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企业字号与装潢权益是否可以转让、继承?
01.企业字号权益与转让
无论是之前失效的《民法通则》,还是现行的《民法典》都规定法人或非法人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字号是企业名称中起重要区别作用的部分,字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是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
关于字号权益能否转让,之前的《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尽管新颁布的《民法典》在规定名称权时,没有进一步规定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但是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也没有禁止名称转让的规定。对于个体工商名称转让的限制只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对企业名称转让最直接的规定是原2012年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2021年03月01日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9条:“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字号的转让在法律层面有其正当的通道。
02.装潢权益与转让
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后述单独说明。装潢在载体上一般是指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装潢设计的载体一般是一定的具备著作权设计的图形、花纹,装潢权益的转让需要通过装潢的载体转让来完成,因此装潢权益的转让,以其载体具备的著作权要素的转让来实现即可。
03.字号与装潢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一定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予以认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然反不正当法保护字号或装潢时,是要求字号或装潢有一定的影响。一定影响力的认定,考虑该字号或装潢使用的时间、企业的规模、盈利状况、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字号或装潢受到仿冒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04.字号与装潢权益的继承问题
1.字号的可继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里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均由高明正野公司承继,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可由高明正野公司承继。”
2021年03月01日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人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企业名称中不得与已经注销但是还未满1年内的原企业名称字号相同。即一旦企业注销后1年内,同一企业登记机关仍然会禁止同行业的申请人注册,即仍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角度给保护。
对于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依据,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实际上还由负责设立的自然人享有,因此,相关的字号权益也可以由相关自然人继承。但是为了防止注销1年后,新的商事主体重新申请相同的字号,继承的自然人也应通过转让或其他形式,依托一定的商事载体来发挥继承的作用较为合适。
2.装潢权益的可继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指出:桂林南药公司一直在生产销售乳酶生片,而且该乳酶生片与桂林制药厂生产的乳酶生片为同一种商品,药品批准文号的变化并不足以证明二者不是同一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
因桂林南药公司和桂林制药厂在0.15克袋装乳酶生片上使用的包装、装潢并无实质性差别,故桂林南药公司应当有权利承继桂林制药厂所拥有的上述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桂林南药公司生产销售的0.15克袋装乳酶生片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赛诺维公司生产销售的0.15克袋装乳酶生片的包装、装潢侵犯了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竞争性法益的继承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考察,字号或装潢案例中所陈述的继承,都是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益下认定的继承。这一点倒和装潢权益著作权载体的转让在权利性质上有所不同。著作权更多地偏重私权,而装潢权更在构建公平竞争持续的法益保护。严格意义来讲,民法典上的继承指的是自然热合法财产的继承。例如《民法典》第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05.字号、装潢转让或继承在品牌资产管理中的启示
1.品牌资产合法流转,品牌知名度有证据
在企业品牌资产发展过程中,往往一个品牌的会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各种改制,合并,吸收等企业组织结构和主体的变更,而这个过程中的商誉是可以进行衔接的。商业的衔接过程一方面是需要注意字号的转让、装潢的版权载体的法律转让或许可手续完善;另一方面历史企业的知名度证据、档案,也是企业主体变更中的重要额无形资产的证据,将会更有利于品牌资产的维权。例如上述字号或装潢的保护,法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影响力的衡量因素,当然包括历史上牌的知名度,这些会对案件的定性及赔偿等都将会产生影响。
2.母公司再投资过程中字号权益的处理
母公司经常会设立同字号的子公司,而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会引入不同的股东或投资人。在合资的过程中实际上有字号的使用,就用到了母公司的资产,这将是投资人之间协商投资条件对等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尤其是在母公司未来可能退出合作的时候,也需要对当初设立的字号的名称进行合理分割或者收回,做到事前防范,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解决成本。
3.装潢设计的原创性与风险
由于装潢承载着企业可以保护的商誉,因此,在使用装潢的过程中,也需要进行独创性的设计,拥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装潢的设计环节的合同及履行的风险控制都是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在维权的环节,具备独创性著作权要素的装潢设计,在维权过程根据具体的情形,可以选择通过著作权或装潢权益,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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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团队简介
彭英武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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