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讲法说理丨新兴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解读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讲法说理”直播室




 本期主题 :新兴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解读
 上线律师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张博律师


点击欣赏精彩视频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较新的新兴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个罪名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因此,不算一个最新的罪名,之所以称它为较新的罪名,因为全国对此仅有100多件案例,目前咱们襄阳市以此罪名定罪量刑的很少见。今年3月经过检索,全国共有3篇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上网案例,而今,已经一百多起,该罪名的发展势态较为迅猛,我将它称之为新兴罪名。该罪起源于扫黑除恶活动中,立法时间较短,目前没有相应司法解释,并且也没有司法观点,将相关案例和最高院、最高检上发布的文章加以研究,给大家分析这个罪名。


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起来不困难,顾名思义,体现在催收及非法债务两个层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从这里可以明显的看出,该罪名是行为犯。
二、催收行为的认定
这里就不难理解催收的行为,必须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之一的情形。这些情形是怎么认定呢?


1、暴力、胁迫行为的认定。从社会法益角度来看,行为人为催收非法债务所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具体表现为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或者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一方面,暴力、胁迫行为应具有被不特定人感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暴力、胁迫行为可以对债务人以外的不特定人实施。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行为人为了达到催收非法债务的目的,往往会暴力胁迫与债务人相关联的其他人,如债务人的亲属、朋友、同事。


从个人法益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侵犯他人的身体安全或财产权益。一方面,暴力、胁迫行为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债务人的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胁迫行为使债务人内心产生恐惧。另一方面,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财物。若行为人未对债务人的人身施加暴力,而是暴力毁坏财物的,因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也可认定为本罪的催收行为。


2、限制人身自由的认定。从社会法益角度来看,行为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体现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即具有造成公众不安和恐慌的可能性,如债务人被限制在酒店、浴场等封闭性不强的场所,限制自由的行为极易被不特定人感知,从而造成他人心理上的不安和紧张。


从个人法益角度来看,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侵犯的法益是个人身体活动的自由。一方面,限制自由的行为需要被债务人切实地感知。行为人限制债务人的自由是为了逼迫其偿还非法债务,如果债务人并未感知自身自由受到限制,行为人的目的则不能实现。另一方面,在侵害程度上,本罪“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程度要低于非法拘禁罪中的“剥夺”。行为人不会完全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其对债务人的限制体现在空间上,通常不会对债务人人身进行束缚。


3、侵入他人住宅的认定。从社会法益角度来看,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主要是破坏了公共生活秩序。侵入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积极地侵入,即行为人违反住宅成员的意志,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另一种是消极地不退出,即行为人合法进入住宅但在住宅成员明确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无论是行为人采用砸门、砸窗、砸锁等暴力方式强行闯入,还是在拒不退出的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推搡冲突,甚至滞留在门口、过道等公共区域内,都会滋扰到周围邻里的正常生活。


从个人法益角度来看,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催收非法债务的,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即自然人享有的维持自己住宅平稳安宁,并且居住、生活和休息都不受他人妨碍的权利。本罪的侵入对象为住宅,认定某个场所是否属于住宅,最重要的条件便是被害人是否居住在里面。


4、恐吓、跟踪、骚扰行为的认定。从社会法益角度来看,恐吓、跟踪、骚扰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之下,传统的暴力催收手段几乎销声匿迹,恐吓、跟踪、骚扰等“软暴力”手段成为黑恶势力的主要催收方式。一方面,行为人为了恐吓债务人,通常会纠集多人在其居住的小区或者工作场所展示其黑恶势力,不仅会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会给不特定的其他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慌感。另一方面,行为人也会针对债务人的近亲属、朋友、同事、担保人或其他与债务人相关联的人实施恐吓、跟踪、骚扰行为。


从个人法益角度来看,行为人为催收非法债务而实施的恐吓、跟踪、骚扰行为侵犯他人的精神安宁和生活安宁。一方面,上述行为会使被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和不安。例如,跟踪行为应当能够让被害人明确地感知到,即使行为人没有像贴身跟随那样出现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但仍然能够让被害人意识到自己是时刻被监视的,只有被害人知道行为人掌控着自己的行踪,被害人才会一直处于恐慌不安的状态中。另一方面,跟踪、骚扰应当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偶尔一次或者时间较短的跟踪、骚扰现实危害性较低,但长期或持续地实施该行为,不仅会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也会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三、非法债务的理解
关于对“非法债务”的理解。有的朋友说,民法并不认定高利放贷行为全面违法,只是强调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就借款人出借的本金,民法上认定出借人事实上存在返还请求权,借款人对于该部分也应当还钱。故为追讨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实施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部分,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因“事出有因”,故针对该部分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来评价,不应当评价为敲诈勒索、抢劫等更严重的行为,以此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根据相关案例,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即使是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也不能采取刑法所禁止的手段。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手段确定犯罪性质及其所保护的法益,保护债务的正常履行不能阻断行为手段的违法性评价。如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为催收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关于该款规定的“债务”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与婚恋纠纷、邻里纠纷相当的合法债务纠纷。也就是说,经过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的索要合法债务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即不当索要合法债务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对于采取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中“合法”本息部分,不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评价,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于此,我认为,针对高利放贷行为的“合法”本息部分,采取如上不当手段索要的,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评价。


还有的朋友说,法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那我催收赌债,就不属于非法债务了?这个观点是片面的,除了高利贷之外,赌债、嫖资、毒债,也均属于非法债务。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观方面也包括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只是一部分,还囊括了代他人催收、暴力催收等,其强调的是催收的方式,也说明了其系行为犯的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表现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其具体表现对不特定对象造成了法益侵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暴力、胁迫、骚扰等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但就程度而言,较之寻衅滋事罪较轻。


理解催收非法债务罪和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的意义在于,比如说,这个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较之敲诈勒索罪较轻,以敲诈勒索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3年以下徒刑。再如,以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有些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性较小,如一概将其以重罪论处,恐难做到罪刑相适应。


不难理解,立法者之所以将非法催收作为一个罪名独立出来,其目的在于两方面:1、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对非法催收行为说不;2、对涉黑、涉恶及危害社会和群众稳定生活的行为给予一个罪刑相适应的评价,保障犯罪分子人权,避免轻罪重判。
讲法说理直播室视频号!

欢迎关注添加!



讲法说理丨离婚时房产分割

讲法说理丨刑事量刑规范化解读

讲法说理丨家长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涉儿童法律纠纷

讲法说理丨聊聊正当防卫


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