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擷英 | 王念孫《廣雅》“麗,施也”疏證今析
王念孫《廣雅》“麗,施也”疏證今析
浙江大學 虞萬里
摘要
王念孫在疏證《廣雅》過程中,發現漢魏經師訓詁多存於其中,這些經傳訓釋往往比現存的傳注更切合經義,故在疏證時多以《廣雅》訓詁爲準而修正經典傳注。然亦有《廣雅》訓詁與傳注相同卻不合經義者,如《廣雅》“麗,施也”與《尚書·多方》“不克開于民之麗”孔傳同,但經與《尚書》其他經文和“麗”字聲韻通假,以及歷史史實作綜核分析,“麗”應是“羅”之借字,由羅網本義引申爲法網、刑法、法律。《尚書》敘夏末商初事用此字,與當時狩獵用羅網,商湯敗夏桀的歷史相吻合。
王念孫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開始著《廣雅疏證》,六十年(1795)之後始與王引之共同撰寫《讀書雜志》《經義述聞》。參互諸書條目作深入分析,可窺測到其《雜志》《述聞》中很多條目之初稿,在疏證《廣雅》時已先後甚至同時寫出;亦有在疏證之後,逢舊注與《廣雅》訓詁相左而不確者,則立目以《廣雅》訓詁糾正舊注。緣此可以看出,王念孫因深刻認識到張揖《廣雅》保存了大量漢魏經師散佚的訓詁,這些訓釋相對於現存依經而行之傳注,能更確切地詮釋經典,於是才萌發撰著《讀書雜志》和《經義述聞》等著作。就《雜志》《述聞》七八千條考證分析,凡其依憑《廣雅》訓釋而改正舊注者,大多較舊注確切通達,所謂渙然冰釋、怡然理順者觸目皆是。相反,亦偶有《廣雅》訓詁與傳注相同而與經義齟齬不合者,茲舉一條,參考歷代學者成果,予以評析。
《釋詁弟三上》:“麗,施也。”
王念孫疏證:麗者,《多方》“不克開于民之麗”,《顧命》“奠麗陳教則肄”,傳竝云:“麗,施也。”《士喪禮》“設決麗于掔”,鄭注與傳同。《吕氏春秋·貴卒篇》云:“荆國之法,麗兵於王尸者,盡加重罪。”〔《呂氏春秋·長利篇》注云:“爲,施也。”今俗語猶云施爲矣。〕“羲”、“戲”、“施”聲竝相近。[1]
依據年譜,王念孫於乾隆五十七年(1792)僅完成前四卷,則此條當是此前所寫。其引《多方》《顧命》二例,以“麗”爲“施”者,表面是從孔傳之説,實質是因《廣雅》有成訓,亦即《廣雅》訓釋與孔傳、鄭注可以互證,所以直解而不疑。《尚書·多方》孔傳之解釋如下:
厥圖帝之命,不克開于民之麗。
孔傳:“桀其謀天之命,不能開於民所施政教。麗,施也。”
又《顧命》云:
昔君文王、武王,宣重光,奠麗陳敎則肄。
孔傳:“言昔先君文、武布其重光,累聖之德定天命,施陳敎則勤勞。
《多方》孔傳直接解“麗”爲“施”,《顧命》孔傳以“奠”從上讀,解“麗陳”爲“施陳”,是亦以“施”釋“麗”。由此可見孔傳將“麗”視作動詞。
孔傳之後,宋儒多從孔傳所釋,只有少數學者尋求別解。林之奇云:“麗,先儒作平聲讀,施也,謂所施政教。不若只作如字讀。薛氏曰:麗與‘離,麗也’之麗同。陳少南曰:麗,附也。皆是也。”[2]史浩云:“麗,附也。麗于善則善,麗于惡則惡也。既不達民之麗,非所以圖天命也。”[3]此諸家皆以“麗”爲“附麗”,唯葉夢得云:“麗,附于罪法也。古者治獄,以附罪為麗。故秋官稱各麗其法以議獄訟。開,明也。不克開于民之附法者,而大降之罰。”[4]葉氏以“附罪爲麗”。按,陳浩字少南,年代與葉夢得相先後,釋“麗”爲“附”,未知孰先孰後。
蔡沈傳云:“此章文多未詳。麗猶日月麗乎天之麗,謂民之所依以生者也。依於土、依於衣食之類。”[5]張九成曰:“何謂民之麗?麗者,著也。凡人念慮之起,不麗於善,必麗於惡。”[6]
麗訓著,著有附着之義,與依附義同,溯其解,皆本漢魏義訓。《禮記·王制》“郵罰麗於事”鄭玄注:“麗,附也。”《易·離》“彖曰:離,麗也”王弼注“麗,麗猶著也。”宋以後《尚書》學者多取此解,皆作動詞用。[7]然上博簡《周易》和馬王堆帛書《周易》皆作“羅”,《說文·罔部》:“羅,以絲罟鳥也,從網,從維。古者芒氏初作羅。”是本義為名詞,可用作動詞。無論歷代易學家如何解釋《離》卦,至少《繫辭傳上》古者包犧氏“作結繩而為罔罟,以佃以漁,蓋取諸《離》”之“離”,是用簡帛《周易》字形“羅”之本義,即網羅。
欲正確詮釋“麗”字諦義,當統觀其在《尚書》中構詞及意義。《尚書》“麗”字出現六次,《多方》二例、《顧命》一例如上述,另有《畢命》“敝化奢麗”一例,《呂刑》“越茲麗刑並制”和“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二例。其中“敝化奢麗”明顯是華麗之義,且《畢命》是《古文尚書》二十五篇之一,姑置不論。其他數例,清以還學者各有解釋。
