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知新 | 黄金贵:“记”“纪”“誌(志)”“载”词义辨考
“记”“纪”“誌(志)”“载”词义辨考
黄金贵
表示记载义,“记”是总称;“纪”侧重于记的纵贯性与综理性;“誌”是集类而记,标识其事;“载”有庄重色彩。
【同义】
《史记·五帝本纪》司马贞索隐解“本纪”曰:“纪者,记也。”《释名·释典艺》:“记,纪也,纪识之也。”《说文新附》:“誌,记誌也。”“誌”或作“志”。《左传·成公十四年》:“志而晦。”杜预注:“志,记也。”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卷十六引《字诂》曰:“今作识。誌,记也。”《书·洛诰》“丕视功载”孔传:“视群臣有功者记载之。”“记载”同义连用。
【辨释】
现释古汉语常用词者人都认为:在记载义上,“记、纪几平没有区别”,不过“各有一些习惯用法而已”,如《五帝本纪》不作《五帝本记》,《汉纪》不作《汉记》,《史记》也不作《史纪》,均是“习惯用法”,云云。此论出于王力主编《古代汉语·常用词》,其实大不然。
“记”的本义就是记载、记录,也即疏记,如徐铉所说“一一分别记之也”(见大徐本《说文解字》)。“记”乃表示这一动作、行为。《左传·僖公七年》:“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作而不记,非感德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据实而“记”是古代史官的职责。《礼记·王制》:“太史典礼执简记。”郑玄注:“国有礼事则豫执简策,记载所当行之礼仪。”周代保存史策文书之处称记府。《史记·蒙恬列传》:“成王观于记府,得周公旦沈(沉)书。”东汉置有记室令史,为三公、大将军掌章表书记文檄。由文学之士充当掌管书牍记录的官员称书记。杜甫有《送韦书记赴安西》诗。凡此表明,“记”的记载义使用之广,堪为这一义的总称。
“纪”字,或以本义为“丝的头绪”,或谓“找出散丝的头绪”,作动词,皆缘《说文·糸部》的“别丝也”而生解。其实《说文》说解未确。合于“丝的头绪”义者当是“绪”字。“纪”异于“绪”。朱骏声曰:“按此后出字,已为十干借义所专,因又制此加糸傍也。”(见《说文通训定声·颐部》“纪”字)朱说诚确。“纪”当是“己”的后起字,“纪”字之“己”可作结绳记事的绳索,加“糸”无非重其义。其作用是理别诸事,故引申为综理诸事的纲纪。《诗·大雅·棫樸》:“纲纪四方。”毛传:“张之为纲,理之为纪。”汉扬雄《解嘲》:“吾闻上世之士,人纲人纪。”“纪”与“记”实出一源,最早不过是名、动之别。既然“纪”的初文之“己”,可视为结绳记事的绳索,则记载义当是“纪”的引申义。结绳记事之绳是一根纵线,所记事物有先有后;其记事是平日累记,届时综理。因此“纪”的记载义,当侧重于纵贯性与综理性。凡是符合并需要突出记载中这两方面的特点,就用“纪”;不者,用“记”。其间至赜不乱,古今皆然。试举证以明。如凡是纵序年数的单位,从来称“纪”,不称“记”。古有十二年为一纪,一世为一纪,一千五百年为一纪。“纪年”“纪元”皆用“纪”。帝王被作为历史的主宰,故记帝王的事迹者必称“纪”,《史记·五帝本纪》张守节正义:“纪者,理也,统理众事,系之年月,名之曰纪。”此于“纪”的纵记特点言之甚明。此外,“纪传”“纪事本末”均是以史事为纵纲的史书文体,故都不作“记”。有许多常被视为二字通用无别之例,多系误解。如以为《史记》《汉纪》并有,故“记、纪”通用。按,荀悦《汉纪》是省改《汉书》为《左传》体,故为刘知几《史通》列入《左传》家,称为编年体,乃是以汉代帝王的纪年为编年之纲的纵记,当然称“纪”。《史记》以纪、表、书、世家、列传诸体记载历史,非编年体,除本纪外,整体并非纵记,故以“记”名之,固当。在《史记》行文中,司马迁对“记、纪”的使用泾渭分明。以《太史公自序》为例,“自获麟以来史记放绝”,“䌷史记石室金匮之书”,“录秦汉,上记轩辕,下至于兹,著十二本纪”。句中“史记”,是泛指史官对史事的记录,故称“记”。