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茶山刘丨2021年中南财法学考研616法学基础论述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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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法基中的论述题体现了综合性、时代性和开放性,要求考生在基础扎实的前提下有开放性的思维,但是此种开放性的思维并非离题万里,而是结合基础知识合理发散。比如本文分析中提出,第一,意义类问题一个通用的思路是分主体进行回答,本题中表现为人格尊严的保障对国家、对社会、对公民各有什么意义;第二,在回答本小题之前,“含义先行”是常规操作;第三,关系类问题包括联系和区别两个方面,这也是在讲义中反复提到的,在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中体现尤为明显。
01
法理学
试述法的正义价值
【思路分析】
本题总体难度一般。
内容上,“法的正义价值”这一知识点在鱼跃法学讲义中有着直接体现,即第Ⅳ编法律价值论—第二章法的价值—“法与正义”。因此考生在拿到考题时不必惊慌,如果用心记忆过,那么基本分已经确定可以到手。接下来要做的是在基础知识上的拔高与拓展,与只默写知识点的同学拉开分差。本题论述的是“法的正义价值”,价值,从哲学角度出发,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本题可以拓展的论述角度是法的正义价值如何显现,从而实现对人类社会的“有用性”。而法发挥作用必须依赖法的制定和实施,因此法的正义价值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彰显。至此,本题与第Ⅵ编法律运行论进行了结合,此为拓展角度一。此外,法治作为法理学中“皇冠上的明珠”,可以说是法理学论述题的“百搭”素材或角度。因此,法的正义价值也可以与法治联系作答,此为拓展角度二。
形式上,考生需要注意“开头有引入,结尾有总结”,保持论述题形式上的完整性;此外,适当引用先贤名言也是论述题中的点睛之笔,增强答案的理论色彩。
【参考答案】
一、正义概述
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如意味着各得其所、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意味着法治或合法性等。正义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主体的角度,可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二)从正义发生和实践的领域角度,可划分为道德正义、法律正义等。
(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角度,可划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二、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法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从正义的不同面向来看,法律对四个方面的正义有促进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从而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权利公平主要包括三重意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二)法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独立公正司法、回避制度等。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法律对于这一意义上的正义的作用在于第一,由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可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第二,法律可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为每个公民的发展进步提供公平的机会。第三,法律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此外,法律还可为各类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应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促进国际正义: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正当程序;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三、法的运行过程中正义价值的实现
法的正义价值不仅表现为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更通过法从制定到实施再到监督的全过程得以彰显。
(一)法的正义价值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体现
法在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守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立法、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原则,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过程中充分实现正义。
(二)法的正义价值在法的实施过程中的体现
1、执法机关执法时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提高效率,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从而实现正义。
2、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建立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结果必须公平、公正,从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国家、社会、公民都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中得以实现。并且守法的过程,反过来也是一个对法的正义价值不断确认和强化的过程。
4、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离不开法律监督,纠正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使法回到正义的价值轨道上来。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意味着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良好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总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在法治建设中只有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才能将法的正义价值充分彰显。
02
宪法学
材料主要为《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人格尊严保护的有关条款。
(1)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意义以及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
(2)随着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有哪些新特点、新要求?
