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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公民的激情”:公众参与的理性后果与情感转向 | 政治

贾双跃 学习与实践杂志
2024-09-04

 导 读 

在公共事务中引入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但是,并非所有的公众参与都能产生积极的治理效果,其中,个体理性所主导的公众参与会造成事前参与的失语和失序,事中参与的形式化和破坏性,事后参与的消极化和短期性。要想超越上述困境,需在公众参与中引入情感维度,从结构、认知、情境三个方面着手激活“公民的激情”。



找回“公民的激情”:

公众参与的理性后果与情感转向

作者:贾双跃



 摘 要 

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然而社会成员仅以个体理性的思维介入公共事务,公众参与也可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甚至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公众参与的理性后果主要包括事前参与的失语和失序,事中参与的形式化和破坏性,事后参与的消极化和短期性。作为一种强调“公民性”的道德情感,公民的激情能够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维护公众参与的基本秩序,对超越个体理性的后果、升华个体理性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在公众参与中激活公民的激情,需要在三个方面创造相关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情境性条件和认知性条件。

 关键词 公众参与 个体理性 公民的激情



随着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人们日益认识到,只有将政府、市场和公众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达到最优,因此,在公共事务之中推动公众参与已成为各级政府的迫切选择。目前国内公众参与的热度空前高涨、规模不断增大,但我们在看到这些明显进步的同时,仍需警惕公众参与的逻辑错配风险:如果社会成员以适用于市场领地的个体理性[1]介入明显属于社会建设领地的公共事务,结果必然是公众参与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要想防范这种逻辑错配风险,必须引导公众进行参与逻辑的转换,用属于社会建设领地的思维去投入公共事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公众参与的社会属性,并使公众参与更好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事务中的个体理性与“公众参与的悖论”


在公共事务之中,个体的理性计算必然涉及利益分配,而不同类型的公共物品,其分配的方式也不同。在公众参与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将公共物品分为竞争性公共物品和相容性公共物品两种类型。竞争性公共物品(如一定范围内的渔业资源、水资源等)所提供的利益总量是固定的,面对这类物品,参与者在分配利益时会出现“此消彼长”的问题,一部分人利益的增加会导致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减少;而相容性公共物品(如清新的空气、美好的环境等)并不会引发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长”问题,所有参与者都可均等的享受其所提供的利益,但是,参与者的个人贡献难以在利益分配中体现出来,即参与者很难因为个人贡献更大而得到较多的利益[2]。

个体的理性计算在公共事务的不同阶段往往也有不同表现。根据公共事务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其中事前阶段主要围绕公共政策和公共项目展开论证和决策,事中阶段主要推进相关决策和项目的落地实施,事后阶段主要是对公共政策和公共项目的成果进行反思、维护、优化和评估。

在公共事务中,理想的公众参与应达到如下效果:事前参与阶段,公众积极表达自身观点,认真倾听他人意见,有序展开协商,最终达成社会共识;事中参与阶段,公众积极与他人展开合作,创造性的展开行动,进而保证公共目标的实现;事后参与阶段,公众积极维护参与成果,并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合作能力、增强集体意识、积累友谊,为持续的参与注入动力。而如果在公众参与中掺杂入过多的个体理性因素,它就可能产生与上述理想目标相反的效果,这便是本文所说的“公众参与的悖论”。我们将公共事务的三个过程同公共物品的两种类型进行交互分析,发现个体理性的泛滥会使公众参与在六个方面背离其理想状态:事前参与的失序和失语问题、事中参与的形式化和破坏性问题、事后参与的消极化与短期性问题(参见表1)。

表1 公众参与的六种理性后果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在上述状态下,公众参与不仅不会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反而可能会成为顽症痼疾。

