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治得了加害刘学州的凶手?
在获悉那个15岁阳光男孩被逼殒命的消息后,炁子马上想到鲁迅先生的那个名篇《纪念刘和珍君》,于是仿照那篇的结构甚至经典句式,写成了《纪念刘学州君》。
历史总有惊人相似的一幕。
刘和珍和她的同学,和平请愿却意外遭铁血虐杀,这就是1926年的“三一八”惨案。
惨案发生,举国震惊,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控诉施暴行为。鲁迅发表《纪念刘和珍君》,痛斥施暴者的凶残、流言家的下劣。当时的“新闻全才”、也是毛教员学新闻的领路人邵飘萍,在自办的《京报》及其副刊,大篇幅连续发表消息和评论,广泛而深入地报道惨案真相。
刘学州被逼殒命后,全社会也掀起了愤怒声讨加害者的狂潮。
历史再倒回到明朝万历年,杜十娘怒沉百宝箱。
妇女、儿童历来是社会弱势群体,杜十娘作为一位受尽欺凌的弱女子,抱箱投水,当众自尽,是一种复仇,一种弱者的无奈复仇。
她只能用自己的死,唤起世人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以追究加害者逼死人命的罪行。在当时的社会,弱者要获得法律的帮助,不得不玉石俱焚,以死亡为砝码、争取微弱优势,期望让天平倾向于受害的自己。
这种复仇方式,自有震撼人心的力量。
这件事,《警世通言》是以这样的描述收的尾:“船上舟子和岸边闻声而来的过路人,纷纷痛责李甲的薄幸、孙富的阴狠,趁着人声鼎沸之际,杜十娘抱起那个百宝箱,纵身一跃,跳入冰冷的水中,转眼就无影无踪。”
受尽欺凌的杜十娘面对被辜负转卖的命运,手无寸铁的刘和珍面对铁血虐杀,身世凄凉的刘学州面对血亲的冷血和网众的暴力,悲剧是那么惊人地相似。
无论有意无意,刘学州选择了和杜十娘一样的复仇方式。
孩子的遗言写道:“希望人贩子和我所谓的‘父母’,还有那些在网络上丧尽天良的人,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手机相册里有一些证据和录音,希望警察叔叔在最后也可以替我为我的一生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谢谢你们啦!”
那么,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刘学州以死的代价复仇加害者,能得偿所愿吗?
1
人贩子、所谓的“父母”。
我们先来看刘学州遗书中提到的这两类加害者。
刘学州提到,养父母花了2.7万元买回他,而亲父母承认只收到了0.3万元(一说0.6万元),这中间的差价应该是被中间人和医院医生所拿。“因为之前爸爸告诉过我,说他们是通过医院医生的介绍才把我卖掉的。”
父母卖掉自己的骨肉,亲子亲卖,历史上并不少见。
我们在影视作品中,也能见到人市上头插草标的儿童。在荒年灾年,卖儿鬻女是一些穷苦父母的无奈选择。红色团队的志向,就是要消灭贫穷、消灭骨肉分离。消除绝对贫困,红色团队奋斗百年终于实现。但在此之前的很长时间内,全国勒紧腰带搞重工业、两弹一星,荒年灾年仍难以保证全部国人吃穿不愁。炁子童年在故乡,就亲眼目睹外地逃荒的产妇,孤身一人要饭的情况。那时的记忆,炁子写在了《“当裤子造核子”年代:饿饭亲历记》里。
但是,历史进入改革开放以后,国人吃饱饭早就不成问题了。法律也不再允许亲子亲卖了。到了新世纪,“亲子亲卖”,逐渐成了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重点。
2010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刘学州的亲父母,卖他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后把亲生骨肉卖掉,用卖孩子的钱来办婚事。这样的奇葩事,炁子还未看到有哪个小说、影视编过。结婚究竟是为了啥?为了靠生孩子、卖孩子赚钱为生?
人世间,有很多奇葩事,即使在最发达、最文明的今天。今天,全球还有8.7亿人饿肚子,同时,全球每年浪费粮食的1/4,拿出来就可以喂饱饿饭人口。今天,乌克兰还有世界上最大的子宫租赁市场。
不说那么远吧。那么,刘学州的所谓“父母”、帮“父母”卖掉孩子的医生、人贩子,包括买他的养父母,能怎么给定罪?
炁子花了不少时间,研读了几个律师发声的观点,做了大量笔记。律师们引经据典,头头是道地做了分析,结论是“父母”涉嫌违反“拐卖儿童罪”“遗弃罪”。
但是,但是律师们也觉得,由于时间久远,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而且,这两项罪都属于公诉案件。好在,已看到有信息说,山西大同市公安局接到多名网友报警,已立案调查刘学州被买卖一事。
不过,就算能克服各种困难,最后让人贩子、所谓的“父母”绳之以法,大概率也就关上个几年就没事了,出来该吃吃该喝喝。
也就是说,刘学州以生命为代价的复仇,可见的结局,不过是人贩子、所谓的“父母”三五年的徒刑而已!
