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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黄山区2起!


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结合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商业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我市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混淆美孚润滑油案
2022年7月6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油品陈列区发现有标称天津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联合出品的标注“Mobil美孚润滑油1000”、“Mobil美孚润滑油2000”和“Mobil”的润滑油产品,共274瓶。上述涉案产品经核查非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其包装与正品高度相似。经查,当事人从天津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并与某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其线上平台发布车辆保养套餐。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2371.50元,违法所得共计27484.34元。当事人销售与美孚润滑油高度相似的同类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混淆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7484.34元,处罚款42371.50元。
案例二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发布保健品销售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5月19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后的会议室墙上发现8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羊奶粉广告牌,桌上摆放的会议记录本有“强心健心”“辅酶Q10”等内容,电脑内有1条视频宣传“辅酶Q10”具有超强激活心肌细胞的能力。经查,当事人自3月份以来,以会议形式宣传销售“辅酶Q10”,该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共销售3.2万元。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内容的广告和利用会议的方式对保健食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汤口镇某酒店网络订房刷单炒信案
2021年11月21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订房平台对汤口镇某酒店客人点评进行检查,发现客人点评使用图片存有疑点,客人点评使用的图片与酒店宣传图片高度相似,同时还存在不同消费者使用的图片一致。2022年1月13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联合公安部门对该酒店的网络订房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网络订房与实际登记入住不符,涉嫌刷单炒信。当事人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山药粉销售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有销售人员到村民家中虚假宣传销售山药粉,遂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5月,吴某经人介绍到徽州区某村销售山药粉产品,吴某在无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一滴血”检测,通过显微镜观察血液细胞状态,对照活血图和干血图,判断消费者身体亚健康,并宣传销售的普通食品山药粉具有补充营养,提高免疫力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吴某在徽州区内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清楚验血检验的原理和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吴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吴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具有混淆行为的“云南中药”牙膏案
2021年12月16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了标有“被委托生产商: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云南中药 植萃牙膏 清新亮白 双重薄荷香”,净含量为180克的“奈艾丝”牌“云南中药”牙膏23盒。上述牙膏存在擅自使用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云南白药”牙膏商品名称和包装近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处以没收具有混淆行为的23盒“云南中药”牙膏,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中心法律顾问:詹鸣律师、胡淼律师

来源/黄山广电台

责编/吴瑶

审核/林芸

终审/张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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