孫星衍在《多方》“不克開于民之麗”下引據《周禮·小司寇》鄭注引杜子春讀麗爲羅,羅網是名詞,賈疏“羅則入羅網”,是將名詞羅用為動詞。孫因謂“麗者,麗於獄也”,又在“慎厥麗”下云“慎其麗于罪者”,更以爲與《呂刑》“越茲麗刑”、“苗民匪察于獄之麗”同義,批評孔傳釋爲“施政教”之非。[8]按,依孫疏“麗”作爲動詞,則“麗于獄”、“麗于罪”之“獄”、“罪”爲解經所增之字,本經文所無。又在《呂刑》“越茲麗刑”下從康成釋爲“附”,在“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下又依孔傳解作“施”,[9]前後依違,多歧無憑。孫書在嘉慶以後頗有影響,劉逢祿以下乃至西人高本漢多是其説,[10]章太炎則非其解。[11] 唯朱駿聲云:“麗,羅也。猶言罔民也。……言夏桀窺竊天命,不能開與民之網。”[12]是直接本杜、賈之訓。
王念孫處乾嘉漢學興盛之時,不屑於宋人之解,其疏證《廣雅》,多直接徵引古注古疏,亦很少援據同時代人之説,先於其成書之江聲《集解》襲取宋人之説,[13]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於此無解,孫星衍《集解》、朱駿聲《便讀》成書於其後。因孔傳訓釋與《廣雅》同,遂徵引互證。
降及民國,楊筠如著《尚書覈詁》,一掃前人陳說,云:“麗,《呂刑》鄭注:‘施也。’按本書言‘麗’,或爲法則,或爲刑律,皆不作施義。《呂刑》‘越茲麗刑並制’,又曰‘苗民匪察于獄之麗’,與本篇下文‘慎厥麗乃勸’,麗皆謂刑律也。其義與‘刑’大同小別。《顧命》‘奠麗陳教’,與此文‘不克開于民之麗’,麗皆謂法則也。”[14]直接將“麗”解爲法則、刑律,是作爲名詞用。曾運乾《正讀》則將“麗讀爲離,離於辠網也。《呂刑》:‘苗民匪察於獄之麗。’又云:‘越茲麗刑。’是也。”[15]其謂“離於辠網”,是將“麗”、“離”作動詞用。若然則“辠網”二字不免有增字解經之嫌。曾氏在《呂刑》“越茲麗刑並制,罔差有辭”下云:“麗,辠網也,罰也。刑,殺也。麗刑並制者,既罰金,又加以刑,或既加刑,又籍其家也。”[16]辠網是名詞,罰則是動詞。一個詞在同一句中,不可能既充當名詞又充當動詞。而在“苗民匪察于獄之麗”下云:“麗,繫也。”[17]所釋“繫”爲動詞,顯從“罹”引伸而來。
金兆梓《詮譯》則另有別解,其説云:“麗,通‘離’,通‘罹’。‘離’本有附著義,蓋著於羅網則謂之罹。‘罹’亦有‘羅’聲,故亦可通于‘羅’。然則‘不克開于民之麗’者,亦謂‘不能將對民之網羅開放’也。”又云:“蓋‘罹’義既着於網,則開者,猶網開一面之義。”[18]金氏未引及杜子春“讀麗爲羅”之説,故從通“罹”而轉通“羅”。然其先云“蓋著於羅網則謂之罹”,是用作動詞,又通“羅”解爲“網羅”,是用作名詞,略嫌依違不一。但金氏解釋後文“慎厥麗,乃勸厥民,刑,用勸”一語時,確明確提出應作名詞解:
我意此文之“麗”字,由“不克開于民之麗”與“慎厥麗”兩語語法看,都應作名詞解,決不可能如舊解之作“附着”或“思”去解,因爲附着和思都是動詞而非名詞。[19]我意“麗”當爲“羅”之同聲通假,而所謂“羅”,即指桀荼毒人民之網羅,所謂法網者是也。蓋正因桀不務德而務傷百姓,百姓乃如觸網羅之不得自脫矣。所以這裏說成湯能慎設羅網,所以能勸勉其民自進於善;即偶用刑罰以責有罪之人,也正可以收勉人於善之效。[20]
以上詮解明白確切,但其在《顧命》“奠麗陳教”下則以揚雄《甘泉賦》“于胥德兮麗萬世”和“未遑苑囿之麗”的李善注“光華也”爲解,[21]意此與《多方》之“麗”不同義。釋“麗”爲光華,義與《畢命》“敝化奢麗”近,非《顧命》文意。
屈萬里《尚書釋義》《尚書集釋》,以及《尚書今注今譯》一脈相承,訓“開于民之麗”之“麗”爲羅網,法網,訓“慎厥麗”之“麗”爲刑律、刑罰。[22]訓“奠麗陳教則肄”之“麗”爲法。[23]訓“越茲麗刑並制”之“麗”爲刑法、刑罰,[24]所有訓釋皆作名詞,無有作動詞者。程元敏解釋更爲直接,云:“麗,讀爲羅;羅,鳥罟也(《爾雅·釋器》),引申義爲法網。”其釋全句意爲:桀不能釋開刑民之法網,意謂桀刑罰嚴峻。[25]
統觀前人對《尚書》“麗”字所釋之大致趨勢,最早爲孔、鄭之“施”,鄭、王之附、著,嗣後宋儒皆作“附”、“依附”,均爲動詞;清儒以還,或釋“罹”,或釋“離”,或釋“羅”、“法”、“法網”、“法則”、“刑律”、“律”,或動或名,甚者一詞兩釋,亦動亦名,無有定準。“施”與“附”難以確切解釋《尚書》文意,近代漸被蠲棄。而因“麗”通“罹”,因“罹”通“羅”,於是有遭受之“罹”和“羅網”之“羅”,復又從“羅”而引伸出“法網”、“刑律”等等。