(一)事前参与的失语和失序

在事前决策阶段,为获取相容性公共物品而进行的公共商议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公共商议要想取得好的结果必须依靠集体努力;其二,好的商议结果一旦取得就会被所有参与者均等享受,同理,坏的商议结果也会由所有参与者均等承担;其三,在商议中,社会成员要想积极表达观点就必须投入时间和精力及相关成本。面对上述三个特征,无论公共商议取得什么样的结果,沉默都是个体最为经济的选择:第一种情况,如果在集体的努力之下,公共商议取得较好结果,那么沉默的个体就可以在比他人投入较少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与他人同等的收益;第二种情况,如果公共商议的结果并没有增加集体福祉,但也没有减少集体福祉,那么,沉默的个体由于投入成本较少也不会对此感到过多失望;第三种情况,即使公共商议的结果对大家现有福祉有所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往往也是由所有参与者均等承担,而沉默却可以减少时间等相关成本。由此可见,如果社会成员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参与公共事务,那么他们必然会选择沉默的行动策略。事实上,诸如在公共围墙的拆除、公共道路的修缮等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默不作声的参与。面对此类事务,既没有人去积极倡议或争取,也没有人坚定地反对或抵制,“大多数人都是根据居民区党总支的安排及其节奏而参与,保持着‘理性的无知’,选择做不劳而获的‘享受者’,甚至是无动于衷的‘看客’”[3]。在公共事务的决策阶段,参与者的旁观者心态和沉默倾向就是我们所说的公众参与的失语问题。公众参与的失语降低了公共观点的多样性,造成公共决策难以最大限度集中众人智慧,不利于提高公共决策的质量和效益。

如果公众参与是为了决定竞争性公共物品的分配方案,那么,个体理性的泛滥很可能会导致参与的失序问题。一方面,在利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上,每个人都期望最终方案有利于增加自己的利益。因此,在与竞争性公共物品有关的公共事务中,不同想法和方案很容易相持不下,其结果会造成决策久拖不决。进一步来讲,由于对竞争性公共物品的利益分配涉及个人利益的“此消彼长”问题,所以,如果所有参与者都抱着使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动机去支持不同的利益分配方案,那么,他们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这种矛盾随着决策的拖延和时间的积累,很可能会转化成更为激烈的冲突。在法国的圣丹尼市,街区会议和参与工作室成为居民维护个体利益、市镇议员捍卫“公共利益”的场所。双方“各说各话”,结果时常是场面混乱,无果而终。[4]事实上,圣丹尼市的案例仅是公众参与失序的一个缩影,只要参与成员仅从个人利益出发介入公共事务,那么,这种失序状态就成为一种大概率出现的风险。在失序的状态下,公众参与会陷入无限度的拖延和无休止的争吵之中,难以形成一致性的方案和组织化的力量。

(二)事中参与的形式化和破坏性

事中参与主要发生在公共政策和公共项目的执行阶段。如果该阶段的目的是创造相容性公共物品,那么对于理性的参与者来说,最为经济的选择无疑是在名义上成为集体的一员,而在实际活动中尽量减少时间、精力以及其他物质成本的投入,这便是公众参与的形式化问题。正所谓“尽管集团的全体成员对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每一个人都希望别人付出全部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提供的利益。”[5]

形式化的公众参与有时会创造出一种公共生活十分繁荣的假象。20世纪60至90年代中期,美国退休者协会的会员数从40万发展到3500万,表面看起来公众参与的人数大幅增长,但实质上,绝大多数会员“只是签名付费或阅读社团发送的简报”,很少参加社团的具体活动。社团成员成为“有名无实”的参与者,而社团的管理人员却因为“拥有大量的邮件名单而成了华盛顿可怕的游说者。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社团参与政府的活动急剧增长的同时,公民对政府和社团的参与却在衰退”[6]。此外,许多形式化的参与还具有明显的表演性特征。参与者即使加入公共行动之中,往往也只是摆摆样子,并不会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以一些地区的退耕还林政策为例,农民在地方政府的动员下参与退耕还林,但他们大多只是在形式上将耕地退掉并种上树木,但对于如何提高树木的成活率,大多数人却既不关心、也不研究,导致大量死苗[7]。在形式化的参与中,参与者介入公共事务似乎只是为了证明我来了、我在这、我在做,而对于自己行动的公共效果并不在乎。在这种情况下,“滥竽充数”“应付了事”“人在心不在”等现象在所难免。

在对竞争性公共物品的利益分配中,为获取个人利益,理性的行动者往往会选择积极介入公共事务,这就解决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问题。但新的问题是,在公共资源总量既定且个体理性盛行的情况下,每个参与者都倾向于从公共资源中多分得一些个人利益。社会中往往会产生一种对公共资源竭泽而渔的现象,此即本文所说的破坏性参与。破坏性参与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比如,奥斯特罗姆对斯里兰卡水利开发项目的研究发现,在这一项目中,参与者行为的主导模式是,“无论任何时候、无论采取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只要有可能,就要获取稻田可容纳的最大限量的水;不积极参与旨在要求他们接受用水限量的任何活动”。结果造成实际用水大规模浪费,“实际灌溉面积只有工程筹资时计划的三分之一”“灌溉系统地区的全部农业产出大大低于灌溉工程师根据‘最优用水模型’计算的预期产量”。[8]在个体理性驱动下,参与者行动的短视特征突显出来,他们不顾公共资源的承载力和最优配置方案,尽可能多地从中攫取个人利益,结果会大大降低资源的可持续性和利用效率,整个公共利益也会因此受到大幅削弱。

