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扎实推进专项民主监督工作
作者:吕忠梅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汪洋主席在全国政协2021年度主席会议成员务虚会上,对做好十三届全国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再次提出明确要求。笔者结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开展的“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方案,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谈几点认识。
专项民主监督
有良好的经验基础
社法委围绕“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开展专项监督,就2020年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部门分别牵头出台的4个相关文件,在居家、社区、公共交通、信息无障碍等方面提出的适老化改造任务要求和具体举措落实情况,组织全面监督与定点跟踪结合的专项监督活动,有一定的前期工作积累。
一是监督主题本身有良好的工作基础。社法委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作为5年连续调研内容,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选择一个重点题目开展调研,组织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等协商活动,提出并办理相关提案,不仅取得了丰富建言资政成果,也为做好专项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制定的工作计划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这个计划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得到理解和支持;经过分党组和主任会议认真研究,相关工作安排具有可实施性。
三是社法委在多年的工作中有一定的经验积累。从十二届全国政协以来,社法委每年都在以监督性调研、监督性协商等不同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尤其是围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主题,在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形成议政建言成果的基础上,开展3年连续性民主监督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创造了与部门联动监督、主动监督、过程监督、公开监督等民主监督的工作方式,也取得了良好的监督实效,实现了4000万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其成果被中共党史馆作为民生建设重点成效收入展览。
不断探索
让“软监督”发挥“硬作用”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要求,发挥政协协商式监督优势,引导政协委员秉持公心愿监督、直言不讳真监督、有理有据善监督,推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更好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助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贯彻实施,如何充分运用政协组织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意见建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协商式“软监督”发挥出“硬作用”,显现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积极探索。
01
明晰工作思路,量力而行
进一步明晰工作思路,按照“少而精、专而深、准而实、活而新”的原则,量力而行。
“少而精”,就是抓住社会适老化改造中的重点问题开展监督,注重监督质量;
“专而深”,就是突出政协民主监督特色,体现政协社法委工作领域和委员优势;
“准而实”,就是运用好各种监督形式,找问题、作批评、提建议,体现政协敢监督、善监督、真监督的作风;
“活而新”,就是主动探索社会适老化改造工作规律,适应社情民情变化,选好监督角度,对准社会焦点,精准发力,久久为功。
要在已经制定的关于开展“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突出每年一个主题、聚焦难点堵点,探索采取5年连续跟踪监督、过程监督的方式方法;以问题为导向、以推动解决问题为目标,建立信息共享和及时反馈机制,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力争取得最佳效果。
02
发挥政协专委会职能作用
进一步发挥专委会职能作用,强化载体、优化服务,搭建和体现政协民主监督“公、和、诚、实”的平台。政协民主监督必出于公,秉持公心才能坚持真理、敢于担当。政协民主监督必出于和,和合包容才能增进共识、凝心聚力。政协民主监督必出于诚,坦诚相见才能有效沟通、相互理解。政协民主监督必出于实,实事求是才能找准症结、破解问题。
社法委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专门工作机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搭建平台,要围绕党政所思、群众所盼、政协所能来谋划和实施“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做到监督活动有计划、有重点、有载体、有成效,运用好监督性调研、监督性提案、监督性协商会议等多种形式,注重在专项民主监督过程中坚持民主监督与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努力营造体谅包容、关切宽容、和谐兼容的协商文化,做到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形成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协商氛围。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使被监督的对象闻过则喜、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03
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
进一步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体现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性、组织性、多维性、客观性特征,为委员知情明政、说了不白说创造条件。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我国统一战线和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政党制度的内在机制调节政治关系、社会关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政协作为政治组织,民主监督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一定规范来实现,这种程序性和规范性保证了民主监督作用发挥的组织性;政协委员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来自多个界别,他们的所见所闻所感具有多维性、原生性和全覆盖性,能够从不同角度观察和思考问题、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具有监督的多维性;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也不是行政管理部门,政协委员超脱的地位、广阔的视野、特殊的视角,能够避免因利益驱动而形成的“盲点”和“空白点”,这种利益上的“局外”性保证了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客观性。
应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在“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尽可能多地为委员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应协助委员说真话、道真情,建诤言、出实招;鼓励委员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角度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减少就事论事、为监督而监督,既指出问题,又帮助解决问题,既揭露矛盾,又积极化解矛盾,共同探索实现目标的路径,实现同心同德同力的监督目标。
04
加强实践创新 探索工作规律
进一步加强实践创新,主动探索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规律,争取形成社法委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政协专项民主监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要认真落实汪洋主席的要求,结合社法委“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这个主题,充分发挥社法委在规律总结、规则制定等方面的优势,在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认真分析研究政协民主监督主体和客体各自应遵守的准则、行为规范、权利义务,总结专项民主监督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途径和时效等,及时形成社法委监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原文刊登于
2021年10月20日
《人民政协报》第8版
版面编辑丨王琰
编辑丨吕婉莹(见习)
审核丨毛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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