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论小额诉讼新亮点及全面普及
前言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订对相关民事诉讼作了重新配置,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优化了审理程序,精简了审判组织,也为法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作为此次修订的重要一环,小额诉讼的程序在上一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大幅度的更新和修改,由此可见在日后的民事诉讼的实践审理过程中,小额诉讼的程序将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为基层法院审理工作提供法理支持。
2022版《民事诉讼法》以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两年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获得的经验为基础,以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实效为目标,较为集中地针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和独任制适用等相关制度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主要包括: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02完善简易程序规定,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03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中级、专门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04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规则,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案件类型;
简化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方式;
小额诉讼的程序如何转化其他程序等。
重点内容解读
在2017版《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还没有小额诉讼相关正式名称,但已经有了最基本的简单规定,可是仍然与简易程序界限模糊。
而本次修订不仅继续援引了相关规定,还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上升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可以正式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同时也创设性地赋予了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权利。
该新规定已进一步扩大了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立法地位,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区分开,深刻体现了案件简繁分流的机制。
02作为限制,小额诉讼的程序仅适用于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或简单民事经济纠纷等,明确不能在涉及人身关系、确权、涉外、需要评估鉴定、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提出反诉等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避免了因过于缩短案件审限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当事人丧失诉权等风险。
03进一步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特点,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一审终审;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至两个月,最多只能再延长一个月,大大缩短了过往长达半年的案件审限。
04对于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异议成立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的,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可以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互转换,有利于特殊或复杂的案件能够得到妥当的方式审理。
现实基层法院实践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第4条:“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12条:“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第14条:“促进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
02《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专门单列了第三章: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法及限制做了详尽规定。文件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限。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另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实施意见》、《深圳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等各份官方指导文件均有对小额诉讼的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均已切实普及到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使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完整落地有法可循。
目前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比较单一,不够规范。
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案件具体细化的划分限制,而地方性法规或各法院内部规定又不够统一规范,各司其职。
以深圳为例,目前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均已不同程度地覆盖实施案件简繁分流机制,立案、分案等流程可识别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但上级部门统一权威性法律法规的缺失,可能会存在部分流程规定不细、各法院要求不相同、适用的诉讼程序相冲突、案件管辖争议后如何适用等等问题。
一审终审认可度不高,救济途径缺乏,导致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被谨慎限制。
虽然小额诉讼的程序极大地缩短了各个诉讼环节的时效,一审终审,达到快速处理纠纷、各法院快速清案堆积的目的。但社会各界并没有实际理解认同这种审理方式,当事人往往不能理解一审终审,担心败诉后没有上诉权,救济的方法也被严格限制。这不仅对解决纠纷没有积极影响,当事人甚至会对法官产生司法不公正的怀疑,导致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率偏低。
03基层法院已陆续建立了专门处理简单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庭,统一受理本级法院收到的金额不大、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诉讼,其中就包括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案件。
尽管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已在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的程序处理简单民事金钱给付纠纷,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程序转化、各业务庭分工、流程审限时常超期等诸多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审理程序,在2022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生效后,这些问题都仍需要各法院进一步结合实际和适用。04小额诉讼的程序与案件调解工作存在并存适用和衔接的问题。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为简单民事金钱给付纠纷,而调解工作是审判人员运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时更为注重的工作,是小额诉讼的程序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环节;但调解纠纷往往需要当事人双方多次磋商、谈判、让步的漫长过程,与小额诉讼的程序严格要求两个月内审结的超快审限形成了鲜明的冲突;这也导致了小额诉讼的程序与调解程序有效衔接不够,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效率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新修订意义
简单来说,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围绕:
推进各级法院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机制改革,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的资源配置机制、诉讼程序制度、审判工作机制、审判管理机制,
以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系统性制度创新,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审判效能,
