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适航证?
适航是指航空器、(遥控驾驶站、)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其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适航证源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强制要求:
适航证应由航空器的登记国颁发或核准,且只要其依据颁证或核准的要求等于或高于ICAO制定的最低标准,其他缔约国就应承认此适航证有效;否则,适航证不具备被其他缔约国自动承认的效力,除非经过所进入国家的特别准许、不得开展国际航行。
而ICAO制定的最低标准,主要载于ICAO组织颁发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即《公约》的各个附件中。
其中,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规定了初始适航方面的最低管理要求和适航标准,并要求:“缔约国不得颁发或核准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予以承认的适航证,除非该缔约国有满意的证据证明航空器通过符合相应适航要求从而符合本附件适用的标准”。
CAAC的适航证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目前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管理体系下的适航证分为两种: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取决于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即该航空器型号/型别在取型号合格证(TC)时确定的类别。
综合新出台的无人机适航管理政策,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类别和适航证分类的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
Ps. 各国民航当局关于适航证的具体分类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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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适航证的“特殊性”
细心的读者们可能注意到了,ICAO《公约》及其附件8中规定的“适航证”并没有分类。
而CAAC定义的“标准适航证”,适用于有规章的航空器类别(即局方以规章形式颁布了适航标准的航空器类别,包括:23部正常类飞机、25部运输类飞机、27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31部载人自由气球)和特殊类别航空器(局方未以规章形式颁布适航标准,但制定TC审定基础时要求达到跟有规章的类别等效的安全水平),实际上就对应着ICAO在《公约》和附件8中规定的“适航证”,也就是通过符合本国相应的适航要求(规章形式的适航标准,或能够达到等效安全的适航要求),从而符合ICAO规定的最低标准、满足开展国际航行的条件。
而“特殊适航证”,是相对于“标准适航证”而言的(相当于“非标准”适航证),表示对应航空器未满足ICAO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具有自动被其他缔约国承认的效力,也就是说,除非飞越国特别同意、不能开展国际航行——此类适航证通常是缔约国为那些风险/期望的安全水平较低、主要用于国内运行/飞行的航空器制定的变通政策。
根据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或具体的设计特性和预期用途等,特殊适航证会规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下(见“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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