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寻回儿子之后,法律和情感可并行不悖 |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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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
LIUYUANJU
FT中文网、腾讯大家、南方周末、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澎湃等媒体专栏作家,多家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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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度的分析、冷静的理性
客观的态度去发掘现象背后的事实
全文共2200字,阅读大约6分钟
《失孤》电影的原型,24年骑行40万公里寻子的郭刚堂,终于找到了儿子!人们感叹天道酬勤,苍天不负有心人。生活比电影更富戏剧性,电影都不敢给出的圆满大结局,在生活中,奇迹般的实现了。
不过,生活终究是复杂,月圆之后就是月缺。找到了儿子,对于郭刚堂,他的儿子,以及当年买孩子的养父养母,是另一段漫长而纠结的人生之始,接下来的生活,不会那么容易。
对于网友而言,则是中国社交媒体上一场又一场争论、撕裂的一次新开始。很多人对郭刚堂的儿子选择和“养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不满意;对郭刚堂“就当是多一门亲戚”的表态不满意;认为公安机关应该追究养父养母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郭刚堂儿子的选择,其实非常正常,那是24年养育之情的必然结果。对郭刚堂而言,24年寻子,见过太多的类似的事,人生阅历与智慧让他明白,“不追究”是最好的选择。这一天,这个结局,他早就知道。他的选择里,有宽恕与包容,也有阅尽人生之后的无奈放手。这里有太多的情感、纠结,网友的看法当止于私域,让岁月去弥合伤痛。
但对公安机关来说,是否追究,则是纯粹的法律逻辑推导。
首先,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郭刚堂的儿子被拐卖发生在1997年,所以,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
其次,虽然《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不过,这里的例外是,当“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手段,如逃跑、藏匿、隐匿身份、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并且这些行为对司法机关的侦查或审判活动造成了妨碍”时,追诉时效的限制就不再起作用。
具体到案件中,这24年中,养父养母,是否为了掩饰孩子身份,通过各种途径,伪造文件,可能就会影响到追诉时效的判断。从另一个角度,“收买孩子”是一种持续性行为,不告知孩子实情,是否构成“阻碍返家”,这在法律上都是可以讨论的。
所以,理论上,养父母是有可能承担刑责的。那么,这样一桩公诉案件,对公安机关而言,就是应依法侦察的问题,这与网友情绪如何没有关系。
在中国社会中,社会情绪对法治的影响一直很大。比如“民愤极大、从重从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话语,在中国的法治历史上屡见不鲜。在当下社会中,很多时候,社会情感成为了更严苛立法的推动力,而在另一些时候,社会的宽容之心,又会阻碍执法。刑罚的作用就是威慑,它既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复仇之心,也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宽容之心,刑罚有着自身的目的与原则。
从刑罚的功能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目的。第一是改造论,刑罚可以使犯罪人改造,悔过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第二是报应论。犯罪分子接受刑罚,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恶果,作为他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报应论包含着代人复仇的意味。现代社会不允许私人复仇,刑罚就代为复仇,满足家属的复仇心理,这也称为刑罚的安抚功能、报复感情平息机能。
第三个目的是预防论。这个学说认为,刑罚是为了对将来犯罪的预防。一是对具体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避免今后再犯。另一个则是,在社会层面,向社会传达价值观,给社会公众以心理上的警示,预防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这就是“威慑其他人要引以为戒”的逻辑机制。
显然,养父养母不会再犯,对个人威慑的意义不大,甚至也谈不上改造的意义。但是,刑罚的报应功能,仍存合理空间。显然,养父养母当年买这个孩子时,有着明显的残忍恶意,他们知道这个孩子身后,一定是一个家庭一生的悲痛。他们对孩子的善,并不足以弥补这种恶。孩子幸福的一生,本身就是他应得的,不是他们的恩赐,而现在,孩子与他的亲生父母,都不得不面对一个纠结的人生。他们当年行为的恶果,仍然还在延续,仍然在伤害着孩子,孩子的亲生父母,甚至他们自己。那么,当年的恶意恶行,自然应该付出代价。
报应的另一面,是安抚家属,平息感情的功能。郭父承受了二十四年失子之痛,40万公里的颠沛流离,而在今后的岁月中,他也无法再寻回一个正常家庭情感之下的儿子。过去的、未来的伤痛、艰辛,需要法律去抚平。
更重要的是,法律应作为不作为,就会向社会传达“只要躲过法律的时间足够久,买孩子就不用负责”的错误观念,极大的损害了刑罚的威慑犯罪功能。更何况,购买一个孩子,背后还有违法上户籍等一系列系统性犯罪。追究养父养母是追究一系列犯罪的逻辑起点,掩盖养父养母,也就掩盖了当年的许多罪恶。这让刑罚的社会性威慑功能,成为一个笑话。
法律的慈悲,应该放在法条之后。因为法条的严格逻辑中,隐含着更大的社会功能与更高层次的慈悲,不可为一桩个案就损害法律的尊严,造成威慑功能的下降,导致新的悲剧的发生。从个体来说,严格执行法条之后的轻判、保外就医、法定刑之下的量刑等都是法条之后的慈悲。
就个案而言,法律的严格与郭父的宽恕,可以并行不悖。
郭父可以宽恕,但法律却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为这公众的利益,一定要为他讨回他应有的公道。这种“我虽原谅,但我无法干涉法律”的微妙事态,反而能为他今后的生活开辟出更多的余地。某种程度上,法律严格执行了,郭父的宽恕才能从逻辑、伦理、乃至情感上,更立得住逻辑,讲得通道理,平复得了情绪。这个道理,对所有在20、30年后找回孩子的案件来说,都几乎成立。
道歉与真相还没来到,原谅不必迫不及待。当下,还有很多事实,留待公安机关去澄清。我也相信,这一桩举国关注案子,尘封的那些细节,当地公安机关会给公众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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