從聲韻論,麗從“丽聲”,丽聲段玉裁、王力皆歸支部。羅從“䍜聲”,江有誥立䍜聲以罹、羅諸字從之,清以來諸家多歸支部。朱駿聲更疑罹、羅爲異體字。故麗、罹、羅三字聲韻相通,絕無牽強之嫌。所當重視者,《周禮·小司寇》:“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鄭康成注云:“杜子春讀麗爲羅。玄謂麗,附也。”《周禮》文義爲何?此一事也;康成不從杜讀,此又一事也;然杜子春讀麗爲羅,可見漢代河南地區麗、羅聲韻不僅相近相通,且經師確有此一讀法。徵諸出土文獻,《左傳·桓公五年》鄭伯“爲魚麗之陳”晉杜預注:“《司馬法》:‘車戰二十五乘爲偏。’以車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彌縫闕漏也。五人爲伍,此蓋魚麗陳法。”而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甲、乙二本均有“戰於魚羅(麗),
返觀《尚書》文句文義,同一字在異篇異句即使有可能作不同解釋,但其在同句中則決不可能既作動詞又作名詞。而以讀爲“羅”的法網、羅網,或由法網、羅網引伸出來的法則、刑律來解釋《尚書》幾處文句,是否文通字順,可以檢驗,試釋如下:
《多方》:厥圖帝之命,不克開于民之麗;乃大降罰,崇亂有夏。
意爲:有夏統治者鄙棄上帝之命,不肯放開對付民衆之法網;所以上帝大降懲罰,使夏朝出現大混亂。
《多方》:慎厥麗,乃勸;厥民刑,乃勸。
意爲:成湯慎重制訂他的法網(法則),目的使民衆勉力向善;即使對犯法的人施以刑罰,也是以此來勉勵民衆。
《顧命》:昔君文王、武王,宣重光,奠麗陳教則肄,肄不違,用克達殷集大命。
意爲:以前我們君主文王、武王曾顯揚雙重的輝光,奠定了法律(法網的引申義),宣佈教化,非常辛勞;雖然辛勞而不辭其苦,因而最終能夠克伐殷商成就姬周國運。按,所謂雙重的輝光,即指法律與教化。
《呂刑》:越茲麗刑並制,罔差有辭。
意爲:苗民(九黎之君)於是用這種刑律與刑罰來統治民衆,並不管你有沒有犯法。此處“麗刑”之“麗”,前人有解作動詞者。體味“麗刑並制”一語,著一“並”字,其前面兩詞應該是並列結構,後面“制”爲動詞,則前面釋爲“刑律”與“刑罰”較爲妥帖。所謂“罔差有辭”,似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另一種表述。
《呂刑》: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罔擇吉人,觀于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斷制五刑,以亂無辜。
意爲:就是這些苗民(九黎之君),不去審察判案輕重的法律,不能選擇善良有道的人,來仔細考慮使用五刑到恰當適中的地步;而是任用暴虐、貪冒之人,武斷地施行五刑,因而濫判無辜。
由上可見,將“麗”讀爲“羅”,用作名詞,釋爲羅網、法網,引伸爲法則、刑律等,可以正確解釋《尚書》《多方》《顧命》《呂刑》出現的五處文句。抑不僅此,這種解釋,還有與之相應的史實依據。
殷商及周初是一個非常依賴狩獵的社會,今有狩獵卜辭5200餘條。其中除“田”、“狩”兩個通用名詞共用2984次外,“网”的頻率達112次,“阱”的頻率達76次,[27]而通用名“田”、“狩”之中無疑包含更多的“网(網)”與“阱”的運用。推之具體田獵之工具,有畢、𠦒、网、
乎多犬网鹿于辳 《乙》五三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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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見祝網者,置四面,其祝曰:“從天墜者,從地出者,從四方來者,皆離吾網。”湯曰:“嘻!盡之矣,非桀其孰爲此也?”湯收其三面,置其一面,更教祝曰:“昔蛛螯作網罟,今之人學紓。欲左者左,欲右者右,欲高者高,欲下者下,吾取其犯命者。”漢南之國聞之曰:“湯之德及禽獸矣。”四十國歸之。人置四面,未必得鳥;湯去其三面,置其一面,以網其四十國,非徒網鳥也。[32]
