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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擷英 | 王念孫《廣雅》“麗,施也”疏證今析

虞萬里 ZJU古典文献学专业 2023-04-26

王念孫《廣雅》“麗,施也”疏證今析

浙江大學  虞萬里

摘要



王念孫在疏證《廣雅》過程中,發現漢魏經師訓詁多存於其中,這些經傳訓釋往往比現存的傳注更切合經義,故在疏證時多以《廣雅》訓詁爲準而修正經典傳注。然亦有《廣雅》訓詁與傳注相同卻不合經義者,如《廣雅》“麗,施也”與《尚書·多方》“不克開于民之麗”孔傳同,但經與《尚書》其他經文和“麗”字聲韻通假,以及歷史史實作綜核分析,“麗”應是“羅”之借字,由羅網本義引申爲法網、刑法、法律。《尚書》敘夏末商初事用此字,與當時狩獵用羅網,商湯敗夏桀的歷史相吻合。

王念孫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開始著《廣雅疏證》,六十年(1795)之後始與王引之共同撰寫《讀書雜志》《經義述聞》。參互諸書條目作深入分析,可窺測到其《雜志》《述聞》中很多條目之初稿,在疏證《廣雅》時已先後甚至同時寫出;亦有在疏證之後,逢舊注與《廣雅》訓詁相左而不確者,則立目以《廣雅》訓詁糾正舊注。緣此可以看出,王念孫因深刻認識到張揖《廣雅》保存了大量漢魏經師散佚的訓詁,這些訓釋相對於現存依經而行之傳注,能更確切地詮釋經典,於是才萌發撰著《讀書雜志》和《經義述聞》等著作。就《雜志》《述聞》七八千條考證分析,凡其依憑《廣雅》訓釋而改正舊注者,大多較舊注確切通達,所謂渙然冰釋、怡然理順者觸目皆是。相反,亦偶有《廣雅》訓詁與傳注相同而與經義齟齬不合者,茲舉一條,參考歷代學者成果,予以評析。

《釋詁弟三上》:“麗,施也。”

王念孫疏證:麗者,《多方》“不克開于民之麗”,《顧命》“奠麗陳教則肄”,傳竝云:“麗,施也。”《士喪禮》“設決麗于掔”,鄭注與傳同。《吕氏春秋·貴卒篇》云:“荆國之法,麗兵於王尸者,盡加重罪。”〔《呂氏春秋·長利篇》注云:“爲,施也。”今俗語猶云施爲矣。〕“羲”、“戲”、“施”聲竝相近。[1]

依據年譜,王念孫於乾隆五十七年(1792)僅完成前四卷,則此條當是此前所寫。其引《多方》《顧命》二例,以“麗”爲“施”者,表面是從孔傳之説,實質是因《廣雅》有成訓,亦即《廣雅》訓釋與孔傳、鄭注可以互證,所以直解而不疑。《尚書·多方》孔傳之解釋如下:

厥圖帝之命,不克開于民之麗。

孔傳:“桀其謀天之命,不能開於民所施政教。麗,施也。”

又《顧命》云:

昔君文王、武王,宣重光,奠麗陳敎則肄。

孔傳:“言昔先君文、武布其重光,累聖之德定天命,施陳敎則勤勞。

《多方》孔傳直接解“麗”爲“施”,《顧命》孔傳以“奠”從上讀,解“麗陳”爲“施陳”,是亦以“施”釋“麗”。由此可見孔傳將“麗”視作動詞。

孔傳之後,宋儒多從孔傳所釋,只有少數學者尋求別解。林之奇云:“麗,先儒作平聲讀,施也,謂所施政教。不若只作如字讀。薛氏曰:麗與‘離,麗也’之麗同。陳少南曰:麗,附也。皆是也。”[2]史浩云:“麗,附也。麗于善則善,麗于惡則惡也。既不達民之麗,非所以圖天命也。”[3]此諸家皆以“麗”爲“附麗”,唯葉夢得云:“麗,附于罪法也。古者治獄,以附罪為麗。故秋官稱各麗其法以議獄訟。開,明也。不克開于民之附法者,而大降之罰。”[4]葉氏以“附罪爲麗”。按,陳浩字少南,年代與葉夢得相先後,釋“麗”爲“附”,未知孰先孰後。

