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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

辽宁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辽宁高院: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



裁判要旨:

辽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案例来源:刘某立、牟某芬、李某与刘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文号:(2021)辽民申5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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