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的文明景观、异化面向与治理策略 | 数字社会
导 读
数字劳动伴随着数字技术运用而生,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呈现出数字文明的新景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多维审视数字劳动及其异化问题,探析数字时代异化劳动的外在表征与治理策略,对推动数字文明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创造人类数字文明新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劳动的文明景观、异化面向与治理策略
作者:秦 龙 赵紫薇
摘 要
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不仅促进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也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呈现出数字文明新景观。同时,伴随数字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资本通过数字平台形成对劳动产品、劳动过程及劳动者本身的控制,造成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弱化等问题。要通过重塑劳动者自我意识、规范数字劳动中的资本运作、营造数字平台和谐环境等措施,消解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异化问题,从而实现数字劳动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创造人类数字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 :数字劳动 文明景观 数字劳动异化 人的主体性
21世纪以来,随着以数据为核心的云计算、人工智能、网络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不断突破,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1]。数字技术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驱动力,将人类实践活动转化为数据的形式,使人类真正进入了尼葛洛庞帝所言的“数字化生存”状态。与之相应,社会孕育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数字劳动是伴随着数字技术运用产生的一种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相结合的新型劳动形态的统称,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数字平台为场域、以数据资源为生产资料,其类型主要分为雇佣数字劳动、零工数字劳动和免费数字劳动。数字劳动的发展不仅为传统行业发展开辟了新空间,提供了多元化就业机会,也为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在数字劳动推动人类文明迈向新阶段的过程中,数字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使人类生产生活陷入到新的物化逻辑之中。资本依托数字平台攫取劳动者剩余价值,使劳动者丧失了自身在数字劳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呈现出异化劳动的当代形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多维审视数字劳动及其异化问题,探析数字时代异化劳动的外在表征与治理策略,对推动数字文明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创造人类数字文明新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劳动的文明景观
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呈现出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等特征,实现了对传统劳动方式的创新发展。伴随着数字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数字劳动愈发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也为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坚实基础,呈现出人类文明新景观。
(一)数字劳动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科技的日新月异使人类劳动从“改造和利用自然”向“认识和理解自然”转变,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向“认识和理解人类自身”发展[2]。数字劳动为人的能动性的提升、思维创造力的激发和社会交往关系的丰富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了数字时代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数字劳动提升人的能动性。社会历史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们通过现实的活动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以此体现出人类自身的本质力量。马克思指出:“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3]在数字技术赋能下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通过能动的活动使其所具有的自然力、生命力等天赋与才能不断被挖掘、彰显与提升,其能动性得到进一步发挥。专业数字劳动中,劳动者利用数字技术将以往现实中难以展现的对象转换成虚拟现实中的对象,如科技模拟、太空模拟等,将技术与理念、经验有效融合,不断拓展实践的新领域。零工数字劳动中,劳动者通过自我的主体实践探索多元就业模式,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生活履历增加与企业平台协商的机会,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免费数字劳动中,劳动者通过在数字平台内积极建言献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增强社会参与感和互动感,为维护法律尊严、社会秩序以及传播社会正能量作出贡献。这使得劳动者在拥有越来越多参与权与话语权的同时,形成了一股推动社会正向发展的力量。
