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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再谈《公司法》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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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再谈《公司法》
 上线律师 :湖北立丰(襄阳)律师事务所 彭钊律师  包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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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成立


1.公司股权出资方式和出资


公司作为法人,有三个独立,自己独立的财产,以独立人格,承担责任的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产独立。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可以以货币和非货币出资。货币出资就不再多说,非货币的出资可能和常人理解不太一样。股东的出资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个最近被咨询较多的问题,资源能否出资。


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成立教育咨询公司,甲以教育资本(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团队管理、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公司的70%股份,乙以5000万元的资金投入公司,占30%股份。协议签订后,乙分批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公司如约完成注册成立。


后该教育咨询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乙履行了出资义务,甲未出资却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乙的权益,请求甲持有的股权全部归乙所有。


案件经两审裁判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同时还应履行评估作价程序。甲方以教育资源出资,没有进行评估作价,不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认定甲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判决乙获得甲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解析:


在实践中,两方合资合作,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看中的是对方雄厚的资金实力,另一方看重的是对方的人脉、背景、经验、资源等,及通常所说的“我出钱,你出资源”。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特定的行业尤其是涉及到行政审批的领域,这些特殊资源是对整个合作项目成功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案例中,法律不允许这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资源出资,又如何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体现出提供这些资源乙方的贡献呢?


我们目前有以下几种思路,供大家讨论。


1.因为公司可以约定持股比例可以不同于出资比例,那么在公司设立时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万,甲方出资10万,乙方出资0元,甲乙各占股30%,70%;


2.有些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允许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故也可以在备案章程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万,甲乙各出资5万,分别占股30%,70%,公司设立后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由甲方全部出资10万,乙方出资0万,占股不变,修改后的章程不用备案,但对公司和股东具有内部效力。


3.先由甲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的公司,再由甲将其中70%的股权以0对价或极低的价格转让给乙。


4.先由乙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的公司,再将30%的股权作价10万转让给甲。


二、公司僵局
所谓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处于盈利的状态,但是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的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既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无法通过任何决议。这就是《公司法》第182条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案例:


2020年,甲、乙、丙三人成立某互联网直播公司,甲占50%股份,乙占40%股份,丙占10%股份,甲担任执行董事,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占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2021年起,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乙、丙三人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3日,丙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甲认为丙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10日,8月13日丙再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均被拒绝。


2021年年底亦未能按期召开股东会,也没有进行分红。


2022年2月14日,丙联合乙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甲依然拒绝,会议未能召开。同年3月1日,4月2日丙再次联合乙召开股东会,甲均为参与并坚称乙、丙无权召集会议。同年5月10日,6月10日,丙向该公司、甲和乙发送律师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丙和乙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要求甲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公司进行清算。甲回函称,丙和乙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甲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丙和乙交出公司财务资料。


公司所在开发区管委会证明该互联网直播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愿意组织甲、乙、丙三方进行调解,管委会先后组织了两次调解,均未成功。


2022年年底亦未能按期召开股东会,也没有进行分红。


2023年,丙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公司。公司和甲辩称: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符合解散公司条件,甲和丙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一审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公司实质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运行现状综合分析。本案中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三名股东各占股50%,40%,1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重大事项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本数,故只要三名股东相互有分歧,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经营。丙持有公司10%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解析:


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导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无法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状态,虽然公司依然盈利,但公司不能召开股东会和分红。对于丙来说,成立公司的目的已经彻底落空,继续维持公司存在将会使其利益受到更大损害,为破解公司僵局,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是最终解决机制。


那么怎么通过更合适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呢?辛辛苦苦打拼出来的还在盈利的公司如果提起解散,无论对于任何一个股东都是十分可惜和艰难的,我们今天提出一些想法供大家交流。


1.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要对未来做出实际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预见,特别是公司僵局的情况,通过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和公司章程的条款设计,预防公司僵局的出现,或在公司僵局时及时破解。


2.很多找我们咨询公司法律方面问题的朋友,我们在对其公司进行了解时,都会注意到他们的公司股权架构和公司章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在成立公司之初或者公司成立以后,可以和股东协商优化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以下两种股权结构:


一是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散,但某个股东或者几个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对公司重大事项均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陷入公司僵局。另一种更糟糕的情况是,企业由两个股东组成,持股比例是50%,50%,假如股东之间产生矛盾激化,就难以达成任何决议。


3.在公司章程设计时,不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模板,而是做出个性化设计,对治理结构和表决权行使做出规定,比如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若双方表决权一致的,可以找外人担任独立董事。在股东会表决事项时,股东或董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参与表决和股东表决权最高限制。以及可以赋予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表决僵局时有最终决定权等。或者规定公司实行强制回购制度,比如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形成决议的,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股份。



三、股东出资尚未期,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权利主张
目前成立公司,可以注册资本认缴。这是国家为繁荣市场经济,做出的法律调整。但是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经营是有风险的。假如一家注册资本认缴的公司,在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盈利。而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较小,公司的注册资本远大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


土豪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8日,股东为甲、乙,注册资本1000万,甲持股比例为5%,认缴出资额50万,乙持股比例为95%,认缴出资额为950万,二人均未实际出资,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50年8月8日。


2021年3月21日,丙公司与土豪公司达成供货协议,由丙公司向土豪公司经营的土豪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各门店供货,土豪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截止到2021年底,土豪公司欠付丙公司货款88616元。


此后丙公司多次向土豪公司讨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豪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并要求土豪公司的股东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甲、乙认缴出资但未实缴出资,应当在其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乙应于2050年8月8日前认缴全部出资(1000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履行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应当风险自担,且有救济途径。故判决土豪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88616元,甲、乙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在实行资本认缴的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延长,,股东尚未足额出资,但债务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时,应当如何请求法院呢?我们提供了以下几个观点和大家交流。


一、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吗?


我们研究近些年的司法裁判案例,假如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那么法院会对公司进行综合性研判,如果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可以获得全部清偿。在我们分享的案例中,债权数额是88616元,而认缴出资额是1000万元,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远远大于债权人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符合资不抵债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如何向股东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


1.在诉讼阶段,公司债权人如果直接要求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同案例中一样,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假如公司经营困难,那么债权人明知股东出资期限没有到而与公司交易,即应当尊重股东期限利益,债权人应当风险自担,假如公司经营良好,公司可以自行承担债务,股东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2.在执行阶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追加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胜诉概率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以执行的可以请求未到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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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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