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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1.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案例来源: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彬、毛志刚、滕赪伟、占荣仙、上饶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