蔡沈傳云:“此章文多未詳。麗猶日月麗乎天之麗,謂民之所依以生者也。依於土、依於衣食之類。”[5]張九成曰:“何謂民之麗?麗者,著也。凡人念慮之起,不麗於善,必麗於惡。”[6]

麗訓著,著有附着之義,與依附義同,溯其解,皆本漢魏義訓。《禮記·王制》“郵罰麗於事”鄭玄注:“麗,附也。”《易·離》“彖曰:離,麗也”王弼注“麗,麗猶著也。”宋以後《尚書》學者多取此解,皆作動詞用。[7]然上博簡《周易》和馬王堆帛書《周易》皆作“羅”,《說文·罔部》:“羅,以絲罟鳥也,從網,從維。古者芒氏初作羅。”是本義為名詞,可用作動詞。無論歷代易學家如何解釋《離》卦,至少《繫辭傳上》古者包犧氏“作結繩而為罔罟,以佃以漁,蓋取諸《離》”之“離”,是用簡帛《周易》字形“羅”之本義,即網羅。

欲正確詮釋“麗”字諦義,當統觀其在《尚書》中構詞及意義。《尚書》“麗”字出現六次,《多方》二例、《顧命》一例如上述,另有《畢命》“敝化奢麗”一例,《呂刑》“越茲麗刑並制”和“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二例。其中“敝化奢麗”明顯是華麗之義,且《畢命》是《古文尚書》二十五篇之一,姑置不論。其他數例,清以還學者各有解釋。

孫星衍在《多方》“不克開于民之麗”下引據《周禮·小司寇》鄭注引杜子春讀麗爲羅,羅網是名詞,賈疏“羅則入羅網”,是將名詞羅用為動詞。孫因謂“麗者,麗於獄也”,又在“慎厥麗”下云“慎其麗于罪者”,更以爲與《呂刑》“越茲麗刑”、“苗民匪察于獄之麗”同義,批評孔傳釋爲“施政教”之非。[8]按,依孫疏“麗”作爲動詞,則“麗于獄”、“麗于罪”之“獄”、“罪”爲解經所增之字,本經文所無。又在《呂刑》“越茲麗刑”下從康成釋爲“附”,在“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下又依孔傳解作“施”,[9]前後依違,多歧無憑。孫書在嘉慶以後頗有影響,劉逢祿以下乃至西人高本漢多是其説,[10]章太炎則非其解。[11] 唯朱駿聲云:“麗,羅也。猶言罔民也。……言夏桀窺竊天命,不能開與民之網。”[12]是直接本杜、賈之訓。

王念孫處乾嘉漢學興盛之時,不屑於宋人之解,其疏證《廣雅》,多直接徵引古注古疏,亦很少援據同時代人之説,先於其成書之江聲《集解》襲取宋人之説,[13]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於此無解,孫星衍《集解》、朱駿聲《便讀》成書於其後。因孔傳訓釋與《廣雅》同,遂徵引互證。

降及民國,楊筠如著《尚書覈詁》,一掃前人陳說,云:“麗,《呂刑》鄭注:‘施也。’按本書言‘麗’,或爲法則,或爲刑律,皆不作施義。《呂刑》‘越茲麗刑並制’,又曰‘苗民匪察于獄之麗’,與本篇下文‘慎厥麗乃勸’,麗皆謂刑律也。其義與‘刑’大同小別。《顧命》‘奠麗陳教’,與此文‘不克開于民之麗’,麗皆謂法則也。”[14]直接將“麗”解爲法則、刑律,是作爲名詞用。曾運乾《正讀》則將“麗讀爲離,離於辠網也。《呂刑》:‘苗民匪察於獄之麗。’又云:‘越茲麗刑。’是也。”[15]其謂“離於辠網”,是將“麗”、“離”作動詞用。若然則“辠網”二字不免有增字解經之嫌。曾氏在《呂刑》“越茲麗刑並制,罔差有辭”下云:“麗,辠網也,罰也。刑,殺也。麗刑並制者,既罰金,又加以刑,或既加刑,又籍其家也。”[16]辠網是名詞,罰則是動詞。一個詞在同一句中,不可能既充當名詞又充當動詞。而在“苗民匪察于獄之麗”下云:“麗,繫也。”[17]所釋“繫”爲動詞,顯從“罹”引伸而來。