第二,数字劳动激发人的思维创造力。数字化生产所依赖的数据储存、处理和运用能力等,是以人的想象力、创造力作为支撑的,“这意味着创新型、知识型的数字劳动与数字劳动者正在快速崛起”[4]。事实上,人脑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已成为现代文明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数字平台内,劳动者思维创造力的提升通过劳动者的自我创造与劳动者之间的知识启发式创造得以展现。其一,劳动者的自我创造。相比于传统的体力劳动者,数字时代的劳动者更加专注于创意思考与策略制定。得益于数字平台环境的多样性与开放性,劳动者可以跳出传统思维框架,获得更广阔的视野与更独特的创意。劳动者从事算法设计、芯片和软件研发、网页设计、多媒体制作等工作,培养和锻炼了其思想创造力与科学思辨力。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将创意与知识相结合,发展出支配自身、扩展自身、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创造出品类丰富、功能齐全的数字产品。其二,劳动者之间的启发式创造。劳动者通过数字平台与其他劳动者分享知识、经验与技术,抑或通过他人的网络直播(才艺类、知识类等)获取更多激发自我创造力的资源,这会促进广大劳动者的智慧在全球范围内共享,形成点滴创意汇聚成群体创意的格局。数字平台内各类资源的多样性、丰富性激发了劳动者的创新潜能,极大地提升了劳动者的自我创造力与想象力,呈现出人的发展的开放性前景。
第三,数字劳动丰富人的社会交往关系。交往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不仅彰显了人的本质,也构筑了人与人之间多样化的社会关系。劳动作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和纽带,是形成丰富的社会关系系统最基本的动力[5]。马克思指出:“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6]在数字技术推动下,数字劳动使人类的生产生活突破了以往有形物质界限,为人类创造了全新的普遍交往新空间。人类生产、交往活动的领域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延伸,一种新型的社会交往行为出现,社会交往规模与交往范围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数字劳动丰富了现实的社交方式,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地理区隔,将包括偏远乡村居民、封闭区域人员、社会边缘人群在内的一切群体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形成链接,创造愈益丰富的社会交往关系。数字劳动过程呈现出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协同合作、赋能共享”的特征,共同分享物质生活世界与价值符号世界。这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7],展现出一种更为丰富、更加开放的社会交往关系新形态。
(二)数字劳动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伴随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劳动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劳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融合,不仅变革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也不断回应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展现了数字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美好蓝图。
一方面,数字劳动推动生产方式变革。生产方式变革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就数字劳动推动生产力变革而言,生产力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相结合而形成的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是一个时代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在数字时代,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算法等数字化劳动资料成为新的“智能测量器”和“智能指示器”。数据资源和信息成为社会新生产要素,劳动者的活劳动不再直接作用于物质生产资料,而是以数据这一非物质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劳动者作为生产力要素中的革命性力量,其思维力、创造力对社会生产愈发重要。以往劳动者体力劳动的作用逐渐弱化,脑力劳动日益成为整个数字劳动过程中的主要力量[8]。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推动形成和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实现对新质生产力之“新”“质”产物的不断丰富。数字劳动生产过程不断促进技术跃进性变革、实现要素创新性配置、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新质生产力迅速发展。数字劳动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后必然带动生产关系深度变革。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9]数字时代,全新生产关系显现出的新特征突出表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在数字生产资料系统中,数据、信息的地位逐渐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变化,劳动者可以拥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角色。数据、信息等社会新生产要素以及劳动者创造力、思维力等社会生产力的关键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增长,它们共同参与社会收益分配。数字劳动还丰富了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呈现网络化、数字化特征,不仅只有现实的社会关系,也衍生了虚拟时空的社会关系。而虚拟时空不仅丰富了人的社会关系,也使消费方式多样化、个性化,同时消费内容变为非物质性的数字商品,更是刺激了新的消费增长。
