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税攻略在此!果断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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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国家出台了诸多帮扶政策
今天小熙为您带来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的
税收优惠
大家赶快学习收藏吧!
PART.01
政策梳理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PART.02
享受主体
——————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
小熙提醒您: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PART.03
享受条件
01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0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0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0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小熙提醒您: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PART.04
如何申报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Q1
首次申报享受备案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 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Q2
每月申请退税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3. 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小熙提醒您: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及本月新增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件、残疾人证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PART.05
计算方法
——————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PART.06
案例解析
Q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1月、2月安置残疾人10人,且符合优惠各项条件。纳税人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月。1月缴纳增值税税款110000元,2月缴纳增值税税款100000元。
小熙:
每月应退增值税额=2590*10*4=103600元
1月已缴增值税税额大于当期应退税额,实际可退增值税税额103600元
1月已缴未退增值税税额=110000-103600=6400元
2月已缴增值税税额小于当期应退税额,当期不足退还,差额=103600-100000=3600元
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3600元
所属期2月可申请退还增值税税额=100000+3600=103600元
PART.07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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