孩子遗书说,自己“生来即轻,还时亦净”。
其实,还时亦轻。
人不是猫狗不是手机薯条,人为万物之灵,人命大于天。而且,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毫无自我保护能力,只能任人宰割。
拐卖儿童,是丧尽天良,是反人类,和贩毒、和南京大屠杀时的畜兵行为同样性质。
儿童买卖的双方、人贩子,包括亲子亲卖,应以死罪威慑。
炁子看到2015年一位专家披露的数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说,中国被拐卖儿童的一半,为亲人所卖。
当然,现实生活中也确有种种儿童需要领养的情况。但是,所有的儿童领养,应该必须经过政府主导的阳光领养机制。
根据李教授的研究,买卖儿童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下黑色利益链。而且,“打拐”越猛,“货源”越是不足。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当街抢孩子!
“宝贝回家”,是一个寻子网站,2007年创建。该网站2019年有一个数据,在该网站注册的寻找失踪的孩子,有4万个家庭没找到。网站创建10年时间里,孩子回家的案例只有2810件。
网站创建人是张宝艳。她说,“按我们现在的寻人速度,再寻一百年也寻不完。”
犯罪的猖獗,权威领导曾予以证实。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上坦承,“对于拐卖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全社会都深恶痛绝,尽管打击力度很大,但仍然屡禁不止,一些罪犯的行为更是令人发指。”
令人发指。
几亿人的绝对贫困人口都可以彻底脱贫,政府有足够的意愿、也有足够的实力来呵护儿童。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不应该有儿童被肆意买卖、虐待的反人类丑恶现象。
必须重刑震慑。
张宝艳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她在2019年全国“两会”就提出,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绑架的过程,其造成的后果比绑架犯罪更为严重。为此,她建议拐卖罪的起刑点,应从5年以上10年以下,提至10年以上至死刑。
据报,她的提案获得29万名网友的点赞,相关视频点击量达到3.6亿次。
可见民心对拐卖犯罪行为的痛恨。虽然,这种提案仍不够“重刑”。
不够就不够吧,能先走出一步也好啊。不过,炁子查到的情况,张宝艳代表的提案,迄今为止似乎仍未成真。
再者说,即便法律严峻到死刑震慑,人贩子抓了、判死刑了,就能弥补受害儿童、父母所受的创伤吗?
2018年12月2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维平、周容平死刑,其他从犯也获得年限不等的徒刑。听到宣判结果,坐在被害人席上的案涉儿童家属,依然泪流满面。
为什么?案件中丢失的9名幼儿,仍然下落不明。
好消息是,国家制定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计划”提到,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
这一条“计划”写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执行。
“计划”还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打拐法律政策普及,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
炁子写本篇文章,也是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动参与反拐卖儿童做出的一点贡献。如果你也十分痛恨儿童拐卖犯罪,不愿看到刘学州这样的悲剧继续上演,请以举手之劳,转发、传播本文,涓涓细流汇成江河,大家一起为减少乃至根除拐卖儿童的反人类罪行,做出积极贡献。
2
网络上丧尽天良的人。
我们再来看刘学州遗书中提到的这类加害者。
网络上丧尽天良的人,都在干些什么事?
回答这个问题,不如问你是否知道,网上究竟有多乱?
没几天前,(2022年)1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发起了一个“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通知里,罗列了要整治的问题。我们就把通知里提到的问题,拉出一个清单。请你快速瞄一眼,感受一下,网上究竟有多乱:
1. 借疫情、社会热点事件等挑动网民对立,进行人肉搜索、辱骂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
2. 公众账号为吸引流量恶意蹭炒春节话题,编造传播谣言、拼接翻炒旧闻、误导公众认知、误导老年人群体;
3. 以“抢红包”“免费送”等方式,诱导网民点击实施网络诈骗;
4. 低俗弹窗广告,评论环节不良链接;
5. 网站平台从事色情、赌博交易;
6. 炒作娱乐明星低俗绯闻丑闻等信息;
7. 违法失德明星艺人利用晚会、直播等转移阵地复出;
8. 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过度占用公共平台资源;
9. 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娱乐类账号挑唆粉丝群体互撕谩骂、诱导应援打榜;
10. 炫富拜金、卖惨审丑;
11. 宣扬拜金主义、攀比享乐;
12. 编造悲惨经历、渲染悲观情绪、故作丑态表演;
13. 猎奇恶搞,如暴饮暴食、猎奇伦理剧情;
14. 直播间含不良PK内容;
15. 以自动算命、网络占卜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或实施诈骗;
16. 借“网红儿童”牟利;
17. 利用未成年人发布低俗不良短视频信息;
18. 未成年人出镜直播,或者以声音、肢体等方式变相出镜;
19. 未成年人“软色情”、邪典视频、自杀约死、祖安黑界;
20. 诱导未成年人“氪金”打赏;
21. 网站平台首页首屏、热搜榜单、热门话题、PUSH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重点位置版块,淫秽色情、低俗庸俗、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等不良信息;
…………
我们每天离不开的互联网,就充斥着这些乌七八糟的东西!
