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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100问之具体执行程序


01



受委托人民法院不能及时执结如何处理?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02



强制执行依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03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有哪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若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中请复议。


04



对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有哪些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5



在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


06



在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07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有以下三种方式:(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满之日起计算;(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08



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9



执行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其他与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


10



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1



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12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13



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基于什么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4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



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5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哪些情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16



人民法院可基于哪些情形裁定驳回对商事仲裁文书的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只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



执行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8



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19



对公证债权文书如何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20



失信被执行人能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22



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责令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2)可对单位予以罚款:

(3)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4)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5)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3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市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4



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拘留是否有次数限制?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拘留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应该采取拘留措施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多项应拘留的行为的,可以分别予以拘留;被拘留后又出现应拘留的行为的,法院仍可以予以拘留。


25



在什么情况下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情节严重的。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6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能会被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7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8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适用普通程序,不得使用简易程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后,可以要求中止执行,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其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债权人可以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债权人因恶意串通的案外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受损,可以要求赔偿。


30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应该怎么办?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的,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效力,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1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简介

张心如

主攻不良资产处置,主要为银行、四大AMC做不良贷款清收及项目处置;具体包括提起不良资产清收领域的典型诉讼;胜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关键资产的处置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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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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