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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100问之财产调查与查控


01



如何防止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转移财产?



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前,申请执行前保全。


02



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制?



为解决被执行人的车辆找不到、无法及时控制的执行难题,多地法院联合公安部门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查控车辆的具体内容,包括: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锁定车辆转移登记业务;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等。


03



被执行人购买的理财型保险是否可以被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会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但对于人身专属性较强的人身保险,原则上不可以执行。


04



被执行人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白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是否进行执行。

(1)当被执行人为农民且只有农村房屋居住时,不应执行其住宅。

(2)被执行人虽然只有农村住房,但被执行人已死亡的,可以执行。

(3)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住房,可以执行。

(4)被执行人虽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但另有住房的,可以执行。


05



如何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通常案件先行中止执行,待共有人析产或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判决后,再恢复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份额的执行处分。在实务中亦存在直接裁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整体拍卖,成交后再按各共有人平均份额执行或返还价款的情况。


06



申请执行人可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报告?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07



法院能否公布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08



法院采取哪些调查措施以后可视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09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调查执行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10



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举报机制是什么?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11



失信被执行人车辆上高速公路可能面临什么限制?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失信被执行人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 


12



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是否能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判决摘录:(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在于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排他性权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13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能否炒股、买房、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14



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共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5



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电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胡紫仪

法律硕士,目前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向银行、AMC提供法律服务,完成案件破产、执行以及尽职调查等业务,民商事及行政争议解决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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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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