末例“记、纪”同出,更可见二字之别。又如“记事”与“纪事”亦非一语。”左史记言”,“右史记事”,称“记”者,盖指客观地载录史事,是泛称。“纪事”则不同。南朝梁萧统《文选序》:“若其纪一事,咏一物。”“纪一事”是指经选择、提炼即综理一事而叙的写物赋,确实都有综其事而赋的特色,若此作“记一事”,变成记载一件事反误解了这种赋的特色。故“纪一事”应译为“综叙一事”。韩愈《进学解》:“纪事者必提其要。”更表明“纪事者”是指对史事综理而叙(即“提其要”)的人,据此可断,韩文今或本作“记”盖误。“记录”与“纪录”亦类此。北齐颜之推《颜民家训·风操》:“汝曹生于戎马之间,视听之所不晓,故聊记录,以传示子孙。”此是客观实录,不突出“纵”“综”,故用“记”。明沈节甫编有《纪录汇编》,此丛书收入明初至嘉靖前君臣杂记、诗评、志怪、时事之作,称“纪录”,显然突出可作为纲纪史事材料之意,故绝非误用。
“记、纪”之别延续至今,由今亦可证古。以《现代汉语词典》所列而论。“纪年、纪元、纪传”已见上述。“纪念”,是可纪可念之意,“可纪”,可列入纪年史册;“念”怀念。因此多用于已故有德才之人;若用于一般人,属于对亲近者的表敬用法。故“纪念”绝不可写为“记念”。“纪录”如“打破纪录”“创造纪录”,必作“纪”,因为都是随时间推移在纵线上的记载。“纪要”,如“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不同,是经过“综理”的记录。“纪录片”,其“纪”也从不写作“记”,因为新闻纪录片,不是纯客观有闻必录,而必选择有史料价值的事件,作剪辑、整理,故兼具“纵、综”的特点。凡此种种之“纪”,若作“记”便是误用。
“誌”本作“志”。“志”的本义是心志。《书·舜典》:“诗言志。”人各有志,志是一个人精神思想的集中表现和标志。故“志”有聚标义。如称射之标的。《书·盘庚上》:“予告汝于难,若射之有志。”称旗帜。《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设兵张旗志。”称标志。《南齐书·孝义传·韩系伯》:“隣居种桑树于界上为誌。”皮肤上的色斑。《梁书·沈约传》:“约左目重瞳于,腰有紫志。”后出字作“痣”。“誌(志)”之为记载义,也有集类记之、标识其事的特点。《庄子·逍遥游》:“齐谐者,志怪者也。”《列子·杨朱》:“太古之事灭矣,孰誌之哉?”晋陶潜《桃花源记》:“(渔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南齐书·王慈传》:“朝堂榜誌。”柳宗元《永州韦使君新堂记》:“宗元请志诸石,措诸屋漏。”苏轼《喜雨亭记》:“亭以雨名,志喜也。”上引诸例均反映“誌”之记载作标记的特点。如“志怪”,是集中记载怪异。陶文之“志之”,更明显记而作标誌之意。若易为“记”,则成浑泛之记载义;易为“纪、载”,皆不可通矣。
“载”本义为乘载车,引为记载。车非凡人可乘,乘车亦有一定礼制,故“载”的记载的特点是比较庄重。春秋诸侯歃血会盟时将所订誓约写于简册,谓之盟书,也称“载书”。《史记·伯夷列传》:“夫学者载籍极博,犹考信于六艺。”南朝梁萧统《文选序》:“推而广之,不可胜载矣。”史书中为曾立名号、但非正统君主所作之传记,称“载记”。今天,“载入史册”为常语,正承古而用,显示庄重色彩。
作者介绍
黄金贵,1961年7月毕业于杭州大学中文系,曾任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区(原杭州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西溪校区中文系古汉语古文献教研室主任,兼任浙江省语言学会副会长。
据《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出版
第240-243页整理
作者丨黄金贵
编辑丨汪靖姗
审核丨边田钢
往期回顾
转载 | 赵生群:《史记》史料取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