(三)事后参与的消极化和短期性

事后参与的消极化问题,主要是指公共物品供给完成之后,社会成员表现出来的获得感、幸福感不强,满意度不高,对公共物品不够珍惜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与相容性公共物品(如公共广场的修建、社区环境的美化等)有关的公众参与之中。如前文所述,在创造相容性公共物品的过程中,理性的社会成员为尽量减少个体成本投入,在事前参与和事中参与阶段分别会选择沉默和形式化的参与策略。社会成员很少投入个人成本就可以享受公共福祉,这会使他们产生公共物品得来很容易的错觉,其对公共物品的获得感因而会削弱。进一步来讲,对于外部力量供给的公共物品和自己亲手创造的公共物品,社会成员所投入的感情是不同的,如果他们“既没有在决策中体现话语权,也没有在建设中展现存在感,如此很难建立起对公共物品‘主人’般的认同感”[9],他们也就不会像珍惜自己的物品一样珍惜公共物品。除此之外,仅从个体理性出发思考问题的社会成员往往更强调个人享有公共物品的权利,而对个人的社会义务选择性的忽视,这会无形中拉高他们对公用物品供给的预期。当参与者认为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政府的责任,而享受这种供给是自己应得的权利之时,他们也很难从公共物品中得到满足。不仅如此,这种心态还会使社会成员忽视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能力,一味强调现有的公共物品供给还不够好、不够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基层干部常常抱怨一些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存在“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这一现象正是事后参与消极化的典型表现。

事后参与的短期性问题,主要是指公共物品完成分配之后,社会成员往往表现出“利尽则散”的行为取向,公众参与缺乏可持续性。这类问题一般主要发生在与竞争性公共物品有关的公众参与之中。一方面,公众对竞争性公共物品的参与是一个“分蛋糕”的过程,“蛋糕”分完了,个体在公共事务中无利可图,便不会再继续维持一种积极的参与行动。事实上,在许多以争取个人利益为动机组织起来的公众参与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旦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得到满足,这类参与往往会迅速结束,“很难再让人们继续交流并组织具有批判性和集体性的活动”[10]。另一方面,在分蛋糕的过程中,如果社会成员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不惜侵犯他人利益,其参与过程必然充满了冲突甚至暴力。因此,这类参与不仅不会增进参与者之间的团结,反而可能强化群体内部的分裂,消解群体社会资本,使群体很难在后续其他公共事务中再次组织起有效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不可持续特征因此会更加明显。在荷兰Drentsche Aa国家公园的建设过程中,社会成员因参与过程中的获益程度不同而分化为顽固对抗的公民、被体制吸纳的公民、失望的公民、冷漠的公民、创造性的公民等不同类型,公民群体的内部分化使其很难继续组织起具有高度覆盖性的公众参与[11]。这是短期性参与的典型案例。参与行为的短期性体现了个体理性的狭隘,参与者往往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只注重个体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虽然公共事务的组织者可以通过利益吸引的方式增加公众参与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进而实现公共事务的合法性建构,但这样做的代价却是进一步增加了下一次参与的组织难度。


公民的激情对个体理性的升华


从前文分析可知,个体理性的泛滥会使公众参与产生与其初衷相背离的结果。要想超越这种公众参与的悖论,需要我们跳出理性的桎梏,从一个全新的角度重塑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美国学者克劳斯认为,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情感与理性一样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成员只有将正确的情感带入参与过程,才能使公众参与达到理想状态,而这类正确的情感就是所谓“公民的激情”[12]。公民的激情实际上是从情感维度去思考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而这一维度恰恰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属性相匹配:公民的激情强调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一员和集体一员所应具备的情感。如果说个体理性更适合用于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那么,公民的激情更适用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公共事务。本文引入公民的激情这一概念意指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成员所应具有的一系列与“公民性”相关的道德情感,比如,对集体的关切、热爱,对集体原则的忠诚,对社会前景的乐观,等等。公民的激情解决了公众参与的逻辑错配问题,它使参与者从对个人“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中跳脱出来,转而站在集体的立场思考公共事务。这既是克服公众参与悖论的治本之道,也是对个体理性的升华。

