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带火“不完全劳动关系”!10位劳动法精英律师解读1000万“外卖小哥”归属感|律新调研
每位“外卖小哥”都有一个特殊的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
在过去的三年里,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增速明显放缓。然而,平台经济却基本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为推动经济复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美团、滴滴等平台的出现,引领了一种以零工经济为主的新型用工市场模式,形成了一种介于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
根据美团平台给出的数据,到2023年,美团骑手总数已经超过了700万人;算上第二大外卖平台饿了么,国内的外卖员总数已经超过了1000万人。随着新业态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加,不完全劳动关系正逐渐成为我国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8月1日,中国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对机构的设立、甲方招商权益以及派遣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新规的出台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即中国的劳动争议市场已经进入一个高度竞争的红海阶段。
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使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增多,纠纷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资保险待遇等争议,呈现出多样性、复合性的特点。市场需要大量专业的劳动以及人力资源相关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劳动法律师也提出了兼具“法律+政策+商业”等全面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
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对传统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产生了哪些影响?劳动法律师如何适应并掌握劳动关系的新要素?律新社研究中心在《精品劳动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调研中,就这一热门话题对话了国内10位实战经验丰富的劳动法律师,共同探讨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
01
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
对传统劳动关系带来新挑战
平台经济指的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各边的不同主体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从而整合多主体之间的资源和关系,在平台上实现各主体间的关联或者交易等互动,从而创造价值,使多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1]
我国市值排名前八的平台企业包括腾讯、阿里巴巴、美团点评、拼多多、京东、网易、百度、快手,其营收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0.1%,营收总额由疫情前的2504.5亿美元增长为2022年底的4424.5亿美元;其毛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1%,毛利总额由疫情前的993.2亿美元增长为2022年底的1356.6亿美元。[2]
人社部于2023年2月21日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定义如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996”文化诞生了奇迹,也带来了人与职场的冲突。互联网行业十分庞大,其中“互联网+服务业”领域发生劳动司法案件的概率相对较高。
企查查于2022年发布的一份报告很有代表性: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5日,我国在业/存续互联网企业388.81万家(包含个体户),而加上曾经吊销、注销的企业,我国共注册了560.2万家互联网企业。如此庞大的互联网行业,在员工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方面频频陷入舆论漩涡。企查查数据显示,互联网企业劳动相关司法案件从每年1万多件增长到每年近4万件,翻了两番。从互联网企业发生的劳动司法案件类型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占比过半,达到7.23万件;其次是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达到4.09万件。此外,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较多。
近2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大量增加,全国各地法院涉诉案件相应增多,存在用工关系、待遇赔偿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三批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总计6起案件,均涉及灵活用工是否认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其中仅有两例未被认定劳动关系。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年至2023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数据显示,调研时间段内,苏州全市法院共审结涉新就业形态纠纷997件,其中一审816件,二审181件,侵权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合同类纠纷占比分别为58.48%、32.8%、8.73%。816件一审案件中,涉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四类群体占比分别为46.88%、30.42%、12.97%、9.73%。[3]
近年来,政府已经逐步完善了针对新就业形态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激励和规范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其中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格外关注。
02
劳动法律师如何理解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存在本质
平台经济重塑劳动力市场样态,导致“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二分法”无力应对。故应补齐劳动光谱,构建“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三分法”法律框架,勾画“类劳动者”法律轮廓。[4]
为优化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配置,平台企业通过推动灵活用工来开源节流、降本增效,生产组织形式更加灵活,要素资源高效流动,业务效率明显提高。平台经济下,“去劳动关系化”愈加明显,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者被界定为非雇员,劳动关系中的“雇佣”变为“交易型服务”。[5]
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劳动法律师如何在更高思维层次认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现象和本质?
宋普文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普文认为,平台经济下的新就业形态是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相比传统用工模式,新就业形态中,劳动时间和地点灵活多样,从业人员自备生产工具、自担经营风险、稳定性不高。企业的管理方式弱化了劳动关系认定要素中的“从属性”,具象化到争议案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关系认定难。如外卖骑手理论上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接单等;企业不实行考勤,工资按接单情况计算,没有基本工资,不体现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然而企业通过算法系统、评价等途径对外卖骑手的工作情况、报酬进行管理与监督,又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管理。
二是实际用工主体认定难。如企业通过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外包服务招募骑手,或是让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又或是设立关联公司分别负责招募、签订合同、租赁劳动工具、发放报酬等环节,导致实践中难以正确区分和认定。
三是侵权责任归责认定难。如在骑手致第三人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骑手、平台和外包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陈扬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扬认为,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对于新就业形态,我们应当采取一种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因为这种灵活的就业方式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有助于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同时,考虑到新就业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政府应当在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以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
从专业劳动法律师的角度来看,对新就业形态提出法律建议时应持宽松的态度。新就业形态往往涉及劳动关系、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复杂问题。如果我们对这些新型的就业方式也按标准劳动关系模式去套用,并不符合新就业灵活、自主的特性,甚至也不会受到劳动者欢迎。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对新就业形态持宽松态度同样具有必要性。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就业形态的类型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如果法官对新就业形态过于保守或刻板,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潮流。因此,法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新就业形态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政府监管角度、劳动法律师角度还是法官角度,我们都应该对新就业形态持一种宽松的态度。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胡高崇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高崇认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不断引发新的讨论。在闪送等平台的运营模式中,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直是争议的焦点。这主要涉及平台上的订单分配方式,以及骑手的工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在新型的用工模式和合作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可能更加复杂。
其次,平台经济还可能引发劳动报酬的新形式问题。例如,互联网公司在薪酬激励上可能会采取一些创新的方式,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这些新型的薪酬激励方式可能会引发一些新的纠纷,如股票期权纠纷、限制股票纠纷等。
因此,从这两方面来看,平台经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报酬的新形式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和挑战。对于这些问题,劳动法律师需要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程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认为,新就业形态并未对劳动法律师的业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监管角度看,监管思路已经相对明确,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一些新业态的典型案例,但这些案例所涉及的其实只是一些常规性问题。在当前的就业压力下,新的就业形式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重要途径。因此,除非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否则对劳动法业务的影响可能不会特别大。
然而,新就业形态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可能更加突出。目前,这些从业者的人身保障可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包括他们的基本劳动权益。从监管和纠纷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权益保障可能存在较大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可能难以转化为法律争议或带来大量法律业务。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出现平台崩盘等情况,这些从业者的未来去留可能会对社会稳定性产生影响。但要将其转化为业务,还需要一些时间。
03
新就业形态下
劳动纠纷案件对律师提出新要求
李俊丽
昆明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昆明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俊丽认为,该类劳动纠纷案件主要对律师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厘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二是严守职业纪律,特别是针对群体性案件,严防激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和谐;三是重视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加强律师自我保护,降低职业风险;四是办理案件时不但应当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规定之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
李熠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兴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保全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彭湃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湃认为,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使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增多。类似的纠纷要求劳动法律师具有全面、综合的劳动法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产业政策等,要求律师的知识储备更加丰富和全面。
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小 结
平台经济的发展给劳动用工规制带来了挑战,但不能因此否定互联网经济时代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应该在正向激励与必要的倾斜性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明确用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形成适应平台经济下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者的权益保障机制。这将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随着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职业类型和用工形式变得更加多元和复杂。在这个“未来已来”的互联网新时代,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也随之增加。因此,需要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主题上投入更多思考和合乎实践的解决方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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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文搞懂什么是“平台经济”[2]《平台经济发展观察(2023年)》[3] 释放“双保护”司法动能 激活新业态就业活力——苏州中院关于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