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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委培医生违反服务期的司法实践研究

齐秦 道可特律所深圳办公室 2023-08-26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实践中,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和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医生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规范化培训一般为3年,协议中基本上都会约定5-10年的服务期。委培医生因为个人发展机会或者在委派单位工作不满等原因,时常在规范化培训期满后,不想回到委派单位或者回到委派单位后工作期限未达到服务期。双方关于违约赔偿事宜产生争议,诉讼频发。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产生的背景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继续医学教育。

2010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于2011年7月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该意见明确提出了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提出到2015年,各省(区、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随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等文件陆续出台。各省配套实施政策文件也纷纷发布。

二、规培医生违反服务期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

1. 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

该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委派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情况下,委培医生与委派医院之间劳动关系的性质。如果委培医生与委派医院之间签订的是事业编制的聘用合同,并属于事业编制,争议案件属于人事争议。反之,规培医生属于非编人员,无论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均属于劳动争议。当然,无论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必须仲裁前置。

该争议焦点之所以重要,不仅关系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影响裁判机关审理援引法律的差异。例如,属于人事争议,则主要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专门法律法规,只有在人事方面的规范依据未作规定的,才可以补充适用劳动法律实体性规定。例如在〔2020〕粤1973民初3042号张芳英与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劳动争议案中,张芳英与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非编制人员,法院认定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2.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职业培训,还是专业技术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性质决定着委派医院与委培医生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能否约定服务期。

职业培训见于《劳动法》第八章内容,其中的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可能存在培训费的花销,但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可约定服务期,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专业技术培训见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委培医生一般都通过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即医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取得医师资格。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只有经过注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才发放医师执业证书。委培医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通过后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是委培医生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中级资格考试即为全国卫生中初级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即获得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般为评审,部分省份也增加了实践技能考试,评审通过,获取高级资格。

由此可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非职业准入条件,虽然属于国家强制性的培训,但委培医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也是为了个人职业更好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非职业培训,而更符合专业技术培训的内涵和要求。从实践案例上看,基本上法院均认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服务期约定的有效性。

3. 医生参加规培后辞职解约,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既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服务期约定是有效性,那么委培医生在参加规培后辞职,当然属于违约行为。而大多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均约定,若委培医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除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还需要赔偿规培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培训费、补贴等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委培医院支付给医生的工资报酬,交纳的社保、公积金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关系着违约金额的问题。

实践中,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差异较大,既有判决医生应当退回该部分工资(如〔2020〕粤1973民初3042号张芳英与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也有法院认为不属于,医生无需退回(如〔2020〕粤13民终8731号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与林鸿贞劳动争议案、〔2020〕粤01民终21024号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林冬华劳动争议案、〔2021〕京0108民初59602号北京水利医院与张慧仙劳动争议案)。

笔者认为,委培医生承担违约责任时,无需退还委派医院已支付的工资报酬、社保和公积金等待遇。

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均要求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其次,医生与委派医院在委托培养期间的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医生在培训医院提供了正常劳动,委派医院应当支付相应的待遇。《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中规定,“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委培医生根据该文件精神也应当享受工资待遇。否则,规范化培训的三年期间,委培医生的基本生存条件如何保障,若法院支持医生需要退还工资等待遇,则严重损害了委培医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体现公平正义。

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约定的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的裁判实践,也非常混乱。法院不支持违约金的观点,基本上是委培医院无法提供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的凭证,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事实上,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国家强制要求,接受医生的培训医院不收取任何费用,由财政承担相应成本,委培医院在培训费用上无需支付任何培训费用。故委培医院客观上提供不了任何支付凭证。其中,有趣的是在〔2022〕京02民终74号北京中能建医院与李艳艳劳动争议案中,一审法官虽然不支持委培医院的违约金请求,但在判决中表示:虽然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李艳艳无需支付中能建医院规培违约金,但李艳艳的规范化培训占用了培训名额,即占用了中能建医院的资源,其在培训结束获得相关业务技能后即离职的行为并不值得肯定。法院支持违约金的观点,相反较为简单除暴,因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直接支持委培医院的诉讼请求。

另类的判法也存在,如法院既不支持委培医院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也不支持委培医院主张医生退还工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而是将劳保交通、电话补助、生活补助、节日费、基础考核绩效、奖金等作为“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要求委培医生予以返还(如〔2022〕闽02民终194号厦门市第五医院、颜智琛劳动争议案、〔2022〕粤07民终7178、7179号江门市妇幼保健院、韦之富劳动争议案)。甚至存在法院最后酌定医生赔偿委培医院部分损失(如〔2022〕京02民终1153号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石红旭劳动争议案)。

三、裁判结果的差异化成因简要分析

之所以呈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仅是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具有其特殊性,有别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用人单位,更是因为国家医生培养体系的特殊要求。中央与地方出台了纷繁复杂的政策性文件,但效力较低,且在委培医院、医生、培训医院三者之间的机制上存在较多空白。现实层面上,医疗资源不均衡、地区发展不平衡更是加重了医生的流失率,不利于医疗队伍的稳定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受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个人价值偏向、案外因素的制约等原因,导致裁判结果呈现多样化。

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纠纷时,应当平衡委培医院和委培医生的利益诉求。既要认识到医生训练成长的不易,也要了解委培医院的现实困境。法律并不是该类案件最好的解决方式,但在必须裁判的时候,在个案中应当充分体现《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随着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出台,对于中级职称的考试条件进行了相应调整,或许会对该类案件的减少起到较为积极的效果。本文希望对相关从业者和单位有所裨益,尽可能地协商解决,定分止息。

DOCVIT

作者简介

齐秦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政府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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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qiqin@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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