另一方面,数字劳动构筑美好生活新图景。“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10]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不仅革新着人类生产方式,也为满足人类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重要支撑。数字劳动生产过程大幅降低了社会总生产成本,极大提高了社会总生产效率,显著提升了人类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能力。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更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技术的进步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降低了就业门槛,为不同群体提供了更加多元包容的就业机会,使他们能够以更加灵活和自由的方式参与就业市场。创业者、自由职业者等可以借助数字平台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而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劳动者借助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不仅提升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丰富的数字产品,也增加了收入,这些“增量”与物质富裕的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数字劳动过程具有的灵活性、高效性等特征,将劳动者从机械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劳动者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科学、文化、艺术等更加抽象、更富创造性的劳动,使劳动者的创造力、社会知识等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当一切专门发展一旦停止,个人对普遍性的要求以及全面发展的趋势就开始显露出来。”[11]劳动者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展现了数字劳动为丰富人类生命活动形式赋能、为创造人类美好生活添彩的新图景,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注入不竭动力源泉。
二
数字劳动的异化面向
数字劳动作为新型劳动形态,延伸了人类的脑力与体力,推动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呈现出数字时代的文明景观。数字时代劳动形式虽不断更新,但劳动异化问题并未消失。在资本逻辑钳制下,数字技术成为资本支配与压榨劳动者的新手段,一种新的异化形式——数字劳动异化得以显露。数字劳动异化虽演变出新的特征与表现,但其仍处于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所阐发的异化劳动的理论场域之中。以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为指导,资本逻辑下的数字劳动异化主要具有以下表征。
(一)劳动产品的剥离状
马克思在阐述传统劳动产品时指出:劳动产品是劳动所生产的对象,“是固定在某个对象化中的、物化的劳动”[12]。进入数字时代,数字劳动产品是劳动者在数字平台内活动与生产的总结。传统劳动产品与数字劳动产品的相同处在于,两者同样具有使用价值。不同处主要在于,传统劳动产品是劳动者通过加工改造自然“有形物”所生产出物质性的产品,数字劳动产品则是在虚拟环境下以虚拟的形式产生,是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统一,其所携带的内容本质是信息,即人类的思想、知识等。正是由于数字劳动产品具有虚拟性、非物质性等特征,遮蔽了资本逻辑支配下劳动者与劳动产品之间关联性缺失的现象,使劳动者与劳动产品之间囿于一种剥离状态。
数字时代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不仅不属于其本身,还成为一种奴役自己的异己力量。在资本逻辑裹挟的算法系统中,劳动者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创造出难以想象的丰富对象世界,但其生产的劳动产品不为自身所有,成为数字平台的所有物,并最终为平台所有者创造巨大价值。在数字技术加持下,平台所有者对劳动者压迫与控制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形成一种全新形式的资本积累,使劳动者创造的数字产品价值的增值与劳动者自身价值的贬值成正比。正如马克思指出:“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得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创造的对象越文明,工人自己越野蛮。”[1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免费数字劳动中劳动产品的剥离现状最为明显。劳动者在算法推荐、诱导下产生大量数据信息,数字平台多次利用这些数据信息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如平台所有者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工具反复利用劳动者产出的数据信息,将其转化为劳动产品并商品化,再反向销售给劳动者本身。平台所有者无偿侵占劳动产品的价值,使劳动者成为无酬的“产消合一者”,与最初生产的劳动产品之间发生剥离。
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产品的剥离现状,与马克思所阐述的人与传统劳动产品的异化虽然表现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劳动产品对于劳动本身的异己性,都是非生产者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无偿占有。数字时代,资本逻辑统治下的劳动者为平台所有者创造了“宫殿”“智慧”“文明”,为自己生产出来的却是“赤贫”“愚钝和痴呆”“野蛮”,呈现出“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14]。
(二)劳动过程的对立性
马克思在撇开特定的社会形式对劳动过程加以考察时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5]传统劳动过程包含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种要素。数字劳动过程同样是通过改造数字化的劳动对象,生产出满足人们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产品。与传统劳动不同,数字劳动以数据、信息等“无形物”为劳动对象,以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算法等新型技术为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数字化演变,使平台所有者压榨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方式更具隐匿性、迷惑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指明,资本逐利下劳动过程的特殊规定之一——在劳动的社会组织形式方面,“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16]。这一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所有劳动产品的过程,也是资本家掌握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过程。“对资本家说来,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从工人手里转移到自己手里,就是非常必要的了。”[17]在数字劳动过程中,资本对劳动的管理和控制手段发生了显著变化,它以劳动时间和休闲时间的重合,模糊了生产与消费、工作与闲暇之间的界线,推进了超时、超强度劳动的普遍化。平台所有者以这种去劳动化手段支配劳动者行为,控制劳动者思维,将外在控制转变为主体自身的积极劳动和自愿奉献,深化了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平台所有者以新的形式继续掌握着数字劳动过程中的管理权和控制权,攫取劳动者剩余价值,对劳动者进行深层次干预、控制与剥夺。平台所有者的压迫不断转化为劳动者的“自我”压迫,最终导致劳动者的生命力被消耗,精神领域被侵占。
