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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王占军,谢静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道德经济意涵

王占军等 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2024-09-04

摘要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包括法律层面的规制性制度与伦理层面的规范性制度。道德经济关注的是经济活动如何影响道德价值观和规范,以及这些规范如何反过来影响经济活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是一种规范科技成果所有权和知识生产行为的道德经济制度,影响高校知识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激发研究成果的转化,而且也明确了研究成果转化过程中权利和责任的分配。本研究通过论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道德经济性质,展示了道德经济概念在当代大学变革研究中的相关性,从而有助于高等教育研究的推进。基于道德经济视角,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与实践需要完善奖酬激励与分配正义机制,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制度改革以及协调开放科学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


关键词

道德经济;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型学术


作者简介

王占军,1980年生,河北承德人,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谢静雨,1996年生,江苏宜兴人,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引用本文

王占军,谢静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道德经济意涵[J].复旦教育论坛,2023,21(04):43-49.


近年来,作为高校第三使命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学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已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研究主题。然而,尽管大多数研究都对当前高校的经济社会服务使命提出了社会科学视角的见解,但这些见解很少与道德哲学问题相关。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道德价值和规范如何影响那些以成果转化为目标的知识生产活动,以及成果转化在道德上具有重要的后果,特别是在分配正义方面,我们对当代高等教育和学术工作的解释就很可能会产生偏差,就像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如果不考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道德维度,就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解释产生偏差一样[1]。因此,本文使用道德经济理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进行研究,旨在阐明如何在不同的研究人员和大学之间分配关于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权利和责任,以实现分配正义。本文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也是一种道德经济制度,因为其设定了知识生产的行为规范。“制度”一词指的是相对稳定的“约束和调整组织中各种行为和关系的规范体系”,包括规制性和规范性两个层面[2]。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显然是这种相对稳定的社会规则体系的一个例子,其规制性层面体现于相关政策规定中,遵守制度的基础依靠法律强制,而其规范性层面则主要包括科学规范和价值观,强调制度的合法性机制蕴含在深层的道德基础中。

本文在对国家立法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双一流”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规制性制度与规范性制度所体现的正式的道德经济规范和价值,以及它们对分配正义的影响。


一、道德经济理论框架

(一)道德经济理论

卡尔·波兰尼被许多人认为是最伟大的道德经济学家之一,他系统地探讨了观察经济生活嵌入社会政治和文化制度、价值观和规范,以及道德与经济生活的各种可能矛盾[3]。然而,波兰尼并没有明确使用“道德经济”一词。“道德经济”一词最早出现在汤普森于1971年发表的《18 世纪英国民众的道德经济学》一文中,旨在探讨18世纪英国发生的粮食骚乱中,非经济层面的民众价值观念因素的作用。该文把道德经济作为一套与共同体内各方经济责任相关的长期延续下来的传统观念,这些传统观念比自由市场规则更具有道德性。其追随者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德经济学》一书中将这一概念置于东南亚的语境中,既解释了“殖民时期的结构变化允许精英和国家为了短期利益而日益侵犯农民的道德经济,变得更加剥削”的方式,又解释了“农民如何动员他们的文化和宗教来抵制这种剥削”[4]。在这一概念中,道德经济涉及农民关于经济正义的观念及其对于剥削的定义。

此后,“道德经济”进一步演变为表明“人类生计手段的生产和分配如何服从于对广泛理解的美好生活的追求”[5]。超越市场标准的“被广泛理解的美好生活”的思想是道德经济的核心。道德经济作为一套可供选择的标准出现,人们利用这些标准来批判、抵制和改革市场经济的强制措施。因此,道德经济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一个完整的、嵌入的他物,被市场经济吸收、征服和剥削的人可以借此对市场经济进行批判、抵制和改造。在本文中,道德经济关注的是经济活动如何影响道德价值观和规范,以及这些规范是如何反过来影响经济活动的。道德经济研究也关注道德秩序是如何组织的及其对个体动机和绩效的影响。对制度化社会关系的道德经济学研究旨在探讨什么样的理解和惯例支配着个人的权利和责任,或者在特定的组织环境中,什么样的行为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或所需要的[6]。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分析框架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是一种旨在促进和规范以商业为导向的研究的道德经济制度。基于道德经济理论,可以从倡导创业型学术的政策价值取向、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和奖酬激励与分配正义三个维度来构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分析框架。