(一)公民的激情是一种公共行动的促进机制

个体理性引导的公众参与会出现失语、形式化和消极化的问题,而作为一种行动的促进机制,公民的激情恰恰能很好地克服上述问题。

首先,公民的激情能够克服公众参与的失语问题,促成积极的决策参与。情感是人类行为的调节器,情感的倾向性是决定社会成员行为取向的关键因素。如果社会成员的情感不支持某类事件,他们就会产生消极回避的行为取向;反之,他们则会产生积极参与的行为取向。公民的激情使社会成员具有一种亲近社会、热爱集体的情感,而积极参加公共协商和公共决策正是他们表达这种情感的重要方式,因此,公民的激情必然导向积极的决策参与。此外,公民的激情还使社会成员相信,积极的献计献策能够使公共决策更为完美,促使社会生活变得更为美好。这种信念不仅能够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而且能使他们在决策参与中最大限度地释放出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本着推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表达意见和观点。这就为决策过程增加了观点的异质性和多样性,使决策能够真正集中众人的智慧。

其次,公民的激情能够有效减少形式化的参与,增进事中参与的活力。个体理性之所以会导致公众参与的形式化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社会成员的参与动机是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而公民的激情恰恰可以有效弥补这一“动机性缺陷”,将公共动机重新带入公众参与之中。在公民的激情的推动下,人们乐于为公共利益而付出个人的时间、精力乃至物质成本,对公共活动持有一种积极参与的倾向,这会使公众参与有效避免“只挂名但不参加实际活动”等虚假繁荣现象。除此之外,公民的激情还促进了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转换。作为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当社会成员将自身的参与行为看作是践行一种积极的公民身份之时,他们的权利意识就会发生转变,从以公共服务用户的身份关注个体权利(消费者的视角、被动的视角、什么都是应该给我的),转向以普通公民和社会一员的身份去维护他们更广泛的权利。[13]由于表演性的参与策略是以忽略集体权利为前提的,因此,当社会成员从关注个体权利转向关注集体权利之时,他们就会摒弃表演性的参与策略,转而在公共事务中贡献出自己全部的主动性,“滥竽充数”“应付了事”“人在心不在”等现象也会自然而然消失。

最后,公民的激情有助于超越事后参与的消极化问题,提高参与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公民的激情使社会成员在事前和事中参与中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这会使参与者对公共物品的形成过程有更为全面的认识,使其感受到公共福祉的来之不易,进而增强其获得感。此外,公民的激情体现为个体对集体的热爱,当我们热爱某一对象时,我们会乐见于其变得越来越美好,因此,在这种热爱情感的作用下,当个体看到集体因公共物品的供给而变得日趋美好时,他们自然会收获一种幸福感。再者,公民的激情使社会成员在参与过程中不仅仅考虑自己的应得,而且会站在社会的角度去考虑社会的供给能力,这样就会使他们对公共物品的供给形成一个合理预期,防止社会成员出现对自己所得“永不满足”的现象。由于有了对现实社会的合理预期,每取得一点进步都会得到社会成员的加倍珍视,尤其是当他们认识到有些社会进步与自己的参与行为相联系的时候,这种幸福感会进一步提升。[14]

(二)公民的激情是一种社会整合机制

在竞争性公共物品的分配过程中,个体理性可能会导致失序的参与、破坏性的参与和短期性的参与,而作为一种社会整合机制,公民的激情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公民的激情能够使事前参与超越简单的争论,转而致力于在争论中谋求共识。在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商讨过程中,受参与者多样性的影响,一定程度的分歧和争论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公民的激情的作用下,这种分歧和争论并不影响共识的形成。之所以如此,主要有如下两方面原因:其一,公民的激情要求社会成员在协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公民性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社会成员提出的任何观点都必须围绕如何实现公共利益这一问题展开论证;不同观点之间可以发生争鸣,但必须遵从基本的讨论规则和秩序;讨论过程允许存在观点的冲突,但绝不允许因此而出现根本性对立;社会成员在讨论过程中可以自由表达观点,但必须尊重最终决议。概言之,公民的激情蕴含了维护集体团结和整体性的价值追求,由“公民性(civility)精神指导这种商议”[15],“使人们忠实于公共原则并形成见到这些原则得以实现的欲望”[16],进而使参与商讨的社会成员将自己嵌入于集体之中,追求集体合力的实现。其二,公民的激情改变了社会成员“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使其更善于理解他人处境、倾听他人意见,在此基础上,“它使人们对相关他者的情感形成同情的(但也包含批判性的)认同”[17]。这就建构起了一种相互理解的商讨氛围,在这一氛围下,利益冲突的相关方相互间能够进行程度不同的利益让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来的利益不平衡进行中和、折中,实现某种利益的平衡状态,最终达成社会共识。

