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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2022年4月起,这些新规与您密切相关

戴卫祥、刘振乾 瑞畅律师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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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2022年4月起,这些新规与您密切相关

2022年4月,我们将迎来我国传统节日——清明节。清明节又称踏青节、行清节、三月节、祭祖节等,节期在仲春与暮春之交。扫墓祭祖与踏青郊游是清明节的两大礼俗主题。这个月共有9部法规将施行并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瑞畅律师(微信公众号:ruichanglawyer)特编辑如下,以飨读者。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由公安部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17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实践中,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为避免记满12分,请他人顶替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影响十分恶劣。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二是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由公安部于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17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经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交汇点讯 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作为全国综合保税区最为集中的省份之一,江苏省20个综合保税区将同时享受新政福利,为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升级、营商环境优化、管理模式提升等方面带来新机遇。《综保区管理办法》在《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和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南京海关自贸处处长胡文杰介绍,《综保区管理办法》明确了政策适用问题,如选择性征收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优化了海关监管措施,如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出区检测维修期限延长等。既有政策延续,如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又有制度创新,如允许区内企业依法销毁处置货物。同时《综保区管理办法》明确检疫原则和检验规定,严守国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羽绒服装 GB/T 14272—2021》

《羽绒服装》(GB/T 14272—202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9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羽绒服装》标准预审会,起草小组对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1.羽绒种类标注只分鸭和鹅,不分灰和白;    

2.将原标准中“含绒量”修改为“绒子含量”;

3.增加了成品洗涤后外观质量的考核要求;

4.蓬松度测试方法修改为蒸汽还原法;

5.防钻绒性的考核及评价方法修改为成衣转箱法。

其中,“含绒量”修改为“绒子含量”以及新的成衣防钻绒性测试方法是本次修订的关注热点。含绒量和绒子含量均是评价羽绒品质的重要指标,为顺应国际市场趋势,统一将“含绒量”修改为“绒子含量”。同时,防钻绒性的考核及评价方法由原标准的织物绒包摩擦法修改为成衣转箱法,从整体上对成品的防钻绒性作出评价,更贴合服装实际穿着使用情况,也避免了因服装款式复杂多样导致取样困难等问题,该方法是目前国内外现行羽绒服装防钻绒性测试方法的重大突破,将有效解决企业的难点和消费者穿着体验的痛点。


5.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2月17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实施。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保险机构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6.《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实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根据《通知》,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此外,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通知》要求,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于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自2022年4月1日实施。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以来,我国水下考古成果迭出,考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对进一步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作出规定。《中国日报》记者王凯昊就《条例》及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对姜波教授进行了访谈。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清晰了“水下文物”概念,系统梳理了行政管理机构的责任权限和审批流程,明确了实施水下考古工作的机构主体,进一步规范了水下文物调查、发掘工作要求,形成了令行禁止、赏罚分明的法律约束性条款,在文物利用、资料刊布乃至国际合作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借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规范和先进理念、创新提出“水下文物保护区”概念、明确考古技术层面上的量化指标等是新修订《条例》的突出亮点。


8.《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已经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为小微企业发展纾困解难,《公告》明确,自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从“减”到“免”,新政策力度很大,政府“输血”小规模纳税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小微企业恢复生机,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赋能疫情期间中国经济稳步发展。


9.《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已经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公告》指出,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公告》要求,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戴卫祥律师

电话:13940919059


戴卫祥律师,专注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尤其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建工程和司法鉴定有深入、系统研究。

刘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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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乾,管理学学士,202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取得银行、证券、基金等多项金融领域从业资格,曾供职国内多家银行类金融企业,深耕刑事、商事领域。


郑 重 推 荐

司法鉴定律师


专注司法鉴定,致力于推动司法鉴定专业化、标准化!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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