资本逻辑支配下的劳动者失去了对自身劳动过程的主宰,使自身与劳动过程对立。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对立不再局限于传统劳动过程中的时间与空间,而是进一步延伸到了虚拟空间;也不再局限于平台所有者作为外在于主体的控制与压迫,进一步转变为劳动者的“自我”压迫,最终使劳动者与平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
(三)类本质的疏离感
马克思指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18]在这一过程中,人类所进行的活动理应是人的自我选择、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自由自觉行为。但在资本逻辑掌控下,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异化劳动把类生活变成维持个人生活的手段”[19]。在《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能力,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20]换言之,在异化劳动中,劳动者越努力越是从肉体到精神一无所有。面向数字时代,数字平台通过“去异化”的数字技术,让劳动者陷入“自由中的不自由”,逐渐瓦解劳动者自我意识,使劳动者依附于其构建的庞大且复杂的系统中,表现出类本质的弱化和疏离。
数字时代,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水平得到一定提升与改善,拥有更多自主决策的权限和自由择业的空间,平台所有者提供的薪资待遇也能够使劳动者的物质生活得到一定保障。这一切看似摆脱了各种压迫、强制,实质是平台所有者另辟蹊径对劳动者实行经济上的间接压迫,这一方式更具“软性”,手段更高级。在这一间接压迫下,劳动者的活动是资本逻辑裹挟下的活动。由于社会的激烈竞争与巨大压力,劳动者的创造力与活力已经从生命本真的“目的”沦为仅仅是为了提高竞争力而使用的“手段”[21],这促使劳动者形成“自发性”过度劳动。这种看似主动性的劳动内含着身不由己的受迫性,劳动者真正的主体能动性特征逐渐式微。此外,还会导致倦怠综合征,这一症状“不是表达了筋疲力尽的自我,而是表达了疲惫、燃尽的(ausgebrannt)心灵”[22]。
资本逻辑宰制下劳动者的主体意识被数字化剥夺,甚至生命中的细节都被算法所控制和调节,失去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力量,形成一种数字领域的“牧领文化”。劳动者将这种“牧领文化”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使自身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不再具有“现实的人”的属性,自我意识最终被抽离,人的类本质彻底异化。
(四)人与人的异化态
马克思指出:“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23]劳动者与自身相异化的同时,也与他人的关系相异化。劳动者自我异化是在与他人的实践活动、现实关系中得以表现。数字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的异化状态,除了劳动者与平台所有者相异化的状态外,也存在劳动者与自身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异化状态,这些异化状态都是在资本逻辑统治下产生的。数字时代,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交往被转化为数字、符号、代码之间的连接,将原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转化为数据关系。劳动者在虚拟空间的交往削弱了现实交往的沟通能力,与原有的社会联系产生撕裂,缺少了实践中包含的情感因素。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24]数字劳动中,劳动者情感所拥有的感性、情绪等生命因素被数字化处理,沦为可以用数字技术加工与改造的客观对象,为资本的增殖服务。
一方面,算法控制下的劳动者情感呈现“他主”异化状态。算法推荐系统内,劳动者在使用各种应用软件时投入大量情感与精力,对劳动产品的依赖性越强,产生的数据便会越多。劳动者越来越相信、依赖大数据推送的“自己情感上”有所喜好的领域,优先选择自己曾关注过的内容,“只听愉悦自己的通讯领域”[25]。长此以往,劳动者对自身产出数据的占有越少,精神世界越贫乏,“情感中的道德、宗教乃至社会意涵,日渐遭到剥离,剩下的只是短暂的个体情绪……个体所体验到的,多是离散和脱域的情感。在这种情况下,情感也就易沦为操控的对象”[26]。由于资本控制下数据算法的诱导,劳动者的多元化价值与诉求被抑制,最终桎梏于数字平台建造的“信息茧房”和算法系统中,产生认知圈层化、回声室效应等不良现象。
另一方面,局限于虚拟空间的人际交往导致劳动者之间的交往异化。虚拟空间的情景将劳动者隔离开来,使劳动者的交往环境失真,降低了存在现实关联度的劳动者之间的交往频率与深度,导致交往的虚化、异化[27]。数字平台内,劳动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虽然跨越了地域边界、时空界限,但实质上这种交流的广度仅限于虚拟空间内。未进入虚拟空间的个体被实质性的边缘化,这些劳动者逐步变为原子化的个体,被资本逻辑体系中的数字权力所排斥,如众多应用软件的正常使用,是建立在同意以个人隐私信息作为交换的基础之上。能够进入虚拟空间的个体也会由于不同的道德观念、价值原则、交往目的等形成隔阂与分层,加剧了社会交往的封闭化。资本逻辑下的数字劳动将人的协作性、需求性等本质属性抽象化,造成数字区隔或交往鸿沟。
数字劳动的治理策略
在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构建的平台环境中,数字劳动受到资本逻辑的统治,劳动者的精神世界被规训、平台数据资源被垄断、劳动界限被模糊等问题愈演愈烈。因此,有效治理数字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异化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平台以及劳动者的共同参与,通过重塑劳动者的自我意识、规范数字劳动中的资本运作、营造数字平台的和谐环境等措施,引导数字劳动正向、健康地发展,创造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数字文明形态。
(一)重塑劳动者的自我意识
在数字社会中,资本逻辑不断规训着劳动者的思考方式、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等,将其真实面目掩盖在“表面的美好”之下。数字平台内,劳动者将个体产生的矛盾心理、社会产生的异化状态理解为社会发展的合理代价,忽视了资本逻辑对社会文化的主导和垄断[28],这一逻辑统治固化了劳动者的思维惯性、选择的“无意识”与行动的“路径依赖”等。因此,劳动者需要重塑自我意识,消解人的存在论困境,使自身成为数字时代的社会主体。