商湯對漁獵者尚且有網開三面之仁德,其在施政制訂刑法、法律時當然會更具人性。周公在《多方》中説成湯“慎厥麗,乃勸”,亦即慎重制訂他的法網(法則),目的使民衆勉力向善,從中仍可見出成湯用法網、法律來治理人民的審慎態度。此與《呂覽·異用》所載對待飛禽走獸網開三面的態度一致,可以互參。網開三面,獨留一面,這是仁德之極致,在當時必定傳爲政治佳話。能夠德及禽獸,其慎刑法、施仁政於民就更可想見,所以漢南四十國人民歸之。《呂覽》所載可能是傳聞實錄,也可能僅是一則政治寓言,無論如何,它蘊含了成湯的政治施爲。而將捕捉飛禽走獸的網羅比喻爲治理民衆的刑法和法律,在殷商以下以至周初必然口口相傳而廣爲人知。法網法律和施行仁德涉及治國御民,故《尚書》之《咸有一德》篇專論其事。[33]不僅如此,由網羅引伸爲法網、法律、刑法的同音假借字“麗”在《周書》的《多方》《顧命》《呂刑》中屢被運用。而《多方》“厥圖帝之命,不克開于民之麗;乃大降罰,崇亂有夏”云云,正與成湯以網開三面之寬鬆仁政形成鮮明對照,其結果:一面是天帝“乃大降罰”,一面則是“漢南四十國歸之”。
分析字形聲韻,梳理夏商史實,可證“麗”確應讀爲“網羅”之“羅”而引伸爲法網、法律、刑法等義。推考王念孫之所以從孔傳解爲“附”,一是《廣雅》有“麗、施也”之訓,二是鄭玄《儀禮士昏禮注》、《周禮·小司寇》等皆訓“麗”爲“附”,以爲漢代經師常訓,更因《吕氏春秋·貴卒篇》“荆國之法,麗兵於王尸者,盡加重罪”一語中之“麗”確實是“施”之義,故深信不疑。然驗之於《多方》《顧命》以及《呂刑》之例,確實有失妥帖。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至七日於榆枋齋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改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稿
[1] 王念孫著、虞萬里主持點校《廣雅疏證》卷第三上,2016年版,第451頁。
[2] 林之奇《尚書全解》卷三四,文淵閣四庫全書,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5冊,第693頁下。
[3] 史浩《尚書講義》卷十七,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6冊,第357頁下。夏巽亦云:“于是以民為不足恤,不復開示民之所附麗者。”見《尚書詳解》卷二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6冊,第862頁下。
[4] 董鼎《書傳輯錄纂注》卷五引,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1冊,第794頁上。
[5] 蔡沈《書經集傳》卷五,鳳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頁。
[6] 宋黃倫《尚書精義》卷四二引,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8冊,第605頁下。
[7] 近代于省吾雖未直接解釋“麗”字,但其云“不克開于民之麗者,不能明于民之所附麗也”,似也將“麗”作“附着”解。見《雙劍誃尚書新證》卷四,《于省吾著作集》,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249頁。
[8]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卷廿三,中華書局1986年版,下冊,第461,463頁。
[9]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卷廿三,下冊,第522、529頁。
[10] 劉逢祿《尚書今古文集解》卷二十三,《續清經解》卷三四五,上海書店1988年影印本,第二冊,第385頁上。高本漢著、陳舜政譯《書經注釋》第一九○七條,臺灣國立編譯館1970年版,第920-921頁。
[11] 章太炎遵循《説文》,解“麗”爲“旅”。謂“不克開于民之麗”者,言被閉距于多數之民也。指責“傳訓麗爲施,雖本自漢儒,已失經旨。孫疏以麗爲麗刑,則成歇後語矣”。《太炎先生尚書説》,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169-170頁。太炎雖批評孫星衍解,而其説亦扞格不通。