(3)从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角度分析公民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思路分析】
2021年法学基础宪法学论述题与2019年类似,未采取单一设问形式,而是在一个主题下设置三个小问题。虽然相较于单一设问,多个设问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为遗忘相关知识点而“一片空白”的情况出现,降低了风险,但对考生的思路构建以及考场时间分配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后这样的形式很有可能会继续出现,考生需要注意。
另外,由于有三个小题,因此考生在作答时要适当控制每一小题的答题规模,把字数压缩在300-400字左右,避免出现一题答得过多耗费大量时间,导致其余几题回答过于简略的情况。
回到问题本身,第一问主要提问人格尊严相关内容,属于对基础知识考查,难度较低。
人格尊严的内容,在鱼跃法学讲义宪法学第Ⅳ编基本权利—第七章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有详细阐述,将其默写上去即可。但无论是教材还是讲义都没有对保障人格尊严的意义进行直接阐述,这就需要考生自主发挥,联系宪法学知识体系作答。
首先,从共性的角度出发,人格尊严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对人格尊严的保障也就间接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因此本题可以从人权保障的意义中提取部分角度,用人权保障的意义这一一般性作答。而人权保障的意义在第Ⅳ编基本权利—第一章人权相关问题中有相关论述。
其次,意义类问题一个通用的思路是分主体进行回答,本题中表现为人格尊严的保障对国家、对社会、对公民各有什么意义。
此外,在回答本小题之前,“含义先行”是常规操作。
再次,既然材料中提到了《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且第(3)问又提到了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那么也给考生一个暗示,可以从该角度出发论证意义。
第二问结合了时代背景提问人格尊严保护的新要求和特征,是教材和讲义中没有直接体现的内容,非常灵活,这就要求考生结合材料以及额外的知识储备作答,难度较高。对权利的保障,可以从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力度等角度论述,再结合大数据与信息化时代人格尊严面临的现状,如更易发生侵害人格尊严的现象且负面影响力更大(如微博造谣)、个人隐私和信息更易泄露。将思路与现状结合,再加上材料中单独提出的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可构建起答题框架。答题应遵循问题/现状—解决两步走的思路。
第三问又回归了知识本身,考察的是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难度较小。
内容上,本题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是落脚点,但出发点却是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因此对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也必须分析,不可遗漏。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鱼跃法学讲义宪法学第Ⅰ编宪法本体论—第一章宪法的内涵与精神实质—“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在第Ⅳ编基本权利—第一章人权相关问题—“人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亦有体现。形式上,关系类问题包括联系和区别两个方面,这也是在讲义中反复提到的,在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中体现尤为明显。
【参考答案】
(1)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人格权,指与个人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
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意义在于:
首先,人格尊严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格尊严就是将公民置于平等的位置,有利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
其次,人格尊严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格尊严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表现。
再次,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对其给予特殊的人格尊严保障,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体现了宪法平等权之下的合理差别。
最后,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规定人格尊严保障,也为一般法律对人格尊严作具体细致化的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起到了纲领性作用。
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姓名权。公民有权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非法使用或变更他人的姓名;在姓名权遭受侵害时,公民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肖像权。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制作肖像;公民有权独占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在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名誉权。公民有权享有适当的名誉;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不受侵犯。
第四,荣誉权。公民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不受非法侵占;公民的荣誉不受各种形式的非法影响和损害。
第五,隐私权。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个人私生活自由不受侵犯;自我信息的自律管理权。我国宪法条文中尽管没有保护隐私权的专门规定,但从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有关规定中可以找出宪法保护隐私权的依据。
(2)大数据与信息化时代,一方面为公民提供了自我表达的平台,展现个性;另一方面也对人格尊严保障提出了新挑战:人格尊严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泄露更严重;传统的人格尊严保障对象已无法满足需要,如对网名的保护;人格尊严的保障力度也有待加强等;网络空间中的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不容忽视。
针对上述问题,人格尊严保障对《宪法》及其他一般法律提出了新特点和要求,具体表现为:
第一,保障对象上,强化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保障范围上,结合网络时代特征扩大保障范围,将网名、信用评价等纳入保障范畴。
第三,保障力度上,加大信息化时代人格尊严保障力度,对利用网络数据等方式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的担责方式及时规定,如删除发帖、下架商品或软件等。
第四,保障方式上,在《宪法》人格尊严保障的纲领性指引下,注重通过一般法律落实人格尊严保障,构建人格尊严保障制度,实现更加精细化的保障,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重视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影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立专章加以保护。
(3)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统领着一般法律。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宪法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部门法;宪法的效力高于部门法;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部门法。两者联系主要表现为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部门法往往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或缺、不可取代、不可转让、持久稳定、具有母体性和普遍性的权利,是公民成其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法律权利在普通法律中加以规定。
因此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可以推导出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基本权利一般以宪法形式表现,一般权利以法律形式表现。第二,来源和表达的利益不同:基本权利直接来源于人权,是公民根本利益的宪法表达;法律权利与人权的关系较为间接,是公民一般利益的法律表达。两者的联系主要在于法律权利往往要通过具体化已有的基本权利加以实现,或至少能从宪法的精神原则中推导出这样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但是,考虑到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在时代变迁需要保障新兴权利而宪法又无法及时应对时,法律权利可以起到弥补基本权利规定不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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