面,人的头脑最多是一个不完美的工具,总有无法辨认的知识死角。第三,传达思想手段的不完善。语言这一表达这种边界的媒介也不完美,语词的表达总有模糊性和含混性。因此,这些缺陷意味着,联邦政府体系在设计之初就存在不同政府权威之间冲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新联邦体系下,虽然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有可能抵制和破坏对方措施的倾向和能力,但相较之下,州政府占据优势。人们更容易对有着直接联系的州政府产生归属感,这种情感会支持和鼓励州政府扩大自身权力,甚至不惜以削弱中央权威和侵犯其他联邦成员的权力为代价。因此,州政府对联邦权力的侵犯比联邦政府更值得恐惧,麦迪逊强调:“我越是细想这个问题,就越加充分相信,很可能是后者(州政府)的优势打破平衡,而不是前者。”

针对这一特定威胁,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提出了联邦否决权,即联邦国会有权否定州立法机构法案的权力。这一否决权旨在通过赋予国会干预州立法过程的权力达到抵制州政府侵犯联邦政府和根本法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麦迪逊设计的联邦否决权远非一个极端集权的中央控制机制,而是一项防御性制度。他认为,如果联邦政府缺少这项防御性权力,州将会继续僭越合法边界,侵蚀联邦政府权威。他将否决权与引力相类比,称其为:“伟大的普遍性原则,必须用以控制州的离心力;若没有它的约束,州将会飞离它们的既定轨道,破坏政治系统的秩序与和谐。”他深信这个机制是“绝对必要的,并且对州的权限侵犯最少”。

虽然联邦否决权最终未能在制宪会议赢得足够的支持,但是代表们分享了联邦否决权背后的政治关切,那就是联邦体系需要一项制度设计来维持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边界。参会的大部分代表相信,这个政治任务放在司法机构手中更加合适。遵循这一逻辑,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六条款中的至高法条款和第三条司法条款,这两个条款一起确立了联邦高于州的法律规范,并且规定由司法力量来行使这一权力。宪法第六条款中的至高法条款规定: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这样,不仅宪法和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州法官还成为了捍卫其至高性和防止州政府违宪行为的第一道防线。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联邦司法管辖权,可以推断出最高法庭是防止违宪行为的最后防线,这在1789年的司法法案的第二十五部分得到了明确的表达。若将至高法条款与第三条司法条款放在一起解读的话,可以推断出,最高法院拥有对州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整体而言,至高法条款以及司法条款一起组成了对联邦否决权的司法替代。通过将维护联邦权威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政治任务转移给司法机构,司法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产生了那个时代最著名同时也最独特和有创意的违宪审查制度。司法违宪审查权作为联邦立法否决权的替代物,使得最高法院除了本身的司法职责之外,还具在政治纠纷中充当客观中立裁决者的政治效能。在主流的历史叙事中,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被认为是司法审查权的开端,实际上,早在该案发生之前,宪法就已经赋予了司法机构司法和政治的双重任务。




四 、麦迪逊联邦主义的终点:联邦共和国的缔造



麦迪逊的联邦主义理论不仅解决了国家如何强大和稳定的难题,还有着更加宏伟的愿景,那就是创建一种能够平衡现代自由和古典美德的联邦共和国。近年来,麦迪逊创建联邦共和国的目的在学界引发了自由主义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之争。持自由主义解释立场的学者认为,麦迪逊旨在建立一个多元的、利益主导的政治系统,一个将“私人恶”变为“公共善”的政府机制。这一现代共和国在保证民主自由的同时,省掉了传统共和国公民教育和品格培养的需要。持新亚里士多德解释立场的学者则认为,麦迪逊虽然刻意强调制度安排在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重要性,但麦迪逊的目标决非建立一个“价值相对主义”盛行的民主国家,他的联邦共和国始终以塑造公民道德品质和强化公民对共同善的归附为最高政治目标和使命。笔者认为,麦迪逊既非“中立性政府”的缔造者,也非亚里士多德共和主义学说的忠诚追随者。在麦迪逊看来,新的联邦制度能够建立一个超越自利的“英国模式”和小国寡民的“古典共和”的联邦共和政体。新联邦主义使得现代共和国公民能够兼具权利和美德,实现公正、自由且幸福这一“伟大愿景”。

实际上,麦迪逊式联邦共和政体包含了三个目的:一是克服人民统治可能导致的“多数人暴政”威胁;二是克服大疆域带来的“少数人专制”的威胁;三是培养和维护共和政体品格所需的公民美德。

首先,麦迪逊有关联邦制何以能够克服多数暴政的论述最为世人所熟知。在麦迪逊看来,不经“提炼”的人民意志变幻无常且缺少理性,大多数派系很容易联合起来压迫少数群体。麦迪逊教导我们,联邦制通过扩大传统共和国的疆域范围,能够有效地阻碍派系观念的交流。当共和国的领土疆域面积扩大后,人口增多,交流难度增加,多种利益集团和派别的共存能够相互抵消和平衡影响力,从而减少了统治权落入由一个利益或激情统治的大多数人手中的概率。在一个大共和国内,大多数派系形成的可能性自然更低,而且,就算存在,也更难一起行动。因此,麦迪逊的联邦共和国希望通过领土的扩大而非选区选举范围的扩大促进国会公正多数的形成。同时,麦迪逊也指出,国家也不能“过度扩张”,因为在一个过于庞大的国家,公众的声音实际上是“沉默的”。麦迪逊在制宪会议时期对过度扩张的帝国,如波斯帝国、马其顿帝国、亚述帝国、罗马帝国、查理曼帝国和查理五世治下的法国进行了研究,指出帝国疆域不能过度扩张,否则人民无法联合起来反抗暴虐的统治者。因为广大的疆域范围虽然可以阻碍派系的形成,但同时也会阻碍公共意见的交流和积极公民主权的实现,过度扩张的帝国倾向于蜕变为僭政并最终变得无能。