[12] 朱駿聲《尚書古注便讀》卷四下,民國24年華西國學叢書活字本,四庫未收書輯刊第六輯,第二冊,第61頁上。
[13] 清江聲《尚書集注音疏》卷八援據《易·彖傳》文,謂麗,附也。《清經解》卷三九七,上海書店1988年影印本,第二冊,第914頁中。王先謙《參正》亦謂“麗”爲“附”,謂“桀之在位,其於天帝之命即圖度及之,而於民之所以附麗不能開通,而有合於天心,天聽於民,民之不附,而邸命是圖,其將能乎”。皆停留在“依附”義作解。《尚書孔傳參正》,中華書局,下冊,第817頁。
[14] 楊筠如《尚書覈詁》卷四,陝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2頁。下文在《呂刑》“越茲麗刑並制”下云:“麗,爲法律,疑即古之‘律’字。《多方》‘慎厥麗乃勸’,下文‘苗民匪察于獄之麗’,皆其義也。”所解前後一致。見《覈詁》第447頁。
[15] 曾運乾《尚書正讀》卷五,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38頁。
[16] 曾運乾《尚書正讀》卷六,第279頁。
[17] 曾運乾《尚書正讀》卷六,第282頁。
[18] 金兆梓《尚書詮譯》,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226-227頁。
[19] 按,金氏書中兩“思”字與文義無涉,疑是“施”字音近之誤字,蓋孔傳、鄭注釋爲“施”也。
[20] 金兆梓《尚書詮譯》,第230頁。按,金氏《詮譯》未爲《呂刑》作解,無法知其意見。
[21] 金兆梓《尚書詮譯》,第362頁。
[22] 屈萬里《尚書釋義》,文化大學出版部1980年版,第166-167頁。《尚書今注今譯》,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198,200頁。《尚書集釋》,中西書局2014年版,第219-220頁。
[23] 屈萬里《尚書釋義》,第179頁;《尚書今注今譯》,第217頁;《尚書集釋》,237頁。
[24] 屈萬里《尚書釋義》,第192頁;《尚書今注今譯》,第234頁;《尚書集釋》,第258頁。
[25] 程元敏《多方義證》,《尚書周誥十三篇義證》,臺灣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749頁。程氏在《顧命集釋》下亦以“法網”釋之,並批評漢宋諸儒之説,見該書第885頁。又,李振興《尚書學述·多方》篇亦解釋爲法網,蓋與屈萬里説同。臺灣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下冊,第1066頁。
[26]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中西書局2016年版,下冊,第119、125頁。
[27] 楊升南、馬季凡《商代經濟與科技》,《商代史》卷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頁。
[28] 參見姚孝遂《甲骨刻辭狩獵考》所考,《古文字研究》第六輯,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39頁。
[29] 董作賓《甲骨文斷代研究例》,《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外編》第一種,1933年,上冊,第390頁。
[30]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第十六章,科學出版社1956年,第552頁。
[31] 姚孝遂《甲骨刻辭狩獵考》,《古文字研究》第六輯,第58-65頁。
[32] 陳奇猷《吕氏春秋校釋》卷十,學林出版社1984年版,上册,第560頁。
[33] 參見筆者《〈咸有一德〉之“一德”新解》,《榆枋齋學林》,華東師大出版社2013年版,第37-56頁。
本文原載《古漢語研究》2022年第3期(總第136期)
作者 | 虞萬里
編輯 | 沈鍇麗
審核 | 邊田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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