金兆梓《詮譯》則另有別解,其説云:“麗,通‘離’,通‘罹’。‘離’本有附著義,蓋著於羅網則謂之罹。‘罹’亦有‘羅’聲,故亦可通于‘羅’。然則‘不克開于民之麗’者,亦謂‘不能將對民之網羅開放’也。”又云:“蓋‘罹’義既着於網,則開者,猶網開一面之義。”[18]金氏未引及杜子春“讀麗爲羅”之説,故從通“罹”而轉通“羅”。然其先云“蓋著於羅網則謂之罹”,是用作動詞,又通“羅”解爲“網羅”,是用作名詞,略嫌依違不一。但金氏解釋後文“慎厥麗,乃勸厥民,刑,用勸”一語時,確明確提出應作名詞解:

我意此文之“麗”字,由“不克開于民之麗”與“慎厥麗”兩語語法看,都應作名詞解,決不可能如舊解之作“附着”或“思”去解,因爲附着和思都是動詞而非名詞。[19]我意“麗”當爲“羅”之同聲通假,而所謂“羅”,即指桀荼毒人民之網羅,所謂法網者是也。蓋正因桀不務德而務傷百姓,百姓乃如觸網羅之不得自脫矣。所以這裏說成湯能慎設羅網,所以能勸勉其民自進於善;即偶用刑罰以責有罪之人,也正可以收勉人於善之效。[20]

以上詮解明白確切,但其在《顧命》“奠麗陳教”下則以揚雄《甘泉賦》“于胥德兮麗萬世”和“未遑苑囿之麗”的李善注“光華也”爲解,[21]意此與《多方》之“麗”不同義。釋“麗”爲光華,義與《畢命》“敝化奢麗”近,非《顧命》文意。

屈萬里《尚書釋義》《尚書集釋》,以及《尚書今注今譯》一脈相承,訓“開于民之麗”之“麗”爲羅網,法網,訓“慎厥麗”之“麗”爲刑律、刑罰。[22]訓“奠麗陳教則肄”之“麗”爲法。[23]訓“越茲麗刑並制”之“麗”爲刑法、刑罰,[24]所有訓釋皆作名詞,無有作動詞者。程元敏解釋更爲直接,云:“麗,讀爲羅;羅,鳥罟也(《爾雅·釋器》),引申義爲法網。”其釋全句意爲:桀不能釋開刑民之法網,意謂桀刑罰嚴峻。[25]

統觀前人對《尚書》“麗”字所釋之大致趨勢,最早爲孔、鄭之“施”,鄭、王之附、著,嗣後宋儒皆作“附”、“依附”,均爲動詞;清儒以還,或釋“罹”,或釋“離”,或釋“羅”、“法”、“法網”、“法則”、“刑律”、“律”,或動或名,甚者一詞兩釋,亦動亦名,無有定準。“施”與“附”難以確切解釋《尚書》文意,近代漸被蠲棄。而因“麗”通“罹”,因“罹”通“羅”,於是有遭受之“罹”和“羅網”之“羅”,復又從“羅”而引伸出“法網”、“刑律”等等。

從聲韻論,麗從“丽聲”,丽聲段玉裁、王力皆歸支部。羅從“䍜聲”,江有誥立䍜聲以罹、羅諸字從之,清以來諸家多歸支部。朱駿聲更疑罹、羅爲異體字。故麗、罹、羅三字聲韻相通,絕無牽強之嫌。所當重視者,《周禮·小司寇》:“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鄭康成注云:“杜子春讀麗爲羅。玄謂麗,附也。”《周禮》文義爲何?此一事也;康成不從杜讀,此又一事也;然杜子春讀麗爲羅,可見漢代河南地區麗、羅聲韻不僅相近相通,且經師確有此一讀法。徵諸出土文獻,《左傳·桓公五年》鄭伯“爲魚麗之陳”晉杜預注:“《司馬法》:‘車戰二十五乘爲偏。’以車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彌縫闕漏也。五人爲伍,此蓋魚麗陳法。”而清華簡《鄭文公問太伯》甲、乙二本均有“戰於魚羅(麗),(吾)[乃]雘(獲)(函)、(訾)”之文。[26]無論清華簡“魚羅(麗)”爲陣名抑或地名,戰國之時麗、羅通假互作是事實,上博簡和馬王堆帛書《周易》的《離》卦作“羅”,更證明清華簡“魚羅”之陣不是孤例,所以東西漢之交的杜子春讀麗為羅應該是戰國歷經西漢經師相傳的讀法。緣此,將“麗”讀為“羅”,解釋為“羅網”、“法網”,有聲韻支撐和經師漢讀依據。