首先,倡导创业型学术的政策价值取向。在知识经济的驱动下,研究型大学普遍设立了促进知识转化的项目、愿景或者战略,以情境化的应用型知识生产为导向的创业型学术制度已经形成。正如经合组织所言,“一旦你有了研究成果,你就需要把它转化为创新活动” [7]。诸如美国的《拜杜法案》等国家层面的技术转让立法,促成了科学规范从公共产品知识体系向创业型学术知识体系的转变。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是促进科学商业化的制度工具,同时也影响研究人员的价值观,有利于学术创业者或学术资本主义知识体制[8]。在学院派的创业型学术体制中,发现新知识本身是不够的,新知识应该转化为有利益回报的创新活动。这一规范性观点是知识经济话语的出发点之一,意味着只有当知识有助于盈利商品的开发时,它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9]。

其次,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在创业型学术制度中,一个关键假设是,研究应追求成果转化,这一假设也必然影响到组织的权责分配。这是因为,所有组织都是基于某种道德原则和规范来管理员工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奖励他们,以及成员之间应该如何分配权利和责任。当然,创业型学术制度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大学成为不道德的组织。相反,创业型学术的兴起意味着大学道德经济的变化,即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引入经济原则,并且用创业型学术规范和价值观来指导这些活动。

再次,奖酬激励与分配正义。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具有道德基础,因为其目的是通过分配知识商品化的利益和责任,在发明者之间以及组织和发明者之间实现分配正义。同时,这种伦理基础与学术内部的一些紧张关系有关。专利政策作为一种制度工具的引入,为研究人员提供金钱激励,使其将研究成果商业化。斯莱特和罗兹提出了公正和开放科学原则是否正在被侵蚀的问题[9]。从更广义的层面说,道德经济体现了关于个人和机构对他人的责任和权利的规范,这些规范涵盖了正义与平等以及更高层面的善的概念。通过促进和规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政府期望学术界和产业界可以实现知识互补和资源共享,从而推动学术研究直接、有效地对社会做出贡献。


二、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本分析是一种追踪大学在创业型学术知识体系中的参与度的方法。本研究收集了1993年至2022年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本。法律层面的政策文本包括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1996年开始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规范和实施意见层面的政策文本包括《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此外,本文还尝试探讨认知与规范层面的制度,相关数据来源于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课题“一流学科教师学术信念形成机制研究”对677位来自一流学科的学者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卷调查。问卷涵盖教师对大学参与知识转化的态度、教师对参与知识转化的态度以及教师对知识转化治理的态度三个维度。对这三个维度进行信效度分析,发现各个分量表的 Cronbach信度系数均大于 0.8,问卷总 Cronbach信度系数为 0.9,三个维度的KOMO效度系数均大于0.7,说明问卷的信效度较好[10]。

(二)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内容分析法,具体从问题确定、样本选择、分析框架、维度设置和编码、结果分析和解释等环节进行研究。政策内容编码分析一般采用两种方法:其一是根据研究主题设定编码节点,形成研究框架,通过对节点的深入探索形成编码;其二是根据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编码的步骤,先通过文本内容概括形成初始编码,在形成若干子节点之后,通过分组形成相关的类别[11]。本研究不采用扎根理论的逐级编码,而是尝试通过对制度文本的回溯,基于道德经济理论,确定内容分析的维度为“倡导创业型学术的政策价值取向” “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奖酬激励与分配正义”。然后,筛选关键词并将筛选后的关键词按照概念类属归于所确定的分析维度。最后,基于确定的关键词,运用NVivo11软件建立节点并进行编码,依托编码结果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研究结论。用逐行编码的方式将反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节点信息的词语或句子(即参考点)归入相应节点之下,形成“参考点—子节点—树节点”的编码层级。本研究在政策文本分析中形成125个手动编码、7个子节点和125个参考点数,详见表1、表2和表3。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内容分析