其次,公民的激情能够使事中参与克服破坏性问题,形成良性合作局面。事中参与之所以会出现破坏公共利益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各个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化的个体利益。因此,要想解决事中参与的破坏性问题,关键就在于超越差异化的个体利益,找到合作的共同性基础。公民的激情恰恰塑造了社会成员的共同性基础。其一,公民的激情为参与者之间的合作行为提供了共同的价值基础。它使社会成员重新找回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追求,使他们认识到“为了与他人协调我们的生活,我们必须能够超出我们自己私人观点的限制去思考问题。”[18]集体主义的价值追求培养了参与者“想要合作”的思想倾向。其二,公民的激情使参与者明确了共享的行动目标。公民的激情促成了社会成员在事前决策阶段的积极参与,这一过程会使他们对公共事务要“做成什么”形成清晰且一致的认识,防止其因认识不到位而偏离公共目标、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其三,公民的激情使参与者熟悉了共同的行动方案。在公民的激情驱动下,公共事务的具体行动方案由大家在事前阶段经反复商议而得出,这使参与者对这一方案的时间节点、具体分工、阶段性任务等都比较了解,对自己在公共事务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和主要作用也比较清楚。概言之,参与者对“如何做成”公共事务具有清晰且一致的认识,这会防止出现因“蛮干”而破坏公共利益的问题。在所有参与者都“想要合作”且明确“合作的目标”、知道“如何合作”的情况下,最大化的公共利益就会被创造出来。

最后,公民的激情能够有效解决事后参与的短期性问题,构建起可持续的参与机制。公民的激情使人们生活意义的来源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体物质收益,同时还包括对集体成就的荣誉感。对集体成就的追寻会促使社会成员持续参与公共事务。从前文分析可知,公民的激情还调和了事前参与和事中参与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冲突,这会进一步影响事后参与,防止集体因内部分裂而出现短期性参与的问题。除此之外,公民的激情还在如下两个方面促进公众参与的良性循环:一是促进合作经验的积累。公民的激情使社会成员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学会在什么程度上妥协、如何说服别人、什么样的观点是可接受的、如何与他人沟通等参与技能,这些技能对进一步参与公共事务具有重要的优化作用。二是增进参与者之间的友谊。公民的激情促使参与者之间结成互惠的社会关系网络,使社会成员在围绕公共事务的互动中体会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乐趣,这一过程能显著增强参与者之间的友谊、提升社会凝聚力。总而言之,在事前参与和事中参与完成之后,公民的激情会创造出更多的情感能量、更高水平的团结和更强烈的集体意识,公众参与也会因此进入一种不断自我优化、自我完善的良性循环轨道,正如美国学者帕特南所发现的那样,“有组织的参与活动似乎一直在反复灌输公民活动的技能以及伴随一生的利他主义精神”,“志愿活动会催生出更多的志愿活动”[19]。

(三)公民的激情升华了个体理性

长久以来,理性与情感的关系问题始终是困扰公众参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传统观点倾向于将情感从理性中剥离出来,以防止情感化的意识方式模糊我们的理性,但事实上,理性与情感是无法分割开来的。“决策制定依赖于重要的情感体验,尤其是依恋、嫌恶和欲望。情感方面有障碍的患者或许完全能够进行逻辑分析,他们也常常能够就种种行动路线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有效推理。但是研究表明,他们无法决定采取哪条行动路线”[20]。就本文讨论的个体理性而言,其之所以会造成公众参与的悖论,主要是因为它建基于一种以个体私利为基础的情感之上。我们在公众参与中引入公民的激情并不是要抛弃理性,而是要重构理性的情感基础,并以此来升华理性。

公民的激情使参与者的“成本-收益”分析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公民的激情使社会成员认识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性,使他们自觉站在集体利益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这时,他们的视野就会扩大,他们会发现利他主义不会成为生活中的一种装饰,而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基础,只有将公共利益维护好、发展好,个人利益才能得到可持续的保障。此外,站在集体的立场参与公共事务,不仅给参与者带来物质上的收益,而且还会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一旦发现共同利益并联合起来的时候,他们不仅维护着自身利益,而且还互助合作,共同避开来犯之敌,为的是进一步享受彼此交往的乐趣,与其他人共同感受生活,归根结底就是一种共同的道德生活”[21]。罗伯特·弗兰克认为,情感可以解决行动者对集体目标和社会价值的承诺问题,因为当情感,如爱和同情进入社会情境后,它们将对自我兴趣和自我满足行为给予调整,培育助人行为。久而久之,当助人行为成为互惠性的时候,一个对社会承诺而不是一群自我个人的群体形成了[22]。公民的激情将松散的个体捏合为一个有着共同的集体承诺的整体,使所有参与者基于对整个集体的“成本-收益”分析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取向。在此情况下,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往往会选择积极表达观点而非默不作声,选择主动作为而非仅仅挂名,选择创造性行动而非应付了事,选择合作而非冲突。 