好了,篇幅所限,太多的乌七八糟我们说不过来,就单说加害刘学州的问题:网络暴力。
刘学州并不是网暴的第一个受害者,也必然不是网暴的最后一个受害者。
刘学州、鹿道森、德阳女医生、“罗小猫猫子”……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没有丢在战乱饥贫,却消失在物阜民丰。
虚拟世界里,有网络暴徒。现实世界里,有足球流氓。
足球流氓,披着球迷的外衣,嗜好挑衅、暴力、斗殴,借球场滋事,为实现某种阴暗、变态的目标或欲望。而他们的那些阴暗、变态的目标或欲望,本身也是人类走向工业化、市场化、物质化的一个必然后果。
网络暴徒,不见得有足球流氓那样的身体暴力,却一样嗜好借键盘借文字,挑衅、暴力、斗殴。
向刘学州发起网暴的源头,普遍认为是那个“心惊肉跳报”,一个看似中规中矩的专业传媒。
当年邵飘萍先生的《京报》,出于媒体社会良心的定位,和鲁迅先生肩并肩,控诉对刘和珍的施暴行径。邵先生本人也因此被军阀杀害。
今天的“心惊肉跳报”,却为了自私的流量利益,故意仅仅采信、传播刘学州生母的一面之词,仅在文章末尾敷衍一句“记者多次联系刘学州,均未得到回应”。
“心惊肉跳报”的那一干报人,不可能不知道,传媒挖掘真相,要兼顾新闻伦理,不给采访对象造成次生伤害。
“心惊肉跳报”的那一干报人,不可能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第49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刘学州只是个孩子。
就算他有天大的过错,也是15岁的未成年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心惊肉跳报”的那一干报人,更不可能不知道,2011年国家新闻总署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规定”明明确确提出:
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心惊肉跳报”的那一干报人,向刘学州捅出了第一刀。
捅出这第一刀的,法律能制裁吗?
对“心惊肉跳报”的指责多得很,但炁子没见到律师们的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
炁子找到的资料,“心惊肉跳报”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相关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
就这些,其他的,没了。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处罚规定,还不错,多了这么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问题是,实操起来,谁来判定“构成犯罪”?依据什么判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的什么法?怎么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说完“心惊肉跳报”,我们再看另一类“网络上丧尽天良的人”。
“心惊肉跳报”向刘学州捅出第一刀之后,接下来,暗藏在虚拟世界各个阴暗角落的暴民们,向刘学州捅出了第二刀、第三刀……直到可怜的孩子倒在血泊之中。
那么,谁来管那些网上暴民?
炁子搜了一遍,貌似能管他们的法律法规很多啊——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律师们七嘴八舌,各有各的理,但究竟援引那条那款、如何具体一二三来缉拿那些暴民?炁子没看到。
似乎都沾边,似乎又都不沾边。
各种法律法规,在涉及实操时,都到此为止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么个“依法”法儿?不知道。
律师们倒也不是完全没有共识。
他们都认为,网暴参与人数众多,地域跨度极大,而施暴者几乎又全为匿名,给取证、起诉带来很大困难,立案难丶诉讼时间长,很难保护当事人权益。
而且,刘学州冤逝后,那些评论区的杀人犯,一个个烟消云散,不知所踪!
刘学州和一些正义网友,曾把网暴者的账号信息开列出来,但媒体调查发现,这些账号有的呈“无法搜索”状态,有的虽未注销或更名,但要么已停更,要么清空了微博内容,“90%以上都是小号和私密账号”。
生命天平的这头,是活生生的一条命。
另一头,却是一堆虚拟的账号,在风中凌乱。
3
“希望人贩子和我所谓的‘父母’,还有那些在网络上丧尽天良的人,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
这是刘学州以生命为代价,希望达到的复仇目标。
从上文的分析,你觉得孩子能得偿所愿吗?
炁子也看到,有一位在北京执业的律师,于2021年10月提交了一份建议书,呼吁出台“打击网络暴力”相关立法。
建议书说:
我国对“网络暴力”的相关立法存在严重滞后、零散、存在法律衔接不强的问题,相关条文主要分布在《民法典》中有关名誉权以及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刑法》中关于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在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但是由于以上法律位阶不高,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轻微,震慑力不足。
另外,炁子还看到几篇相关的论文,持有类似的观点:
主要问题,一是实名认证制度存在漏洞,难以明确侵权主体,二十立法缺乏协调性与统一性,且法律位阶较低。
建议,一是出台网暴领域的,二是将网暴行径入刑,出台专项法律,二是指定统筹监管的部门。
我们期盼,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法律,早日完成刘学州的复仇之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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