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要点
01
用人单位协商提出解除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念混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大多是用人单位先向劳动者表达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不等同于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最终解除的方式系为协商一致。
而用人单位能够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根据该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若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包括: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
不签订协商解除协议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已当面协商一致,因而忽略了和劳动者签订协商一致的解除协议,当纠纷发生时因无法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系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甚至败诉。因此,用人单位在协商完成后与劳动者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并且该解除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就各项费用和权利协商一致,类似表述为“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报酬、费用、赔偿或补偿)”。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明确的协商解除协议,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也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进行协商、处分各自权利为法律所允许。
在(2022)浙0106民初992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协议,原告已经对其涉案劳动关系项下的自身权利作出合法处置,被告亦已根据约定支付相应补偿费。在此情形下,原告另行向被告主张月工资差额、年终奖差额、交通补贴、加班费差额、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理解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不一
作者简介
胡紫仪
法律硕士,目前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向银行、AMC提供法律服务,完成案件破产、执行以及尽职调查等业务,民商事及行政争议解决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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