(一)倡导创业型学术的政策价值取向

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两大法律基石——《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分别于1993年、1996年颁布,两者相互配合,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2007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后,确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市场导向以及鼓励科技人员产学研合作的实践原则。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国内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日益迫切。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允许高校以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转化科技成果。此后,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速度加快,学术公共产品知识体系正在向创业型学术知识体系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价值导向相关的本文内容进行编码,最终从文本中抽象出6个编码,参考点数43个。具体编码结果如表1所示。

基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文本内容分析,创业型学术的价值取向在政策话语中得以确认,具体体现在政策文本中的“国家需求”和“服务社会”两个子节点之中。子节点“国家需求”涵盖经济转型发展(5个参考点数)、创新体系建设(4个参考点数)和产学研合作(5个参考点数)三个参考点;子节点“服务社会”包括社会价值(12个参考点数)、应用导向(10个参考点数)和创新创业(7个参考点数)三个参考点。创业型学术主要通过承担社会服务使命,鼓励学术人员从事专利活动、创新创业和产学研合作,最终将科研成果转移到市场部门,从而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

倡导创业型学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确立了“与国家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科学研究能够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价值导向。祖克曼认为,这是一个科学研究的社会组织和科学规范结构发生极其迅速和根本性变化的时代,科学家的观念和行为受到科学政策的显著影响[12]。在创业型学术体制中,大学鼓励学者进行创业活动,允许他们通过技术转让或公司运作获取利润,这使得一种容忍甚至欣赏创业精神的氛围在学术界形成。笔者的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受访者重视应用研究:选择同意“在我的领域从事应用研究或者商业导向的研究是重要的”这一表述的受访者比例达到61.9%,选择同意“我希望改变自己的研究项目以适应应用领域的需求”这一表述的受访者比例达到52%,选择同意“保持与商业应用领域的联系可以帮助我发展出新的研究”这一表述的受访者比例达到64.6%,选择同意“强化与商业应用领域的联系对我的学术职业和学术发展有重要作用”这一表述的受访者比例达到58.3%[10]。大学教师愿意将时间和资源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所在的大学对这些活动的积极态度。此外,随着创业型学术规范的确立,成功实现学术成果转化的学者亦可以赢得同行的尊重,这进一步激励更多的学者参与创业活动。

创业型学术规范与传统的开放科学规范有较大差异。学术界把传统的开放科学规范称为默顿规范,着眼于与科学和科学家相关的价值,包括开放性、公共性、无私性、知识的自由流动和有组织的怀疑主义[13]。范内瓦·布什(Vannevar Bush)进一步扩展了默顿规范,他在《科学:无尽的前沿》这份报告中提出,学术科学是独立的,强调大学科学与国家和经济的分离,大学里的基础科学具有优先性[14]。按照默顿-布什模式,大学与国家和市场的组织分离是其所拥护的价值观得以盛行的必要条件,通过同行评议制度和期刊发表制度,拉开了科学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距离。而创业型学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重组了科学,改变了大学、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改变了价值的生产过程。大学通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范教职员工的科学发现,从学者的发明中获得声誉和利润,从而成为市场参与者。随着研究型大学开始产生可观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国家和学校层面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都要求大学和教师积极参与创业型学术。科学规范的转型也会影响到学者的学术信念,笔者的调查显示,一流学科教师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也表现出一定的忧虑,虽然一流学科教师总体上认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自身学术研究有积极意义,但是对“大学强调知识应用的取向也可能会危及大学的自主权”这一表述,有49.8%的教师选择同意。对“公司资助的研究需要保密,这与大学开放学术交流的传统是不相容的”这一表述,有46.5%的教师选择同意。对“教师参与成果商业转化活动有可能严重混淆大学的核心承诺”这一表述,选择同意的教师比例也达到43%。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治理信念上,一流学科教师认可应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治理,67.1%的教师同意“我所在的大学应该有选择地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商业化”这一表述,强调科技成果转化应该有一定的适切范围。另外,教师在参与校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不太主张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系统监控,选择同意“教师参与所有校外营利性活动都应受到行政部门系统监控”这一表述的比例只有37.4%。同时,教师认为大学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保护,对“在与工业界的合作研究中,大学应根据合同承诺监测信息交换、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信息”这一表述,选择同意的比例达到79.9%[10]。

