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19天连偷7只榴莲:太好吃了没忍住
19天时间里
乔司街道一家水果店
接连被偷了7只榴莲
店员看监控才发现
竟是一名“熟人”隔三岔五来作案
近期
临平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
盗窃水果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今年六十多岁,在乔司街道做环卫工作,每天清晨都要去水果店收垃圾。
李某喜欢吃榴莲,但二十多元一斤的价格着实不便宜,他便萌生了在水果店偷榴莲的念头。
▲点击播放案发现场视频▲
5月29日早上7点左右,李某穿着环卫工作制服,骑着收垃圾的电动三轮车,到乔司街道一家水果店收湿垃圾。
李某将三轮车停放在店门口靠近榴莲货柜的地方,趁店员不注意,偷偷取走店门口货架上的一只榴莲,并藏在电动三轮车座椅下方的储物格里。
一次成功之后,李某尝到了甜头,就抱着侥幸心理,每隔两三天就要到这家店偷一只榴莲。
李某偷拿水果店榴莲
李某交代,他专门挑个头小的、成熟裂开了的榴莲,“因为这种榴莲拿回家就可以直接吃,太大的榴莲我电动三轮车的座椅下面也塞不下。”
“有时我取走一只榴莲之后,还会将货架上的那堆榴莲摆摆好,防止货架上的另外榴莲摔到地上。”李某说。
李某摆放货架上的榴莲
经过监控排查,水果店老板很快发现了李某的异常行为,并报了警。
6月16日,李某偷完榴莲,骑着电动三轮车离开水果店,只隔了一条街,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当时他的座椅下面,正藏着一只5斤重的榴莲。
李某当场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并表示除了最后被查获的那一只,之前偷的6只榴莲都已经被他吃完了。
经审查查明,今年5月29日至6月16日期间,李某在乔司街道同一家水果店中多次实施盗窃,19天内先后窃得榴莲7只,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检察官认为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上述案件中,李某虽然盗取的商品价格不高,但盗窃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已经构成盗窃罪。遵纪守法是每对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顺手牵羊”、小偷小摸断不可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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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俞晶冰、赵 旭
编 辑:陈 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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