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披露“小黄文式”聊天记录,合适吗?
以下文章来源于传媒茶话会 ,作者李磊
请点击👇下方卡片关注“庖丁解news”,
并“星标★”小牛哦!
6月10日,“陕西宁强县委常委被举报与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举报视频中还显示了多张微信聊天截图,双方有多条不雅对话。
很多媒体纷纷报道此事,一些媒体在报道时直接将不雅聊天记录放到文中。
图源部分媒体报道,已经过二次模糊处理
此前,“郑州轻工业大学体育学院副院长谭某某在微信群发不雅言论”“广西柳州一局长出轨女经理”等事件中,媒体也出现了类似的操作。
媒体在这类事件报道时,披露不雅聊天记录,违背新闻伦理吗?是否侵权隐私权?
近日,传媒茶话会对话南方都市报社党委委员、副主编刘岸然,南风窗常务副主编李少威,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艾红红,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森,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明,某省级电视台资深媒体人,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1.披露不雅聊天记录违背新闻伦理吗?
露骨的言语、涉及性暗示的表述,“小黄文式”的聊天记录被媒体报道出来,使原本男女隐私之事公之于众,这样的做法是否违背新闻伦理?
一种观点认为,新闻的核心内容就是这个聊天记录,所以很难避开,而且媒体只要对不雅词汇进行模糊处理,就不存在伦理问题。
南风窗常务副主编李少威认为,法律禁止传播色情有害信息,文字、图片、视频,这都是信息的类型。从现有经验看,正规机构媒体以及一些比较负责任的自媒体,在使用这类信息时都经过比较严谨的打码处理,其目的就是让传播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如果不违背法律规定,那么这个使用行为本身就不应受到干涉。
“在这一类事件当中,有问题的是当事双方的身份、关系,是他们的关系违法或者违背伦理,这是问题的关键,而不是双方聊天的内容本身为禁止或禁忌内容。”李少威讲道,正因为双方关系不正当,所以,这些聊天内容是证明涉事男女双方关系不正当的证据,是新闻发生的第一步事实,因此,媒体报道中不应当完全回避,否则新闻逻辑本身无法建立。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明有相似的看法,在他看来,只要将聊天记录中的个人姓名、头像模糊化处理,且将不雅聊天记录中的关键词进行了“打码”处理,且是出于舆论监督报道目的,那么,媒体放这些截图是无伤大雅的。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不合适,这些报道故意突出刺激性元素,蓄意或恶意放大涉性的细节,打擦边球满足受众的“吃瓜”猎奇心理,靠噱头获取流量。
南方都市报社党委委员、副主编刘岸然表示,不雅聊天记录或画面属于低俗新闻,大部分内容本身已超越社会道德底线,对公序良俗形成不良影响,新闻媒体不能唯“流量论”,拿花边消息、负面新闻吸引公众眼球。不雅聊天记录打马赛克,这是欲盖弥彰,极有可能刺激网民的好奇心、偷窥欲,助推二次传播。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森认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媒体将私人聊天记录中的涉性内容,尤其是对性行为、心理感受的描写等具有淫亵性特征的内容公之于众,有违公序良俗。
2005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淫秽声讯作出界定——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并列举了九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就有“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这一条。
在张森看来,这类事件,媒体应该是以转述方式而不是直接贴图的方式,展示涉性内容细节。这种做法具有“娱乐致死”的倾向,会让新闻讨论偏离原有的轨道,丧失应有的公共价值。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艾红红认为,没有这些不雅聊天记录并不妨碍公众对事件本身的知情,但一些媒体、自媒体之所以揭露隐私的对话细节,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最原始的窥私欲,进而在传播中获取流量。也正因为有着这些“有图有真相”的报道,才让原本属于私域的内容,成为公众集体的狂欢。
某省级电视台资深媒体人称,此类新闻是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尤其是对公职人员言行进行监督的表现形式,其价值在于挖掘背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色交易等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以劲爆截图披露“桃色”的具体程度,对新闻本身并无意义。同时,在相关报道中,一些媒体并没有对截图信息的来源及真实性进行任何阐述,所以更不应成为所谓“核心信息”。
当然,梳理相关新闻报道也会发现,在类似的不正当关系新闻事件中,一些主流媒体采取了较为克制的态度,对细节进行淡化处理,未对不雅聊天记录进行曝光。
2.未经授权披露不雅聊天记录侵权吗?
除了新闻伦理,媒体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聊天记录,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事件报道主体多涉及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其作为公众人物,理应让渡隐私权,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媒体不侵犯其隐私权。
“如果是普通人的男女之间的私人往来,引发围观,但对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主流媒体通常不作报道。”李少威谈道,但如果涉及官员、企业内部上下级,里面可能隐藏着严肃的纪律问题乃至腐败问题,对于这种有社会意义的事件,媒体的处理方式应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谨慎使用,但也不完全回避。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3.如何正确报道类似新闻事件?
刘岸然认为,媒体处理这些所谓的涉性“花边”信息、“网传”聊天截图时,要尽量做到三点:
01 确保新闻价值
面对类似的花边新闻,首先要对报道该事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出判断,不能为了博眼球、拼流量,肆意炒作花边新闻。
02 确保新闻真实
媒体要慎之又慎,建议要采访到核心信源,最好是事件当事人,做好采访录音、视频取证,确保采访内容扎实,避免出现各种事实“反转”“翻车”。
03 把握新闻尺度
文字内容、配图、视频剪辑都要把握好“度”,只呈现关键有价值的信息,点到即可,不肆意炒作,避免造成不良风气。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避免发生侵权。
你认为,媒体在报道类似事件时,披露不雅聊天记录,是否违背新闻伦理、涉嫌侵犯隐私权?欢迎文后留言讨论。
来源:传媒茶话会
作者:李磊
编辑:路止兴
责编:魏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