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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产环评师案看环评工程师“挂证”的刑事法律风险

史文彬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01

问题的提出


“挂证”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某单位名下,但实际上并不在该单位工作的行为。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通过挂靠资格证书来获取报酬或其他利益,而不是基于实际的劳动或专业服务。该行为在工程建设、药品监管等领域较为常见。今年两会期间,山东锦华“高产环评师”案被点名,肖某乙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两起案件中,均有环评师因“挂证”获刑,值得深思。本文以上述案件为例,分析环评工程师“挂证”的刑事法律风险。


02

案件梗概


(一)山东锦华“高产环评师”案

法院查明,林某鑫为非法获利,指使汪某成立两家公司进行环评资质页的非法交易。靳某燕通过中介将其环评工程师资格挂靠于锦华公司,并收取3.5万元挂靠费。在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林某鑫等人在靳某燕未参与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伪造签名并出售带有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制作900多份虚假环评文件,非法获利近8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林某鑫等三人一年二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靳某燕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二)肖某乙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被告人常某某是一名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环评)资质的工程师。余某与肖家甲等共同策划并于2019年12月成立了展航公司,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通过非法销售公司的环评资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余某通过中介安排,让持有环评师资格证书的常某某将其资质挂靠在展航公司,并为此支付了挂靠费和签字费。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余某和肖某乙等五人利用常某某的环评师资格,以展航公司的名义非法出具了超过700份环评报告,非法获利超过70万元。同时,田某某和郑某某合作成立了恒辉公司,购买展航公司的环评资质,并承接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得利润超过7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肖某丙等人共同创建环评公司,并与常某某合谋出售环评资质,提供虚假环评报告,严重破坏了环评市场的秩序,并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情节极为严重。田某某和郑某某作为中介组织的成员,通过购买环评资质并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同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八名被告人均被判定犯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某、肖某乙等八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八万元至三十五万元的罚金。此外,法院还禁止这八名被告人终身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03

律师分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本条系 1997 年《刑法》增设的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对从事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本条作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原(法释〔2016〕29号)第九条)对环境影响评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了指引性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4

结语


上述案件成为环境评估行业中介机构人员弄虚造假的典型案件,对于那些不直接参与环境评估报告编制、仅通过依附专业资格认证来获取利益的所谓“挂靠型”环境评估专业人员来说,是一个明确的警示。自“十四五”规划实施以来,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已持续四年对第三方环境服务组织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在这三年中,共有2260家存在违规行为的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受到了查处,193起案件被移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刑事调查,同时还有457个典型案例被公之于众。环评工程师切勿贪图“挂靠”小利,以身试法。


参考资料


喻海松:《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版,第943页


作者简介

史文彬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某省公安机关任职多年,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对涉税犯罪、金融从业人员相关犯罪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犯罪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转岗后专注于经济犯罪、民刑交叉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与控告工作,参与办理的多起刑事辩护案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减刑降档处理,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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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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