(二)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

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调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实现了高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三权”下放。国务院于2016年颁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基于政策内容分析,形成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编码表(表2)。

权责分配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的重要基础,具体体现在政策文本中的“向下赋权”“强调义务”“明确责任”三个子节点之中。子节点“向下赋权”包括使用权(5个参考点数)、处置权(5个参考点数)和收益权(9个参考点数)三个参考点;子节点“强调义务”涵盖高校义务(6个参考点数)和个体义务(8个参考点数)两个参考点;子节点“明确责任”涵盖领导责任(4个参考点数)、部门责任(5个参考点数)和高校责任(7个参考点数)三个参考点。现行政策侧重于对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规定,并且强调了高校、领导者和教师个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义务及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产生后,围绕科技成果到底是归属于学校还是教师个人一直存在争议。从国外的立法看,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确立了高校在联邦部门资助的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为加快技术转移、提升科研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奠定了法律基础。德国曾赋予教授知识产权所有权,但在2012年借鉴美国的《拜杜法案》,调整了所有权归属中大学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科研人员所有改为大学所有。?2007年,芬兰改变了其大学雇员对发明的“教授的特权”,改为大学持有。从既有研究看,改变科技成果权属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产生了消极影响。例如,艾耶姆(Ejermo)和托维尼恩(Toivanen)使用芬兰1995年至2010年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据进行分析,发现2007年之后,个人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数下降了至少29%,学术科技成果转化申请量下降幅度高达46%。作者由此认为,取消教授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特权并不是好的创新政策[15]。马丁内斯(Martinez)等人的研究发现,在废除教授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特权的国家中,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重要性和有效利用价值相对下降[16]。克赛尼兹克(Czarnitzki)等人[17]以及哈维德(Hvide)与琼斯(Jones)[18]对欧洲国家所做的研究也发现,废除教授的科技成果转化特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创业有负面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高校所有。在具体操作时,对科研人员与其所属学校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上,仍然容易产生分歧,导致在操作层面产生了较多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纠纷。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尚缺乏一部系统的《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法》,对高校专利的性质、转化方式、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定[19]。从国内实践看,权属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是外部委托研究所产生的成果。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委托研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属于高校,限制了研究者的权利并使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这种以商业为导向的研究显然更有利于大学而不是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人员。强化大学对研究人员的激励,以及赋予研究人员的权利如何与大学本身的权利相平衡将是今后政策探索的关键内容。

(三)奖酬激励与分配正义

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允许高校以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转化科技成果,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奖励的分配细则,加强了对高校科研团队的激励。该法与2015年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关于校办产业所获收益“自收自支”的规定保持一致。基于政策文本分析,形成奖酬激励与分配正义编码表(表3)。

分配正义是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作为一种道德经济制度的重要内涵之一,具体体现在政策文本中的“激励机制”和“分配规则”两个子节点之中。子节点“激励机制”涵盖职称晋升(6个参考点数)、经济激励(11个参考点数)和离岗创业(5个参考点数)三个参考点;子节点“分配规则”涵盖公平竞争(4个参考点数)和注重贡献(7个参考点数)两个参考点。

