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炸的油条还是“转基因食品”吗?当然不是!因此适用《食品安全法》对其“未标示”行为进行处罚当然也是错误的!
10月22日,被“天津多家肯德基门店被立案调查” “肯德基被曝用转基因大豆油”刷了屏,一度登上热搜榜首。事件的起因是天津市内多家肯德基被曝光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且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详情点击标题查阅《使用转基因大豆油未明示,天津多家肯德基门店被立案调查》)。
事件一经爆出,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就在法律圈特别是市场监管系统引发热议。
那么,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查处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品“未标示”行为究竟是否正确呢?
我们先看《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还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十分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显著标示”的是其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
这也就是说,只要确定一下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品制作出来的食品(比如肯德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炸的油条),还是不是“转基因食品”就行了——如果是的话,那就必须“标示”;如果不是的话,那就无需“标示”。
那么,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品制作出来的食品(比如肯德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炸的油条),究竟还是不是“转基因食品”呢?其实,这个问题早在2016年就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原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张宪法当年明确表示:并不是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叫“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不是无限的。以玉米为例,玉米生产出来之后,玉米粒、玉米籽、玉米面、玉米粉这些都叫转基因食品,但是再往下走,用玉米喂的猪是不是叫转基因猪,这就不是了。转基因大豆生产的油叫转基因大豆油,但是用转基因大豆油炸的油条就不是转基因油条,所以转基因食品的概念是有界限的。
央广网北京2016年3月27日消息(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昨天,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再度正面回应转基因安全性问题。
除了原农业部官员上述“肯德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炸的油条不是转基因食品”的权威解读外,市场监管总局自2019年以来也已经在公众留言系统上先后4次作出答复,明确表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不用标注”(详细内容点击标题查阅《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品究竟需否标示?市场监管总局4次答复》)。
综上不难得出结论,对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未标示”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定性处罚,显然是错误的。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并不晦涩难懂的文字表述,再加上原农业部官员的权威解读和市场监管总局“锲而不舍”的4次答复,这么简单的问题,却不知为何愣是有那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都产生了误解,居然还办出了那么多错案。这确实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