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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张照东:市场趋于成熟,建立长期合作需要专业与诚信丨律新调研

郭浩文 律新V品
2024-08-25


作者丨郭浩文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作为中国劳动法律服务领域的两部重要法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为劳动法律服务领域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15年后,劳动法律服务领域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律新社研究中心在《精品劳动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调研中,通过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张照东的对话了解到,劳动法律服务领域进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团队化的阶段,而在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下,传统标准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用工模式。


张照东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


劳动法律服务市场进入成熟阶段

劳动法律师迎来新挑战

在张照东看来,疫情之后的劳动法律服务市场趋于成熟,并有了新的业务增长点,这对劳动法律师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会。他认为,抓住“劳动用工合规”的市场需求,将走在劳动法律队伍的前列。从市场现状来看,2023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求较2022年有了明显变化,除了索要劳动报酬,往往还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诉求,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折射。


律新社

您认为当前劳动法律服务行业处于哪个发展阶段?有哪些问题?

// 张照东


劳动法律服务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我认为与劳动法律制度所处的发展阶段是相对应的。如果说,在《劳动法》出台之前是一片荒地,那么1995年《劳动法》的施行则是进入起步阶段,当时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是一个小众群体。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则是给劳动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广阔市场,进入快速发展甚至是“野蛮生长”阶段,大量的律师涌入劳动法律服务领域。2023年,疫情“翻篇”之后则是进入成熟、冷静阶段,劳动法律服务领域进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团队化的阶段。


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劳动用工合规,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共识和需求,这个市场是巨大的。但是劳动法律律师是否能够满足这一需求?一方面是劳动法律师如何通过市场淘汰机制“去芜存菁”,另一方面是劳动法律师如何推进劳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二者相结合,可以更好地服务当事人的各种维权需求,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此给劳动法律师带来的挑战和机会,就是抓住“劳动用工合规”这一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新的劳动法律服务产品,加强劳动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建设,同时关注劳动合同法修改等立法动态,未雨绸缪探索劳动法法典化,争取走在劳动法律队伍的前列。


律新社

您如何看待2022年和2023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特点?哪类争议案件较为高发?该类案件高发的原因是什么?

// 张照东


2022年是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的第三个年头,但总体而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相对往年变化不大。虽然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而出现拖欠劳动报酬甚至倒闭的情况,但由于整个社会面都是经济比较困难的局面,因此劳动者对这种情况也有较为清醒的认识,要么体谅企业难处与企业共渡难关,要么心里也清楚执行比较困难的无奈,还有的是受到各种疫情管控措施影响出行难、办事难,所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的增长势头。进入2023年以来,由于疫情管控措施放松,社会生活慢慢恢复常态化,经济也进入复苏,劳动者的期望值和维权意愿也随之上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暴增的情况,增幅应该在超过往年同期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如果说2022年劳动者更多的诉求主要以要求发放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为主,那么2023年的诉求就不这么简单了,除了索要劳动报酬,往往还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这种变化,主要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折射。


2022年和2023年劳动争议情况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围绕新的就业形态(如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网络主播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其中的原因,是因为疫情期间传统经济模式受到严重打击,新的就业形态吸纳传统经济释放出来的劳动力,使得该就业群体规模在疫情期间不断增大。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当前灵活就业的发展,国务院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其中载明“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但是,由于新的就业形态与传统用工模式存在较大区别,传统劳动法律规范难以适用,导致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合规建设是劳动用工领域的重要一环

传统标准无法满足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

张照东认为现行的劳动立法对于劳动用工领域而言存在一定脱节,而劳动用工领域的合规建设则十分必要,只有劳资关系和谐才能促使公司更好发展。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各个模块均存在合规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企业合规建设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就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张照东认为,传统标准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律师需要充分领会政府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权利保护的政策趋势,才能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


律新社

对于“劳动用工领域是企业合规建设的薄弱环节”这一论断,您有何见解?

// 张照东


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八个领域: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就劳动用工领域而言,从客观来讲,现行劳动立法有点“理想化”,对企业用工规范的高要求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之间存在一定脱节,为了实现盈利的目的,有些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就在劳动用工义务方面“偷工减料”,主要体现在未能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社保缴交也不规范,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公司是一种“法人”,也就是“法律所虚拟的人”,但是它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通过活生生的“自然人”来完成,这个“自然人”主要就是员工。可以说,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盈利之本,都离不开员工。劳资关系和谐才能促使公司各种生产要素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合力,这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因此,劳动用工领域的合规建设就显得很有必要。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而言,六大模块都存在合规问题。人力资源规划模块,主要涉及劳务派遣、业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实习见习等用工形式问题;人才招聘与配置模块,主要涉及就业歧视、招聘入职、外国人就业、劳动合同与用工协议、集体合同、三调(调薪调岗调整工作地点)与合同变更等问题;员工培训与开发模块,主要涉及职业培训、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期、竞业限制、人才垄断与黑名单等问题;绩效管理模块,主要涉及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问题;薪酬管理模块,主要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股权激励、工时加班、休息休假等问题;劳动关系管理模块,主要涉及解雇与裁员、合同终止、工会组织、民主管理、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解决、特殊员工(童残妇)保护、员工辞职、反强迫劳动、反骚扰反霸凌、员工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反腐败反舞弊。上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企业合规建设予以解决。


