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破产业务领域大趋势,迎《公司法》施行新挑战丨律新社2024破产领域洞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新V研 Author 高美丽
2024年8月11日,“破而后立·重生论道——2024破产法实务与营商环境优化发展论坛”隆重举行,现场发布了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以下简称《指南》)。
律新社诚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牵头人高美丽律师作为特约观察员为《指南》作序。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内政策的更新,破产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活力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高美丽律师深入分析了破产业务面临的新趋势和挑战,探讨了新《公司法》对破产业务的深远影响,并指出破产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优化企业治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以下为《指南》序言)
2023年至今,国际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全球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企业破产法在拯救市场主体、提升投资信心、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风险上背负了更大的责任和期待,破产业务的机遇与挑战更加活跃。
一、破产政策举措日益丰富
2023年,企业破产法修改取得积极进展,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运用破产保护制度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成为市场新期待。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对破产配套制度的完善予以了高度关注,多地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出台各类细化规定,推动破产审判机制体系和破产实践发展完善。各方密切关注破产业务的发展,期待破产程序发挥重要作用,破产政策供给进一步丰富。
随着破产业务发展,府院联动机制逐渐成为了助力破产业务的新常态。国家层面及地方层面出台了多种举措,建立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破产事务办理效率。破产管辖法院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席机制,信息共享、问题共商、措施共举、分工协作,在政策协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管理人履职、帮助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助力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地方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承担“办理破产”中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提升“办理破产”的集约度和便利度,优化破产程序中的信息查询机制、解除保全机制、财产处置机制、涉税事项处理机制、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促进破产事务高效处理。
二、破产业务呈现的新趋势
根据各地法院近年的破产审判白皮书,破产申请及受理案件有持续递增的趋势,通过破产路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也逐渐成为企业家、债权人等主体有共识的选择。破产业务从行业和类型上也有了更多鲜明特点和新趋势。
上市公司重整受理数量增加,其中经过预重整的情形普遍化,2023年度经法院裁定重整计划的15家上市公司中13家均经过预重整。在新国九条的大背景下,对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的判定更加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单纯地解决债务问题或实现保壳,对于确不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遵循有序退出的原则。
金融机构破产实践日益深入,中小农商行、城商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风险逐渐凸显,处置工作持续推进,风险防控成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亟待完善金融相关立法,《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审议释放了积极信号。
房地产行业频频暴雷,经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截至7月底,全国在审破产案件企业中房地产行业企业占比14.28%,位居榜首,房地产行业成为涉案企业集中分布行业,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超过35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出现暴雷。
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深圳、浙江等多地出台个人破产与债务集中清理的意见,出台新规规范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促进个人破产纠纷多元化解。
对于小微企业破产问题更加关注,深圳、上海、杭州、重庆等多地从程序简化、表决机制、与庭外多元债务化解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为困境中小微企业快速救治提供了有益经验。
重整投资业务受到更多关注,资本参与更多,主体更为广泛,联合体投资成为主流,但更多聚焦于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房地产企业等方面。
三、新《公司法》对破产业务的影响
破产程序是综合性的司法程序,作为企业退出机制,与公司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基于经济发展实际,对公司治理完善提出了新要求,可能成为破产管理人履职时的重点及难点。
新《公司法》对管理人履职提出了新要求,比如追究股东未缴出资及赔偿责任、设立时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的连带责任、董事会未履行核查出资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任和董监高责任等。
新《公司法》考虑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为管理人部分履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破产企业参股的公司,管理人可以依照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依法对参股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使得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状况的职能大幅加强。股东失权制度为未出资股东权益进行调整提供正当性依据,避免了出资加速到期后,无法追缴股东认缴出资的情形下,该部分股东仍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表决权等权利的不合理情况。“无面额股”的规定、适度放开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限制给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类别股”的规定将影响重整计划分组及表决权,但具体实施层面需持续关注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调整、落地。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扩大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非母子公司的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对职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关注,也将对未来破产业务带来指引性的影响。
结语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业务规模与市场主体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破产相关立法逐步完善,破产政策、举措日益丰富,破产业务飞速发展。破产实务肩负着探索创新的历史使命,以发挥平衡债权人、出资人及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市场主体利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及优化市场资产配置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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