公民的激情使参与者的“成本-收益”分析建基于长远利益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公民的激情将个体的长远利益同公共利益统一了起来,它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的慎思性观点单单由自我利益所决定而没有任何对他人利益或观点的考虑,从长时段来看,他甚至连自己的目的都无法实现,遑论集体目的。”[23]因此,只有实现了公共利益,才能实现个体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公民的激情还使广大参与者立足于未来思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本身也有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分,以地下水资源为例,从眼前利益来看,无节制的开采地下水符合广大农民的共同利益,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却消耗了子孙后代的公共福祉。公民的激情使社会成员的目光更为长远,使其能够超越眼前利益,在更为宏阔的历史中计算公共行动的得与失,这样,对于那些利长远、固根本但却很难马上见效的公共政策,社会成员更容易显示出支持的态度。

公民的激情何以可能


公民的激情对克服个体理性的后果、超越公众参与的悖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贴近集体和社会的情感,公民的激情也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和积累需要一系列具体条件。

(一)结构性条件

与公民的激情相关的结构性条件包括三类关系,分别是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首先,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深刻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情感能量。由于绝大多数公共事务都是由特定组织发起和实施的,所以,组织往往被公众看作是集体和公共事务的具象化代表,公众对组织的情感往往会折射到集体和公共事务之中。要想在公共事务中激发公民的激情,必须处理好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组织和公众的结构关系可分为三种:一是控制型关系,这种关系倾向于利用组织权威和强制性手段吸纳社会成员、维系社会团结;二是契约型关系,这种关系强调通过物质激励、等价交换等市场化方式维系社会成员对组织的服从和依赖;三是团结型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组织更多站在公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服务于公众的需求,组织的目标同公众的目标相互融合,公众通过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协助组织实现其目的。显然,相比于其他两种结构关系而言,团结型关系更能激起公民的激情。构建团结型关系,本质上就是使服务群众的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摆脱过度行政化、市场化的倾向,重新融入群众中去。在这种关系下,社会成员能够感受到来自组织的尊重和温暖,并能够在参与中体会到自身的存在感,他们对集体的热爱和忠诚也会增强。

其次,集体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对公民的激情有着重要影响。由于社会成员个人所占有的财富、声望、资源等存在差异,所以公共事务中的参与者难免存在不同类型的亚群体,这些亚群体之间的关系状况是影响人们情感能量的又一项重要结构性指标。具体而言,如果参与公共事务的强势群体与普通参与者之间保持平等的合作关系,那么,普通参与者对集体的亲近感就会因此而增强;反之,如果强势群体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处处打压普通参与者,那么,普通参与者也会因此而疏远集体。以村干部群体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关系为例,相关研究显示,村干部与农户之间的信任、合作等互动关系能促使农户对基层组织形成较强的群体意识和心理认同感,进而激发农户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提升农户参与治理的意愿。[24]相反,如果村干部借助其在村庄内部精心编织的“组织化支持系统”,拉拢一些所谓的非治理精英或村民而疏离另外一些人,其结果则会极大损害村民对村庄的感情,甚至可能造成村庄的内部分裂[25]。由此可见,社区精英同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对凝聚参与者的社区情感、涵养公民的激情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最后,集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成情感能量的重要条件。一个人际关系紧张的集体很难产生“为公共事务而奋斗”的情感能量,而一个人际关系和谐的集体则会增强个体对群体的亲密感,促进个体对集体情感的生成。帕特南认为:“一听到哲学家高调谈论着‘公民参与’‘民主协商’,我们很容易认为社区组织和公共生活就是更高形式的社会参与,但在日常生活中,是友谊和其他非正式的社会交往提供了关键性的社会支撑。”[26]这里,“友谊”和“非正式的社会交往”就是优质人际关系的体现。在一个集体中,优质的人际关系能够安顿人们的心灵,满足人们对“家园”的情感期待,增进其对集体的感情。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当嵌入到密集的互惠社会关系中时,公民美德是最有力量的。[27]频繁的居民互动和密切的邻里关系能够促进社区成员形成信任、归属感、互惠互助精神及自愿合作态度[28]。

