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遮断效与形成权的行使(一)
摘 要
引 言
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领域中的一个传统性课题,就是如何看待“形成原因发生于标准时前,但于标准时后行使的形成权”的问题。[1]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前诉中没有主张撤销权和解除权,就不能再通过后诉主张合同撤销或解除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此处出现了形成权行使的自由性与生效判决的冲突,实质上是由于实体法和诉讼法二者不同的价值取向造成的紧张关系。由于无法通过目前《民诉法解释》规定的“禁止重复诉讼规则”遮断形成权,且如果选择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排除需要法官进行大量的解释,对法官对技术与责任要求高。所以完善生效判决的遮断效理论,明确何种情形下前诉可以遮断后诉形成权的行使,以及相应的正当性基础,可以起到规制形成权的行使,平衡实体法和程序法价值的目的。本文首先将从一个案例引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此问题后的裁判思路,指出其中的逻辑不足。第二部分,尝试运用现有的理论和规范,解释生效判决对形成权的遮断效力。第三部分,按照上述现有的理论和规范,无法解决生效判决的遮断效力与按照处分原则行使的形成权之间的冲突。于是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借鉴“期待可能性”与“提出责任”学说,对生效判决遮断效力进行进一步的理解。第四部分,在认识到前诉纠纷解决的终局性与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根据形成权在实体法上的类型: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最后一部分主要从程序保障和《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独立地位的角度对现有理论和制度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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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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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4.495. [2] 王福华.论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J].中国法学 [3] 刘明生: 《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5 年版,第 336 页。 [4] 任重: 《形成判决的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第 28 条》,《政法论坛》2014 年第 1 期,第 54 页 [5]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125 页 [6] 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450 页 [7] 骆东平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342 页。 [8] 林剑锋著:《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73 页 [9]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8 [10] 李响:《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案例与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05 页。 [11] 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第344-347页 |
作者简介
周子金
本科就读于东南大学,研究生就读于南京大学。专注于民商事案件、刑民交叉类案件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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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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