创业型学术制度正在建立另一种奖励制度,学术成果转化因其商业属性和经济回报而受到重视,知识被视为一种商品而不是一种公共物品,相关法律鼓励大学通过这些商品获得许可、投资和利润。建立创业型学术制度规范,需要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责与经济收益做出规定,以保障分配正义。现有政策在成果转化纳入人才评聘体系和收益分配方面进行了探索。在国家启动“破五唯”评价改革之后,科技成果转化在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重视。此外,高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例如,在岗位设置及职称评聘、校外兼职与离岗创业方面,大连理工大学、苏州大学设立了成果转化类岗位;四川大学在职称评审中增加成果转化类指标;清华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规范了校外兼职、离岗创业的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20]。当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由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事前申请资助改为事后收益奖励。政府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普遍提出“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并对高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做了具体规定。高校层面也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做出了规定。例如,清华大学在《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处置与利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将70%成果许可、转让的收入或者投资入股所获得的股权,直接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者为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15%归属学校,15%归属院系。奖励是对学者参与创业型学术的强大激励。给发明人分配较高比例的收益是基于普遍持有的道德经济原则。根据笔者对677名来自一流学科的学者的调查,51.2%的教师同意“教授应该能够持有研究项目来源公司的股份”这一表述,77.2%的教师同意“如果教师参与以产品为导向、由公司资助的研究,应得到额外的报酬”这一表述,表明一流学科教师普遍主张参与知识转化的教师应该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10]。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道德经济基础在于,人们一直认为向私营部门转让知识将有助于实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因此需要给高校和参与人相应的奖励。然而,罗兹和斯莱特并不完全接受这种假设。他们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入应该不仅仅分给大学和发明者,而是可以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直接为学院或大学所在社区的公共利益做出贡献[9]。该建议旨在找到另一种方式,在私人回报和公共需求之间建立平衡,表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应该在更广泛的道德经济框架下进行分析。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提出,由于专利制度倾向于创造暂时的垄断并阻碍知识的传播,应该找到一种奖励创新活动的替代方法[21]。他建议,政府应设立一个“奖励基金”,鼓励针对重大疾病的药物研发,创新者的报酬可以由奖励基金来支付,而不是依靠专利转化收益。“奖励而非专利”制度将是向一种模式迈出的一步,这种模式将能够满足那些买不起专利产品的人的需求,有利于强化高校知识转化的公共价值。大学可以采用一种伦理基础更广泛的奖励创新活动的模式,例如在生物技术等高转化领域,支持研发人员从奖励基金而不是转化活动中获得回报。这种模式更符合开放科学的原则,因此它将部分解决专利制度带来的垄断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四、讨论与总结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进入创新驱动发展阶段,研究型大学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密集出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知识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并且其活动越来越制度化。知识经济话语的优先地位使得高校对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追求成为科研政策的中心,研究型大学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明显依赖于国家的知识经济战略话语,甚至成为建设一流大学的竞争战略的关键部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既受到国家相关立法的规制,也受到科学领域规范性制度的约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学术界和新经济之间创造了新的知识循环,相关的制度为学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了规范性准则。

作为一种道德经济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还影响社会关系,并有助于建立各种科技实践规范。因此,科技成果转化不能被简化为技术手段。相反,它被视为更广泛的社会、文化、道德、哲学传统和思想的产物[22]。从这个角度来看,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一个关键的道德经济挑战是,如何在私人经济回报与公共利益和需求之间实现可接受的平衡。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可以被视为用来规制学者行动的制度。政策制定者往往认为,通过激励制度,可以让本来对社会需求缺乏兴趣的高校教师参与知识转化,促进大学和经济行为者之间的知识转移,并提高这种互动的效率,从而使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需求。道德经济问题也与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有关,因为其功能之一是确定发明人在研究成果转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揭示了科学规范从开放科学制度规范向学术创业主义制度规范的转变,导致各种工具性价值、经济利益和道德动机对传统的学术工作产生广泛影响。

道德经济所提出的伦理概念为我们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新的视角。在道德经济视角下,技术转让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规范问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不仅仅关注权责分配问题,还涉及什么样的大学科研活动可以促进知识经济进程。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道德经济意涵包括三个维度:第一,创业型学术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研究成果的商业化与开放科学规范的平衡是必要的;第二,应该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大学与参与知识转化的个体之间的科技成果归属权;第三,完善奖酬激励与分配正义机制,采用事后奖励的激励机制更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文通过论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道德经济意涵,展示了道德经济概念在研究当代大学变革中的相关性,从而有助于高等教育研究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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