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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刑辩专栏 | 以承办案件取得撤案处理为例,浅谈充分发挥辩护人调查取证权

姜舒文 东卫昆明律所
2024-08-26

“东”方欲晓处,法律守“卫”



充分发挥辩护人调查取证权,力求案件获得有效辩护

——以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为例



前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以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赋予了辩护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辩护人调查取证权难以有效发挥。本文以笔者承办的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为例,与大家探讨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充分合理利用调查取证权,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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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我们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B某、A某长期从事光伏相关组件回收、倒卖生意,B某主要从事光伏组件回收,回收后倒卖给犯罪嫌疑人A某。犯罪嫌疑人C某在山西、内蒙安装光伏板期间与犯罪嫌疑人B某结识,随后犯罪嫌疑人多次出售光伏组件、包装、光伏板托盘给犯罪嫌疑人B某。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D某等人从甲县盗窃光伏板后,由犯罪嫌疑人C某联系犯罪嫌疑人B某出售,犯罪嫌疑人B某与A某联系后,犯罪嫌疑人C某让D某等人直接将盗窃所得光伏经物流发往A某处。经调取犯罪嫌疑人B某微信支付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B某从A某处收到微信转账合计88536元,转账给C某75480元,支付两次物流费用合计6760元,B某从中获利6296元。据C某供述,其出售太阳能光伏板的价格为540元,该价格远低于被盗太阳能光伏板的市场价格。犯罪嫌疑人B某、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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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难点


由于涉案的太阳能光伏板为电力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A某涉案金额为88536元,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达到“情节严重”,若认定为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某委托律师后,向律师反映其并不知道这批货物是被盗的赃物,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希望律师做无罪辩护。由于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非常紧迫,律师迅速阅卷后,发现本案要想证明A某主观不明知,必须证明本次收购价格并无异常,但是卷宗材料内并无A某以往交易记录,无法进行横向对比,所以需要在短时间内尽可能地收集对A某有利的证据,否则案件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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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工作


会见A某期间,其向律师反映自己之前与B某有过多次交易,此前交易的价格与此次交易价格差不多,双方都是通过微信联系,支付价款后由B某与物流公司联系发货,其手机微信内还存有与B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但是手机已经被侦查机关扣押,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辩护人推断该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很可能已经被侦查机关调取,但是未向检察院提交,并及时与检察官沟通,向检察官说明在案证据中缺失了对嫌疑人有利的两份关键证据,一是A某与B某的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二是A某与B某以往交易的物流记录。辩护人认为这两份证据对查明A某与B某以往交易的价格,进而查明A某此次收购价格是否异常,主观是否明知此次收购的太阳能光伏板是被盗的赃物至关重要,遂申请检察院向侦查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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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沟通,检察官采纳了律师意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上述证据材料。在退侦期间,辩护人又多次与承办民警沟通,最终承办民警到物流公司与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后,成功调取到上述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确实能够证实A某此次收购价格并无异常,无法推定A某主观上具有明知收购的太阳能光伏板是被盗的赃物的情形,认为A某不构成犯罪,并对A某作了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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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个总结


收集证据对辩护人而言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但是它同一般的调查研究工作相比,又有自身的特殊要求。


一是严格遵守合法取证。收集证据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活动,律师一定要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去进行,这样才是合法的,收集来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


二是强调及时性。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律师在必要的时候主动介入调查搜集证据工作,才能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收集证据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及时主动,不要错过任何有利时机,防止情况发生变化。


三是客观全面。真实性是收集证据的核心,要求坚持客观性和全面性,反对主观性和片面性。客观性就是为了收集真实的证据,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客观证据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反映它,如实收集。只有这样,才可能收集到真实的证据,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做到实事求是。


四是深入细致。深入主要是指深入到案件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掌握证据与案件的内在联系,不能浮光掠影,不能粗枝大叶,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细致主要是指精密观察,详细查问,仔细发现和了解微小的迹象和可疑的线索,细心加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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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 姜舒文


姜舒文


东卫昆明分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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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稿 | 东卫昆明刑辩业务中心

责任编辑 | 唐毓晨

执行编辑 |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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