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流”冰墩墩,如何爱墩而不侵权?
随着冬奥会如火如荼的进行,“一墩难求”成了广大网友的真实写照。这个萌萌的大熊猫迷翻了一众网友和来自世界各地的奥运健儿,既然“一墩难求”,还有什么办法能获得冰墩墩?最近,一些关于冰墩墩的新闻格外引人注目。
一条条热搜看的人心发慌,怎么样使用冰墩墩形象才不算侵权呢?咱们来看看法学教授怎么说~
制作、出让“冰墩墩”
不能一概认定侵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官方吉祥物之一,“冰墩墩”不仅受到著作权、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还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专门法的保护,未经权利人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不能以商业目的进行使用。所谓使用,包括复制、改编、展示、传播、制作、销售、进口以及用于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等。
针对各种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尊重作者人格权的合理使用行为不侵权,不需要事先征得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自制各种“橘子墩”“绘画墩”“花馍墩”“汤圆墩”的行为就属于明显的个人学习、欣赏的目的,体现了公众对“冰墩墩”形象的由衷喜爱,构成合理使用,即便将这些数量有限的自制品赠与其亲朋好友,也不构成侵权。
●其次,个人基于兴趣爱好将“冰墩墩”形象制作成表情包或短视频,置于可控制的、非常局限的网络空间,并载明只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交流或文艺评论,而非商业目的,仍然存在合理使用的空间。
●再次,所谓“以商业目的”使用,虽然看上去是一个非常主观、模糊的概念,但却是可以基于商业惯例或经验法则,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中推知的。例如,利用“冰墩墩”形象来吸引用户眼球,给自己招揽生意,即便没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冰墩墩”周边产品牟利,也依旧构成侵权。当然,如果是购买了经合法授权公开出售的“冰墩墩”正品,再将这些正品转售他人,即便赚取了中间差价,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法律禁止的是“以商业目的使用受保护标志”,而不禁止个人将自己享有物权的有体物出让给别人,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转售人已经在首次购买时为受保护标志支付了合理对价,其出让行为是利用特定有体物的稀缺性而没有对其上的标志形象的市场价值造成损害。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虽然保护奥林匹克特殊形象标志的法律法规数目繁多,但道不远人,所有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立场与评判标准是一致的,且都遵循形式逻辑、基本法理和生活常识,保护奥林匹克特殊形象标志的规范也是如此,既要保障相关标识形象的正统性、来源的纯粹性,不容亵渎和搭便车,也要尽可能地发挥其影响力和感召力,从而更好地体现和传承友谊、平等、团结、共享的奥林匹克精神。
原文刊登于
2022年2月15日《人民政协报》
第12版社会法治专版
版面编辑丨人民政协报记者 徐艳红
编辑丨赵爽
审核丨毛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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