返觀《尚書》文句文義,同一字在異篇異句即使有可能作不同解釋,但其在同句中則決不可能既作動詞又作名詞。而以讀爲“羅”的法網、羅網,或由法網、羅網引伸出來的法則、刑律來解釋《尚書》幾處文句,是否文通字順,可以檢驗,試釋如下:

《多方》:厥圖帝之命,不克開于民之麗;乃大降罰,崇亂有夏。

意爲:有夏統治者鄙棄上帝之命,不肯放開對付民衆之法網;所以上帝大降懲罰,使夏朝出現大混亂。

《多方》:慎厥麗,乃勸;厥民刑,乃勸。

意爲:成湯慎重制訂他的法網(法則),目的使民衆勉力向善;即使對犯法的人施以刑罰,也是以此來勉勵民衆。

《顧命》:昔君文王、武王,宣重光,奠麗陳教則肄,肄不違,用克達殷集大命。

意爲:以前我們君主文王、武王曾顯揚雙重的輝光,奠定了法律(法網的引申義),宣佈教化,非常辛勞;雖然辛勞而不辭其苦,因而最終能夠克伐殷商成就姬周國運。按,所謂雙重的輝光,即指法律與教化。

《呂刑》:越茲麗刑並制,罔差有辭。

意爲:苗民(九黎之君)於是用這種刑律與刑罰來統治民衆,並不管你有沒有犯法。此處“麗刑”之“麗”,前人有解作動詞者。體味“麗刑並制”一語,著一“並”字,其前面兩詞應該是並列結構,後面“制”爲動詞,則前面釋爲“刑律”與“刑罰”較爲妥帖。所謂“罔差有辭”,似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另一種表述。

《呂刑》: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罔擇吉人,觀于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斷制五刑,以亂無辜。

意爲:就是這些苗民(九黎之君),不去審察判案輕重的法律,不能選擇善良有道的人,來仔細考慮使用五刑到恰當適中的地步;而是任用暴虐、貪冒之人,武斷地施行五刑,因而濫判無辜。

由上可見,將“麗”讀爲“羅”,用作名詞,釋爲羅網、法網,引伸爲法則、刑律等,可以正確解釋《尚書》《多方》《顧命》《呂刑》出現的五處文句。抑不僅此,這種解釋,還有與之相應的史實依據。

殷商及周初是一個非常依賴狩獵的社會,今有狩獵卜辭5200餘條。其中除“田”、“狩”兩個通用名詞共用2984次外,“网”的頻率達112次,“阱”的頻率達76次,[27]而通用名“田”、“狩”之中無疑包含更多的“网(網)”與“阱”的運用。推之具體田獵之工具,有畢、𠦒、网、、䍐、罟、羅、䍖、䍡等等,以網羅捕禽獸當是較常見之方式。略舉幾例如下:

乎多犬网鹿于辳   《乙》五三二九

叀王以戍《鄴》二·三八·三

辛巳卜,在,今日王逐兕,?允七兕。  《掇》二·三九九

以上“网”、“ ”、 “”雖用爲動詞,然就字形結構而言,皆是從羅網、網罟名物詞引申作動詞用。[28]就其狩獵之目的而言,自董作賓提出其爲遊獵後,[29]陳夢家既謂其純爲逸樂而行,然亦不得不承認獸類肉、骨、角等有生活實用價值。[30]姚孝遂則結合《周禮·大司馬》職責及當時社會狀況,認爲殷商田獵與軍事行動、畜牧生產、日常生活乃至祭祀都有關係。[31]田獵卜辭之所以有 5200多條,應是殷商社會特定歷史階段具體生活之反映。降及西周,田獵之風常見於《詩》《左傳》《國語》等,而在《周禮》中已趨向制度化。由此可見,取日常狩獵的網羅以比喻統御社會的法網、刑法,符合商周社會的情理與普遍思維。以網羅喻法網以統御社會治理國家,古文獻中不乏其説。《吕氏春秋·異用》載:

湯見祝網者,置四面,其祝曰:“從天墜者,從地出者,從四方來者,皆離吾網。”湯曰:“嘻!盡之矣,非桀其孰爲此也?”湯收其三面,置其一面,更教祝曰:“昔蛛螯作網罟,今之人學紓。欲左者左,欲右者右,欲高者高,欲下者下,吾取其犯命者。”漢南之國聞之曰:“湯之德及禽獸矣。”四十國歸之。人置四面,未必得鳥;湯去其三面,置其一面,以網其四十國,非徒網鳥也。[32]

商湯對漁獵者尚且有網開三面之仁德,其在施政制訂刑法、法律時當然會更具人性。周公在《多方》中説成湯“慎厥麗,乃勸”,亦即慎重制訂他的法網(法則),目的使民衆勉力向善,從中仍可見出成湯用法網、法律來治理人民的審慎態度。此與《呂覽·異用》所載對待飛禽走獸網開三面的態度一致,可以互參。網開三面,獨留一面,這是仁德之極致,在當時必定傳爲政治佳話。能夠德及禽獸,其慎刑法、施仁政於民就更可想見,所以漢南四十國人民歸之。《呂覽》所載可能是傳聞實錄,也可能僅是一則政治寓言,無論如何,它蘊含了成湯的政治施爲。而將捕捉飛禽走獸的網羅比喻爲治理民衆的刑法和法律,在殷商以下以至周初必然口口相傳而廣爲人知。法網法律和施行仁德涉及治國御民,故《尚書》之《咸有一德》篇專論其事。[33]不僅如此,由網羅引伸爲法網、法律、刑法的同音假借字“麗”在《周書》的《多方》《顧命》《呂刑》中屢被運用。而《多方》“厥圖帝之命,不克開于民之麗;乃大降罰,崇亂有夏”云云,正與成湯以網開三面之寬鬆仁政形成鮮明對照,其結果:一面是天帝“乃大降罰”,一面則是“漢南四十國歸之”。

分析字形聲韻,梳理夏商史實,可證“麗”確應讀爲“網羅”之“羅”而引伸爲法網、法律、刑法等義。推考王念孫之所以從孔傳解爲“附”,一是《廣雅》有“麗、施也”之訓,二是鄭玄《儀禮士昏禮注》、《周禮·小司寇》等皆訓“麗”爲“附”,以爲漢代經師常訓,更因《吕氏春秋·貴卒篇》“荆國之法,麗兵於王尸者,盡加重罪”一語中之“麗”確實是“施”之義,故深信不疑。然驗之於《多方》《顧命》以及《呂刑》之例,確實有失妥帖。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至七日於榆枋齋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改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稿

[1] 王念孫著、虞萬里主持點校《廣雅疏證》卷第三上,2016年版,第451頁。

[2] 林之奇《尚書全解》卷三四,文淵閣四庫全書,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5冊,第693頁下。

[3] 史浩《尚書講義》卷十七,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6冊,第357頁下。夏巽亦云:“于是以民為不足恤,不復開示民之所附麗者。”見《尚書詳解》卷二一,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6冊,第862頁下。

[4] 董鼎《書傳輯錄纂注》卷五引,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1冊,第794頁上。

[5] 蔡沈《書經集傳》卷五,鳳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頁。

[6] 宋黃倫《尚書精義》卷四二引,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8冊,第605頁下。

[7] 近代于省吾雖未直接解釋“麗”字,但其云“不克開于民之麗者,不能明于民之所附麗也”,似也將“麗”作“附着”解。見《雙劍誃尚書新證》卷四,《于省吾著作集》,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249頁。

[8]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卷廿三,中華書局1986年版,下冊,第461,463頁。