一方面,促进劳动者主体性自觉意识的回归。面对数字劳动异化问题,劳动者既需要充分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又需要深刻认识客观的数字劳动环境,促进主体性自觉意识的回归。首先,劳动者需要建立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有助于劳动者获取知识与作出合理的决定,使思考更严谨、行动更高效;也有助于培养劳动者独立思考的能力与理性批判的精神,提升判断能力与决策能力。这样可以辨识虚拟世界中数字信息的真伪,看清数字平台背后资本隐匿的控制手法,摆脱资本逻辑的束缚与奴役。其次,劳动者需要提升数字素养与技能。数字技术快速演进造成的技术接入上的信息化差距和劳动观念教育的脱节滞后,使劳动者陷入数字劳动的认知困境。因此,劳动者需要加快对数字技术、数字劳动的全面深入认识,提升数字劳动交流、创造、应用的能力,形成数字时代终身学习的意识,逐渐回归到脱离异化的充分展现本质状态下的“人”,即历史的发展的“人”[29]。此外,数字平台的运行要始终将坚持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理念贯穿其中,将数字技术的运用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进步有机结合,实现科技发展、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同频共振、一体推进。
另一方面,坚持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统一。马克思在《手稿》中明确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30]人能够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性有效统一,推动事物发展,满足自身需求。数字资本出于追求剩余价值的终极目标而“具有无限度地提高生产力趋势”,它以人的尺度实质是平台所有者的尺度,不断消解物的尺度,致使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割裂,造成数字劳动与人的异化。因此,克服资本逻辑下的数字劳动异化需要重新将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统一,实现劳动者在实践活动中主观性与客观性、能动性与受动性的具体的与历史的统一。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在使用数字技术与借助数字平台中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使劳动力的使用和消耗创造出更多更好的劳动成果。同时,劳动者能够不断完善自身作为人的尺度的价值实践,按照自身价值需要塑造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不断彰显人的本质力量。
(二)规范数字劳动中的资本运作
数字资本是披着“数字文明”外衣的资本,依托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以一种形式上温和、隐蔽的方式掌控劳动者的消费行为、思考能力以及个体情感等,实现对劳动者愈加深刻的劳动压榨。资本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工具”而不是“主宰”。数字时代,资本虽发挥出它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文明作用,但其本性所内在生成的消极作用依旧不容小觑。数字劳动过程中必须规范资本有序运作,使资本转变为促进“人”的发展的积极力量,服务于推动社会发展与实现人类共同利益。
一是要坚持资本服务人民的价值立场。数字劳动的发展释放了巨大创新潜能与创造动力,然而数字资本的发展也暴露了资本自私、贪婪的本性[31]。数字劳动的健康发展要求资本始终为人民服务、为劳动服务,无论何时都要摆脱和打破少数人垄断资本的情况。资本不能背离人民的利益,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平台要确保数字技术获取、数据信息使用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引导资本始终服从、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使资本与数字技术的融合成为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划定资本扩张红线及行为边界。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平台为主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防范数字时代资本的无序扩张,遏制资本利用法律制度空隙过度谋利的不良行为。政府要加快数字平台监管政策的改革,依法加强对资本的监管。对于符合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资本行为“开绿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领域“设红灯”,给出清晰透明的规则与科学合理的界限,必要时引入“黄灯”规则,给予资本行为一定的缓冲期。对资本设置“红黄绿”灯,不仅是为了严格限制资本的消极作用,也是着眼于引导资本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以此为资本在数字劳动中的运作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外部环境,促进数字劳动提质增效,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营造数字平台的和谐环境
数字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推进和谐的数字平台环境治理已成为时代所需。应对数字劳动异化带来的问题与挑战,需要构建安全、稳定、共享的数字平台环境,为消解数字劳动异化问题作出持续性努力。
首先,建立健全数字监管体系,维护劳动者信息安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和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使数字平台内个人隐私信息愈发“公开化”,赋予了数字劳动过程特殊性,给个人信息安全与数据安全带来新挑战。在维护劳动者隐私信息过程中,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职责,探索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数字平台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展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劳动者个人隐私保护建立特殊规则。同时,在这一特殊规则中应赋予劳动者实质有效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删除权与限制处理权等具体权利。监管部门要完善隐私保护的监督管理方法,建立健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获取、使用等制度规则,多方面营造安全、规范、有保障的数字劳动环境,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其次,建立数字平台稳定的雇佣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目前,数字经济发展催生出大量新产业、新业态,在带动就业、刺激消费、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释放出巨大潜能。