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交通事故纠纷维权三十六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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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交通事故纠纷维权三十六计(五)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孙曙光律师
0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对该机动车应如何处理?
严某是修车师傅,平时也喜欢拼装车辆。最近,历时半年,拼装了一辆轿车,为了检测车辆的性能,他决定开车上路,请问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对该机动车应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是一种速度比较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输工具。上通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状况如何,不仅关系该机动车驾驶者自身以及车上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也关系到道路上通行的其他车辆和队等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拼装的机动车既没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通常也达不到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系数降低,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拼装的机动车”,是指没有制造、组装机动车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擅自非法拼凑、组装的机动车。
“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指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会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一定里程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会降低,不能保证正常安全行驶,这时就应当报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行驶”,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是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要件,如果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上道路行驶,比如,行为人只是爱好收集旧汽车等,则不构成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关于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安全交通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强制报废,是指对拼装的机动车,注销机动车登记或者同时进行解体。
02、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如何处理?
华某的工资极其微薄,买车的愿望一直没有实现。后来,他经人介绍,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那么对于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款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第2款规定的是对“驾驶人”的处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03、喝酒了骑自行车会坐牢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小胡有期徒刑4年,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50余万元。
答:在生活中,有人认为像自行车等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像汽车等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因此,和危险驾驶罪不同,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只要在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产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就足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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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