(二)情境性条件

情境性因素主要包括社会文化情境和具体的实践情境两个方面。

首先,公民的激情受到社会文化情境的影响。所谓社会文化情境,它是由一系列表达肯定和否定观点的社会舆论和制度所组成的,换言之,社会舆论和制度支持什么、鼓励什么、赞扬什么、贬低什么、轻视什么,这些构成了社会文化情境的基本框架。符号互动论认为,人们在所有的情境中都寻求确认和保持他们作为特定个体的自我概念。当人们能够在情境中再次肯定他们的自我概念或身份时,将体验到积极情感;反之,当证明自我时遇到问题,他们将体验到消极情感并寻求摆脱这种不协调,以恢复平衡[29]。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行动得到了外界的积极反馈,那么,行动者就倾向于继续保持、发扬这种行动;反之,他们则会调整自己的行动方式,以期获得外界的正向反馈。在公众参与中,要想充分激活公民的激情,必须塑造一个与此相匹配的情境性条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30],形象地告诉人们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什么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什么是必须反对和否定的[31]。

其次,公民的激情还受到具体实践情境的影响。所谓具体的实践情境,就是在特定的公共事务之中人们所营造出来的参与氛围。该氛围受公众参与的骨干和精英影响较深。这主要是因为骨干和精英有着成功的人生经历和丰富的社会资源,他们的言行往往会起到极强的示范作用,此外,骨干和精英往往能明确说出参与公共事务的理由,他们掌握着说服他人的技巧,能够影响其他社会成员的思考方向,在很多时候,参与骨干和精英是公共事务中第一批站出来行动和说话的人,他们的话语和行动无疑为接下来的公众参与奠定了主要的基调。如果骨干和精英带头为自己利益说话、瓜分公共利益,就会制造一种冲突、分裂的实践情境,个体理性就会在这种情境下占据上风;反之,如果骨干和精英在公共事务中努力为集体争取权益,为公共利益最大化而积极行动,公民的激情就会占据上风。除骨干和精英的影响之外,参与过程中的社会互动也会影响公众参与的实践情境。相关研究发现,在某地居民参与PX运动的过程中,促成公众参与的最主要因素既不是环保动机,也不是自利动机,而是由居民相互鼓励所形成的群体气氛和群体压力[32],这里,“居民的相互鼓励”恰恰体现了社会互动的作用,正是因为社会成员在互动中营造出了为公共利益而奋斗的实践氛围,才促成了PX事件中成功的公众参与。

(三)认知性条件

所谓认知性条件,就是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之“公共性”的判断和认识。具体而言,就是社会成员对什么是公共事务、谁在主导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的目的是否真的是为大家而服务、个体能在公共事务中获取什么等问题的判断和认识。公民的激情为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准备了情感能量,但要想使公民的激情成为可能,还必须使这些情感能量找到投射的对象。也就是说,只有找到那些真正令公众认可、使其乐于投身于其中的公共事务,公民的激情才能最终转化为参与行动,而如果没有找到这样的公共事务,公民的激情就会成为悬浮在半空中的情感,无法通过具体的行动表达出来。概言之,认知性条件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使社会成员从众多贴着“公共”标签的事务之中分辨出真正乐于投身于其中的公共事务,在此基础上为公民的激情找到表达的对象。

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认知深受参与过程公正性的影响。相关研究显示,在一些公共项目中,社会成员之所以存在参与意愿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利益寻租现象使他们将这类项目看成是满足个人利益的事务,而非满足公共利益的事务[33]。参与过程的不公现象会使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产生怀疑,进而削弱他们参与这类事务的意愿。公共事务要想得到绝大多数目标群体的认可至少应实现参与过程和参与结果的公正:一是参与规则的设置不应偏袒强势群体的特殊利益,也不应遮蔽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利,任何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可以进入公共议程;二是最终的公共决策应当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抛弃明显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诉求,吸纳一切合理的诉求,提出一个所有受影响者都能理解和接受的最优方案。公正的参与规则和公正的参与结果使社会成员认识到其所参与的事务是真正服务于所有人利益的,使他们愿意将公民的激情投入于相应事务之中,这时,他们的言论就会从“我想要”过渡到“我们想要”,再变为“我有权利”或是“我们有权利”于是公众学会了从集体的角度展开思考,学会了通过公共协商与公共合作解决集体要求。