[9]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卷廿三,下冊,第522、529頁。

[10] 劉逢祿《尚書今古文集解》卷二十三,《續清經解》卷三四五,上海書店1988年影印本,第二冊,第385頁上。高本漢著、陳舜政譯《書經注釋》第一九○七條,臺灣國立編譯館1970年版,第920-921頁。

[11] 章太炎遵循《説文》,解“麗”爲“旅”。謂“不克開于民之麗”者,言被閉距于多數之民也。指責“傳訓麗爲施,雖本自漢儒,已失經旨。孫疏以麗爲麗刑,則成歇後語矣”。《太炎先生尚書説》,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169-170頁。太炎雖批評孫星衍解,而其説亦扞格不通。

[12] 朱駿聲《尚書古注便讀》卷四下,民國24年華西國學叢書活字本,四庫未收書輯刊第六輯,第二冊,第61頁上。

[13] 清江聲《尚書集注音疏》卷八援據《易·彖傳》文,謂麗,附也。《清經解》卷三九七,上海書店1988年影印本,第二冊,第914頁中。王先謙《參正》亦謂“麗”爲“附”,謂“桀之在位,其於天帝之命即圖度及之,而於民之所以附麗不能開通,而有合於天心,天聽於民,民之不附,而邸命是圖,其將能乎”。皆停留在“依附”義作解。《尚書孔傳參正》,中華書局,下冊,第817頁。

[14] 楊筠如《尚書覈詁》卷四,陝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2頁。下文在《呂刑》“越茲麗刑並制”下云:“麗,爲法律,疑即古之‘律’字。《多方》‘慎厥麗乃勸’,下文‘苗民匪察于獄之麗’,皆其義也。”所解前後一致。見《覈詁》第447頁。

[15] 曾運乾《尚書正讀》卷五,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38頁。

[16] 曾運乾《尚書正讀》卷六,第279頁。

[17] 曾運乾《尚書正讀》卷六,第282頁。

[18] 金兆梓《尚書詮譯》,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226-227頁。

[19] 按,金氏書中兩“思”字與文義無涉,疑是“施”字音近之誤字,蓋孔傳、鄭注釋爲“施”也。

[20] 金兆梓《尚書詮譯》,第230頁。按,金氏《詮譯》未爲《呂刑》作解,無法知其意見。

[21] 金兆梓《尚書詮譯》,第362頁。

[22] 屈萬里《尚書釋義》,文化大學出版部1980年版,第166-167頁。《尚書今注今譯》,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198,200頁。《尚書集釋》,中西書局2014年版,第219-220頁。

[23] 屈萬里《尚書釋義》,第179頁;《尚書今注今譯》,第217頁;《尚書集釋》,237頁。

[24] 屈萬里《尚書釋義》,第192頁;《尚書今注今譯》,第234頁;《尚書集釋》,第258頁。

[25] 程元敏《多方義證》,《尚書周誥十三篇義證》,臺灣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749頁。程氏在《顧命集釋》下亦以“法網”釋之,並批評漢宋諸儒之説,見該書第885頁。又,李振興《尚書學述·多方》篇亦解釋爲法網,蓋與屈萬里説同。臺灣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下冊,第1066頁。

[26]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中西書局2016年版,下冊,第119、125頁。

[27] 楊升南、馬季凡《商代經濟與科技》,《商代史》卷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頁。

[28] 參見姚孝遂《甲骨刻辭狩獵考》所考,《古文字研究》第六輯,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39頁。

[29] 董作賓《甲骨文斷代研究例》,《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外編》第一種,1933年,上冊,第390頁。

[30]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第十六章,科學出版社1956年,第552頁。

[31] 姚孝遂《甲骨刻辭狩獵考》,《古文字研究》第六輯,第58-65頁。

[32] 陳奇猷《吕氏春秋校釋》卷十,學林出版社1984年版,上册,第560頁。

[33] 參見筆者《〈咸有一德〉之“一德”新解》,《榆枋齋學林》,華東師大出版社2013年版,第37-56頁。



本文原載《古漢語研究》2022年第3期(總第136期)

作者 | 虞萬里

編輯 | 沈鍇麗

審核 | 邊田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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