其次,除了克服多数暴政,麦迪逊也阐述了联邦制如何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中发挥防止人民屈从于专制政府的对抗性力量。麦迪逊认为,一个大国通过采纳联邦制原则,可以防止联邦政府背叛人民的利益,人民能够对暴虐的政府采取防御性的“一致行动”。在《联邦党人文集》的高潮部分,麦迪逊大胆宣称,只要坚持贯彻联邦原则,并加以明智的“修饰”和“混合”,共和国是可以在宽广的疆域上实现的。其理据在于,联邦制为形成和收集公众的声音提供了手段,可以被看作是公众表达的促进者。在联邦体系下,州政府在搜集和表达公共意见方面具有绝对重要的根本性作用,使得人们可以远距离地有效交流。州作为小共和国的载体,可以克服大疆域带来的交流困难,有助于公共意见的形成和表达。“在公共意见确定的地方,最专制的政府也能被控制。”正如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在联邦政府行使违宪权力的情况下,州立法机构能够“向人民发出警报,并且利用其地方势力来更换联邦代表”,从而“取消篡权者的法令”。除了理论性的阐述,麦迪逊也积极将他的理论付诸实践。当麦迪逊注意到联邦政府的专制倾向时,他积极在州层面引导公共意见来对抗联邦政府。例如,在1798年由《惩治煽动叛乱法案》引发的危机期间,麦迪逊通过起草《弗吉尼亚决议案》来引导和动员各州公共意见来反对联邦党人的不公正法案,以此捍卫他所珍视的联邦事业和人民自由。

最后,麦迪逊的联邦共和国不仅追求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同时也试图利用联邦主义来塑造与共和公民福祉息息相关的美德和公共理性。与孟德斯鸠不同,麦迪逊不赞同用“商业精神”和“欲望制衡”来取代对公民美德以及共和精神的追求,他十分重视共和美德的培养,因为“假定某种形式的政府会在人民没有任何德行的情况下维护我们的安全或者幸福,是纯粹的幻象”。麦迪逊认为,只有一个依靠理性的社会意愿运行的政府才真正体现了共和政体的精神,才是美国政制应该创造的“荣耀”和“幸福”。作为一个共和主义的支持者,麦迪逊相信,共和政体是脆弱的,这种政体只有在一个由拥有特定美德的市民社会中才能取得成功,人的品格很容易受到诸如奢侈和权力等腐败力量的侵蚀,而最有利于塑造美德和独立精神的环境是以农业为主的生活方式。麦迪逊对独立而有美德的农业生活方式进行了高度赞扬,对工业化、城市化、雇佣劳动和贫富悬殊持有负面看法。麦迪逊和杰斐逊一样,倾向于认为社会中的中产阶级的壮大是政治稳定所必须的,他的共和理想与农业的社会秩序有着密切的联系,他认为一个有教养、有知识并且有着自由体制的农民国家是最理想的共和国。除了聪明、健壮、独立自主、品德高尚的农民,一个秩序良好的共和国还需要有文化和开明的普通公民,他们对公民思想和灵魂健康的贡献使他们的地位高于制造商或水手。

在麦迪逊的愿景中,新联邦体制的建立不仅能够通过武力解决威胁性的外国势力(如西班牙和英国),更重要的是,麦迪逊希望新体制能够尽可能地帮助美国为进入一个更为复杂和危险的社会发展阶段作好准备,延缓商业社会对美德的败坏,维持美国的共和精神。麦迪逊认为,现代商业社会伴随着社会不平等和追求自利的狂热,正是商业问题催生了威胁美国共和国品格的政治和道德混乱。在麦迪逊看来,为了减慢商业化和人口增长带来的腐化速度,维护自耕农为主的生活方式,美国政府需要迫使英国撤销对美国商业的限制,从而为美国农业剩余产品打开国外市场,并且通过西部扩张为日益增长的人口提供可耕种的土地,但是羸弱的邦联体系或者单一的州政府皆无力实行这些公共政策。因此,麦迪逊急切地推动新联邦体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联邦政府可以有效地实施有利于维护共和生活方式的公共政策,尽可能地预先阻止商业发展带来的负面效果,防止共和美德的腐化。


五、结语



18世纪的美国身处现代政治科学兴起的“新时代”,“政治”在某种意义上“或可化约为一种科学”。在这一背景下,受过良好教育的国父们致力于发掘建立强大、自由和正义的共和国所需要的“永恒、普遍的原则”,用“治事的科学”去处理建国所面临的难题。为建国而谋划的立法者中,最富创造力的政治科学家当属麦迪逊。麦迪逊创建的新联邦体系十分复杂精妙,旨在回应旧体系三方面难题:旧联邦体系的无能、州政府对联邦政府权威的侵犯,以及现代自由和古典自由间的平衡。麦迪逊的联邦制理论不仅使一种全新的联邦体系成为可能,也使一种全新的共和政府成为可能。虽然没有一劳永逸地完成创建联邦共和国的所有目标,但是麦迪逊的联邦主义理论为美国的国家建构确立了一个整体性的宪法框架,之后的政治争论和政治对话仍然在这个框架下进行。

(因篇幅原因,论文参考文献等内容请查看期刊原文)

文章来源:《政治思想史》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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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苏蕾权

初审 | 李悦祎  李欣璐

二审 | 陈志超  张玉帅

终审 | 宋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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