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认知还受信息透明性的影响。信息透明性的作用就在于,它可以使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整个过程展开有效监督,防止公共事务中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促使公共事务真正服务于公共福祉。从认知的角度来讲,透明的信息供给可以有效减少社会成员的怀疑心理,增强他们对公共事务主导者的信任度,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成员全面了解公共事务,使其对公共事务的预期结果建立信心。如果信息供给不够透明,参与者对公共事务的认知就可能朝着负面的方向发展,他们的参与激情也会因此而受到极大削弱。在一个失败的业主维权案例中,没有人能说清楚业主捐赠的活动经费到底是真正用于维权的各项开支还是被当时的管理者占为己有,结果导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信任态度的产生,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最终解散,公众参与宣告失败[34]。可见,透明的信息供给对引导参与者建立积极的社会认知、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认知还受到过去参与经验的影响。过去的参与经验可以产生一种思维惯性,它们通过提供一种正向或负向的心理感受,与其他东西一道决定了社会成员的认知倾向。如果在以往的公众参与中,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受到充分尊重,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那么,公众就会从中产生正向的参与经验,他们对其他公共事务的认知也会因此而变得更为积极。反之,如果社会成员在过去的参与中产生过不愉快的经历,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因此对其他公共事务产生负面的认知倾向,特别是这种不愉快的参与经历经过多次积累之后,就更容易产生以点概面的“晕轮效应”,使社会成员对所有公共事务形成负面认知。这种情况下,公众在认知上不承认公共事务的公共性特质,公民的激情就会被压抑在内心深处,而功利性的倾向就会在公共事务中显现出来,“他会在下一次选择社群的时候,减少情感化和理想化的因素”,“下一次的时候,我不会想投入那么多感情,我的选择会更加功利”[35]。


 注释

[1]本文所说的个体理性主要是一种以个人物质利益为中心的思考方式,是个人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成本收益计算。

[2]本文所区分的竞争性公共物品和相容性公共物品是从现实世界中提炼出来的两种理想类型,在现实世界中,许多公共物品往往既具有竞争性特征也具有相容性特征,这时,判断该公共物品的性质主要是看其竞争性特征更明显一些还是相容性特征更明显一些。

[3]韩志明.小心翼翼的行动者:社区治理的内卷化叙事——以S市Y区“睦邻门”案例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20(12):69-75.

[4]蔡定剑.公众参与:欧洲的制度和经验:policy and practice in Europ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41.

[5]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16.

[6][19][26][27]罗伯特·帕特南.独自打保龄: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M].刘波,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5-46,134,100,7.

[7]李晓丹,李蓉蓉.政策绩效是如何弱化的:多主体互动均衡下的乡镇政策执行研究——以X村的退耕还林政策为例[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1,23(06):21-32.

[8]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185,186,187.

[9][33]贾双跃.中国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困境及其超越[J].山东社会科学,2021(04):95-100+115.

[10]柯蕾.公众参与和社会治理[M].李华,林琳,陶思媛,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8:230.

[11]Turnhout E, Bommel S V, Aarts N. How participation creates citizens: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as performative practice[J]. Ecology & Society, 2010,(4).

[12][15][16][17][18][20][23]莎伦·R.克劳斯.公民的激情[M].谭安奎,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15:1,2,177,177,6,3,6.

[13]Carr, Sarah. Participation, power, conflict and change: Theorizing dynamics of service user participation in the social care system of England and Wales[J]. Critical Social Policy, 2007, (2).

[14]贾双跃.发挥社会参与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N].学习时报.2017-3-22(03).

[21]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27.

[22]Frank, Robert H. Passions within reason: The strategic role of the emotions[M]. New York: W. W. Norton, 1988.

[24]马鹏超,朱玉春.农户参与河长制治理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群体认同与干群互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6):80-91.

[25]辛允星.村干部的“赢利”空间研究——以鲁西南X村为例[J].社会学评论,2016,4(02):14-26.

[28]方亚琴,夏建中.社区治理中的社会资本培育[J].中国社会科学,2019(07):64-84+205-206.

[29]乔纳森·特纳,简·斯戴兹.情感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0.

[3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N].人民日报.2014-02-24.

[32]周志家.环境保护、群体压力还是利益波及  厦门居民PX环境运动参与行为的动机分析[J].社会,2011,31(01):1-34.

[34]方亚琴.社区、居住空间与社会资本[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200.

[35]Jhony Choon Yeong Ng,陈心悦,李敏,等.从加入到脱离:一项不同年龄群体参与社群活动的扎根研究[J].宜宾学院学报,2021,21(0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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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贾双跃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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