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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版药神”救得了猫咪,但救不了自己

复旦化学系高材生胡某配制了可以治疗“猫传腹”病的神药,被猫友称为“猫版药神”,然而目前等待她的可能是无期徒刑。

胡某于2013年考入复旦大学化学系读研究生。因为“一个人在上海有点孤单”,她从2015年开始养猫,3年后猫确诊无药可医的“猫传腹”病,但在她给猫咪服用一种购买自国外的化合物后,它竟然痊愈了。


受此启发,胡某开始查阅国外文献,发现一种GS441524的化合物对于治疗猫传腹病具有奇效。因此胡某开始配制这种化合物并且获得成功。其研发的药品让众多猫咪得以治愈,被猫友称为“药神”在对药品进行改良后,胡某开始尝试申请兽药审批,但还未获得批准。因此胡某与合作伙伴将该化合物作为添加剂加入一款已经获得批准的兽药中,并开始生产、销售。

由于产品在国内外很受欢迎,最终被警方关注。经上海市农村农业委员会鉴定,胡某生产的部分“传腹康”系假兽药。

2021年4月22日,上海警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胡某刑事拘留,经调查确认,其在国内的销售额高达1000万余元。目前胡某已经羁押一年多,案件刚进入审判阶段。


实务分析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根据上述《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审查批准的应当认定为假药,而胡某研发的这款新药还在审批当中,因而认定为假药貌似并无不妥。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标准是: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胡某在已获得批文的兽药中添加治疗猫传腹病的化合物,也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警方对其立案侦查也没有问题。

然而刑事犯罪的认定并不是做1+1=2的数学题那么简单、直接套用数学公式就行。如果真有这么简单,直接找会计师、精算师替代法官套用公式就行了。

这样的机械司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一路畅通无阻,根本不考虑天理人情。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是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就本案而言,胡某生产销售的兽药并没有获得行政机关批准,显然侵犯了行政机关的兽药管理秩序,但是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呢?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猫传腹病在国内无药可治,而胡某研发的新药治愈了上百只猫咪,备受国内外猫友欢迎,甚至被猫友们称为猫版“药神”。

显然猫友消费者不认为自己的猫咪健康受到新药的侵害,反而认为猫咪获得了新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合适?如此认定是否符合普罗大众的朴素正义观?

就本案而言,罪名一旦成立,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其最低刑期将是15年。这对胡某而言将是不可承受之重。

胡某生产销售的治疗猫传腹病的新药确实没有获得批准,认定其为行政法上的假药没有问题。而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处罚,但是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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