与此同时,数字平台的劳动者面临收入不稳定、工作保障减少等现实问题,其自身发展与权益的合法维护面临新挑战。因此,政府与企业平台应形成合力,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如构建分类分级的劳动权益指标体系、采取数字平台与劳动者共担共建的劳动保障模式等措施,促进劳动者与数字平台形成更为稳定的雇佣关系,并向没有形成稳定雇佣关系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同时,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力度,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督促企业平台自觉依规依法用工,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后,构建共创共赢的数字平台,推动劳动者共享数字发展成果。平台所有者凭借先进的数字技术在数字平台掌握数字霸权,进行数字垄断,使数字平台直接成为资本压迫和控制的场域。数字平台内的数据资源以及数字产品,一开始便是劳动者共同生产与创造的,劳动成果理应由劳动者共同占有与使用,这也是克服数字劳动异化,实现人在数字时代向自身、向社会复归的应有之义。数字平台可以通过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建立起数据资源的直接共享与间接共享相结合、个体共享与集体共享相补充的共享分配格局,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32],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技术进步红利,缩小数字鸿沟带来的技能差距,实现社会发展成果更公正地由全体劳动者共享。
四
结 语
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数字时代,数字劳动作为新的劳动形态为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为人类发展塑造新优势,推动构建数字时代独特的文明景观。数字劳动推动形成文明景观的着眼点是造福全人类,引领人类迈进数字文明时代,为人的物质富足与精神富有的双重实现提供重要机遇。应对资本逻辑介入下产生的数字劳动异化问题,需要批判性审思资本与数字劳动之间矛盾的新变化与新特点,认清资本逻辑扩张的实质,打破资本营造的财富文明幻象,在扬弃资本逻辑的同时建构社会美好新样态。在迈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征程中,只有持续深化数字劳动认识、规范数字劳动发展,才能不断推动数字劳动成为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和谋求人类解放的现实力量。
注释:
[1]习近平: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J].求是,2022(02):4-8.
[2]参见王赞新:数字经济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理论机制与实践演化——基于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分析[J].中州学刊,2023(03):27-35.
[3][6][7][9][11][12][13][19][20][23][24][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163,538,538,602,630,157,158,161-162,163,163,211,163.
[4][5]参见孙伟平,尹帮文:论数字劳动及其与劳动者的双向建构[J].社会科学辑刊,2022(06):55-65.
[8]参见张昕蔚,刘刚:数字经济中劳动过程变革与劳动方式演化[J].上海经济研究, 2022(05):56-66.
[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46.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40.
[15][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7-208,216.
[17]哈里·布雷弗曼:劳动与垄断资本——二十世纪中劳动的退化[M].方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54.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6.
[21]参见高天驹:从“他者剥削”到“自我剥削”——数字时代下异化劳动的新表现[J].天府新论,2021(05):33-40.
[22]韩炳哲:倦怠社会[M].王一力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9:18.
[25]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M].毕竞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8.
[26]成伯清:当代情感体制的社会学探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7(05):83-101.
[27]参见孙伟平:人类交往实践的革命性变迁——虚拟交往及其哲学批判[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03):13-19.
[28]参见朱晓彤:数字技术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发展进路[J].思想理论教育,2022(11):86-92.
[29]参见卞靖懿:大数据时代数字劳动正义觉解[J].道德与文明,2022(04):137-146.
[31]参见赵林林:数字化时代的劳动与正义[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1):122-132.
[32]参见陈红,邢佳妮:数字劳动异化的表征、危害及其超越[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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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重大项目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国际视野和天下情怀研究”(项目编号:22VRC038)、2022年度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究专项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增强‘四个自信’教育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挖掘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2JDSZZ02)。
作者简介
秦 龙,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紫薇,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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