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司法需求,有利于促进科学管理、加强法官培训、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改革更好向纵深发展。
《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背后,即是对过往几年开展的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经验的总结与提炼,其中有20处修正均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呼应,本次修正主要为参考改革试点经验而进行的专项修正。同时与民法典的全面实施的背景相结合,将民法典的内容和精神与民事诉讼工作相衔接。另外本次修正,充分考虑到信息化时代及后疫情时代下司法审判工作的需求,直面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问题,消弭实践与规范间的鸿沟。
作为体现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的其中一环,小额诉讼的程序经过本次修订有了正式的立法地位。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纠纷和矛盾增多,案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民事纠纷也达到了空前盛状,但相对应的司法资源却没能达到平衡,配比无法相适应。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饱和,小额诉讼的程序正式确立以及系统规范化的统一法律规定也是基于各基层法院一直以来的需求,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运而生,顺应时代的发展,缓解资源匹配的问题,降低司法的成本,使得简单的案件能够更快更高效的得到解决,缓解社会矛盾。小额诉讼的程序正式确立,使程序独立性、完整性均已妥全,程序优势在实践中,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官,已具足够的、不可抗拒的吸引力。小额诉讼的程序会一改往日颓势,普适率高涨,更有利于保证裁判质效。
尽管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改革,但依然无法替代小额诉讼的程序。小额诉讼的优点是它所不能达到的。从结果来看,小额诉讼的程序所用时间与成本都远远低于简易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也就能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微小利益。
小额诉讼的程序存在的意义除了解决这些小额纠纷之外,还在未来方向上给了很大的推动。司法不断改革就可以以此作为思路,也就是说,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发展,能够很好地解决程序压力,同时对于普通程序的公平也有了一定的保障,诉讼的效益化就在此体现了更多。这对我国建设发展依法治国有很重要的意义。也对司法全民化有很大的推动。在现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小额诉讼的程序发展空间,对人民的服务是很大的。通过这个程序的建立,可以让人民更真切的感受到国家法制的进步。
思考和建议
我们在看到小额诉讼的程序为我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问题及完善方法,它只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低成本司法救济为目的,它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力仍然是有限的。但我们更应该在现有基础上总结更多教训,为司法实践工作积攒经验。
2022版《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相比2017版完善了不少规定,但仍然稍显保守,没有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
这从2021年10月份时的第一版修改草案中就能看出端倪,现已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版本在草案的基础上删除了部分过于激进的规定,比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小额诉讼的程序中约定省略起诉、答辩期、举证期、送达、庭审等诉讼环节,这属于对现有审判程序的一个全新的革命性草案构思,但最终并未被采纳。这无疑是一种稳妥的处理方式,但对现有制度的改革和帮助仍然是有限的。
因为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仍然是放在《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的章节当中,说明立法者仍然对小额诉讼的程序全国全面实施处于试验和循序渐进的阶段,仍然是作为简易程序中的一项特殊规定。或许在日后时机成熟、法治化社会的全面普及时,这种颠覆性的规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尝试去探索。
03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普及率不高,也是与其使用场景有限,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通过立案大厅的导诉台与审查、答疑的窗口的引导工作,增强小额诉讼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再利用宣传栏、发放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法来展示小额诉讼的程序高效简便的优点,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引导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诉讼的程序。
伴随着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日渐成熟,大众对小额诉讼的认知必然也会提升,选择小额诉讼的程序案件必将逐渐增加,小额诉讼便民的初衷自然也会得以实现。关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初步理清案件材料之后,速裁法官应及时组织当事人,不限时间、不限地点,运用面对面、背靠背等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调解,在事实明确、法律关系清楚的基础上,狠抓矛盾焦点,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案件的审结要当天立、当天审、当天调,有条件的更要当天完结。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小额诉讼的程序滥用。
当事人不能上诉是小额诉讼的程序实行最大的阻碍,直接影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上诉率。这种规定,也许会造成某些法院、法官为降低案件上诉率,对一些本不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案件通过一审终审结案,导致制度滥用,对当事人的上诉权也造成了损害,直接导致当事人对一审终审制认可度降低。因此应通过相应制度的制定来约束违规问题。以此为基础,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后的救济渠道。虽然已有明确规定小额案件小额诉讼的程序中要一审终审制,但并不能保证小额案件在经历了一审过后,全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如果当事人认为在一审裁判或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如何给予程序救济,就需要立法更加明确的认定。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得不到救济而通过申请再审、上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应该设立一定的程序救济措施来作为补充一审终审的遗留问题;更不可以通过一刀切来解决问题,应通过案件情况来寻找解决思路。但是若将上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却又与设立小额诉讼的程序的目的背道而驰。
如何更好地平衡两边之间的权重,是接下来小额诉讼的程序全面实施下将面临的问题之一。
04诉讼费用的适当减免。
对于小额诉讼的程序与简易程序案件来说,相对独立的繁简分流的功能导向是一个重要的特征,再根据费用相当的原则,小额诉讼的程序诉讼费用和简易程序的诉讼费用是应当区别对待的。
简易程序的诉讼费减半收取并不能带来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的结果,相反,如果仍然按照简易程序方式收取诉讼费,当事人不仅难以享受到小额诉讼的程序优势,还要丧失比简易程序更少的救济途径。
因此,为促使当事人更多的选择适宜的程序解决纠纷,降低小额诉讼的程序的费用在推广小额诉讼的程序过程中也变得极其重要。
结 语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积极且有价值的,尤其是我们老百姓都会重点关注的小额诉讼的程序。因为这些修正内容都较为集中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的制度,并与《民法典》在立法术语和内在制度上协调一致,体现了人们渴望与时俱进提升司法改革和贯彻司法公正的愿望。
未来,如何衔接好相关制度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发挥有关制度监督和救济机制的作用,值得持续关注。
林益沛 律师
★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深圳大学法学学士
业务领域
民商事经济合同类纠纷业务、债权债务纠纷业务、人身财产损害侵权类纠纷业务、房地产租售类纠纷业务、劳动争议业务、公司股权纠纷业务、消费者权益纠纷业务等
个人简介
曾在招商蛇口集团、海王星辰医药集团等多家大型国企及相关集团担任过公司专职法务,并对公司治理及应对公司股权管理等纠纷方面具有相当熟练的功底。特别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曾主办过涉及数百位当事人业主关于某大型楼盘涉嫌欺诈销售的大型群体性诉讼,切实维护了众多业主高达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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