律新社

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对传统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产生了哪些影响?对劳动领域律师处理此类纠纷又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 张照东


传统劳动法律关系中,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表述为:“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主要从人事管理、薪酬支付、业务范畴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尤其是众包模式下更加向平台化发展,虽然骑手们仍穿戴品牌工服、受平台配送时间等要求的约束,但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定期获得报酬等属性已大大减弱,从表象上看,骑手与平台间更加趋向于两个平等的主体。如在完成配送任务时,骑手拥有电动车等生产资料,无须依附于平台,也无须平台协助即可完成配送;在工作自主性上,骑手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或接单,无固定工作场所;在收入分配上,骑手多劳多得,且存在骑手到平台自提、与平台共享收益等情形。其自主性已经超出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同时,平台不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外包、众包等方式将传统的“用人单位+员工”模式变成了“平台+骑手”模式。在此情形下,骑手类似于独立承包方,而非公司员工,从形式上看不符合传统劳动用工关系。故传统标准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提出:“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作为响应,2021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提出《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提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2021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2021年10月11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2021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前述文件的出台,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作为劳动法领域的律师,需要深入学习前述文件内容,充分领会政府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权利保护的政策趋势,同时关注各地区出台的配套文件和试点办法,才能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专业与诚信才能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

除了担任中华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外,张照东还是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劳动争议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民盟厦门市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并且自2014年起就受全国律协邀请,开始在全国做巡回演讲与律师实务培训。对于众多社会职务,张照东最为看重的就是立法顾问、律协职务以及法律宣传与教育者职务,不仅可以“传道、授业、解惑”,还可以站在更高层面促进“良法之治”。


律新社

律师兼任社会职务是提升社会评价、践行使命担当的重要表现,您对律师践行社会责任有何感悟?

// 张照东


律师行业虽然也是以提供有偿服务为主,但是明显有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这种区别就在于律师在努力创收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同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承担的“三维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充分体现了对律师社会责任的要求。


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最基本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和保障民生。具体来讲,就是办好手中的每个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从而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终极目的。除此之外,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还包括积极参政议政,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多元化公益服务,慈善捐助、回报社会等等。


在众多的社会职务中,我最看重的有三类。第一是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我个人认为这比政府法律顾问具有更大的意义,因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某个具体事件中更好地保护某个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立法顾问则是帮助各级人大或者政府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制定出质量更高的法律法规,不仅仅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而且是促进“良法之治”,影响面更大,涉及的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利益,而是与每个老百姓和企业等都息息相关。第二是律协的职务,它让我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律师行业的自律,以及与全国律师同行分享执业经验。比如,我在担任中华全国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期间,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制定,为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推广行为贡献绵薄之力。再比如,我在担任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的制定,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第三是法律宣传与教育者的职务,比如中华全国律协专家律师西部巡回讲师团讲师、公务员教育培训师、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等,它让我以“布道者”的身份实现“传道授业解惑”的理想,传播我的法治理念,分享我的执业经验,影响更多的人,与我一起投身社会主义法治的宏伟事业。


律新社

您的客户主要涵盖哪些领域?您与客户能够长期保持高黏着性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 张照东


不管什么领域的企业,都会存在用工问题。因此,我的客户涵盖了各个不同的领域,既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园林建设企业、装饰装修企业,也有金融企业、保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还有新能源、数字传媒、通信行业、化学化工、交通运输、体育用品、食品等等行业。


在长期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与各行各业的客户建立起较为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也较少发生客户流失的情况。我认为,与客户能够长期保持高黏着性,关键的因素主要有两点:


首先是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随着社会发展与法制健全,社交型律师越来越没有市场了。当事人为什么要找律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律师的专业知识,客户更喜欢专业技术能力比较强的律师。一个律师,如果在某个领域做得很出色,能够得到律师同行的认可,在律师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江湖地位”,这样的“专家型”律师当然也会受到同行的敬重和客户的青睐。因此,专业技术能力是律师的立身之本。


其次是诚信,也就是与客户之间以诚相待,像对待自己的事一样对待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勤勉敬业,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不能唯利是图,律师与客户之间虽然是有偿服务关系,但是律师眼里不能只有创收,更需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其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比如,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不能总想着怎么通过打官司从当事人身上赚更多的律师费,而应该考虑如何帮助顾问单位防患于未然,防范各种法律风险,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如何让顾问单位不打官司,而不是如何帮顾问单位打赢官司,这就是“预防式法务”与“消防式法务”的不同思维。“预防式法务”虽然可能不利于律师收入的增加,但却更符合客户的利益需求。如果律师懂得理性取舍自己眼前利益和客户长远利益的关系,必将获得客户更大程度的信任,也就更加能够与客户长期保持高黏着性了。


律新社

您和您的团队在品牌建设中的常用方式有哪些?您如何评价这些品牌建设方式的投入、产出情况?

// 张照东


从个人角度而言,我觉得讲课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通过讲课,不仅能够扩大律师在社会上对于潜在客户的影响力,而且足够精深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让你获得同行的认可,树立起专业律师的形象。同时,为了讲好每堂课,就必须强迫自己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这几年来,我每年进行近百场次的法律讲座,累计受众近十万人次,获得听众的普遍认可与赞赏,慢慢奠定了我在劳动法领域的“江湖地位”,也带来了不少的业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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