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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21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要旨


01、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徐甲、徐乙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之特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参与度大小等,应以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判断依据。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2)豫民申2385号
02、人民法院在确认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应划分责任范围后确定赔偿责任——国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导致患者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致其骨折,医院未及时诊出骨折,导致患者骨折部位错位加重,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确认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应划分责任范围后确定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甘民再40号
03、对于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情形,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责任——李某与某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的问题。每一个原因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力是不同的,对于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情形,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而对医院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实际上就是确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到的作用,以便于确定医院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0)陕民申3093号
04、“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首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死者可以获得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且“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王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行为与医疗过错行为,两个侵权事实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时空同一性,并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故死者的死亡后果系上述两个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关助成而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符合“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首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死者可以获得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且各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应超过死者可以获得全部赔偿数额,即“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
案例文号:(2020)宁民申749号
05、医患双方拒不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应当承担证据法上的责任。
裁判要旨:
医患双方关于病历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乎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医患双方均负有如实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的义务,拒不提供病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主体决定了保管责任主体。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如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没有为其书写病历,原则上不予认定。因为如果医疗机构没给患者书写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其书写。而门诊病历是由患者保管的,患者不提供,医疗机构就无法证明其书写了病历。同样,医疗机构主张患方抢夺病历或隐匿部分病,除有充足证据证实,原则上也不予认定。
06、人民法院有权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裁判要旨: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是专业机构就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判断和评价,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证据的属性。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人民法院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还应审查其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当然包括对鉴定依据是否充足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书不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可以不采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直接予以否定。
07、对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审查。
裁判要旨:
法律赋予医师在告知问题上享有一定的决定权,因此,医院向范某之妻就《手术志愿书》上的内容进行告知,应该认定为有效,否则,可能会引起医务人员在告知问题上更加混乱。但应当指出,医疗机构在设计制作常规格式化的患者授权委托书时,应将告知顺位予以明确,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医疗机构术前已经预见到术中可能发生突发情况,如改变手术通路等,应当就其预见到的相关情况及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等一并向患方告知,避免出现术中采取相关措施后被认定为告知不足。当然,人民法院在告知范围、告知方式、告知顺序及例外规定等方面不宜随意作扩大解释,否则会造成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时无所适从,也会不当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
08、“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两责任主体的过错及其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游××等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到医疗机构就诊后,该医疗机构在对其实施诊疗行为时又有诊疗过错,受害人最终的死亡后果系由上述两个行为共同造成。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此构成侵权人分别实施之无意思联络之二行为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两责任主体的过错及其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案例文号:(2012)酉法民初字第01703号
09、“多因一果”的情形,医院就其过失医疗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限——王某父母诉甲、乙、丙三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多因一果案。
裁判要旨:
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是药物本身的不良反应、患者病情进展迅猛(与自身抵抗力、营养状况有关)、医方的医疗过失等多个原因导致的,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医院就其过失医疗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限。
10、“多因一果”侵权,各方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易某诉医院故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多因一果”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事人被他人故意伤害后送至医院发生医疗损害,属于“多因一果”,各方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多因一果”侵权,法院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医院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毛某某诉华容县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遭受医疗损害,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法院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医院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1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赔偿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证据情况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部分是否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产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予以驳回,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
13、医疗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
张某家属与某医院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共同选定了鉴定机构,封存了鉴定资料并已移送鉴定机构,但张某家属又以鉴定机构可能与某医院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配合鉴定工作的完成。张某家属提出怀疑鉴定机构与某医院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理由,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鉴定机构及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故其理由不成立。本案中,涉案病历资料已经进行质证并封存,某医院的诊疗活动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尚待鉴定机构评析,不能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张某家属认为某医院在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致患者死亡,根据一般侵权过错原则,应当由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家属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家属拒绝配合鉴定工作,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完成,其诉讼主张不能证实,张某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一二审判决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14、出生缺陷情况下医方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经审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可以相互印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结论审核认定的规定,故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结论,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侯某2的畸形出生,某医院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向张某、侯某1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关于具体责任比例,法院综合考虑该院的医疗过失程度、过失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予以认定。因侯某2的先天性心脏病系其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并非某医院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故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侯某2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对张某、侯某1要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8万9千余元。
15、侵犯患者知情权构成医疗过错。
裁判要旨:
虽然医院对患方的疾病作出正确诊断,在手术方式的选择上不违反医疗常规,保护伞未能取出是手术并发症。但是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权利,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权利知悉,选择权在于患者有权利选择何种治疗方案。诉讼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术中放置第二个支架,未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家属。医院的行为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视为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按1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6、医院未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延误诊断及治疗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某医院对病理切片的描述存在不充分之处,虽然根据病理切片尚不能确诊都某为恶性黑色素瘤,但医方应建议都某定期复查,这种排除可能性的检查主要在于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故医方的主要过错在于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延误对患者恶性黑色素瘤的诊断及治疗,该项过错与都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患者都某自身疾病的早期起病隐匿,恶性度高,发展快,这种高度注意义务的违反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较低。故法院依据司法鉴定书所给出的责任程度并结合本案案情,认定某医院对都某的相关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17、患者认为120急救送诊及医院诊疗行为侵权时的责任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
本案中,章某在病发后,北京急救中心根据章某病发的地点调度某区救援中心前往救援。某区救援中心根据章某的症状,在其签字确认并对其告知接诊医院后将其送往A医院进行救治,该中心的转诊行为符合“就近、救急、就救治能力并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并无不妥。从救治行为来看,分为救援中心的前期救援和A医院诊疗两个阶段。某区救援中心接到指派到达现场后,对章某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根据章某的临床症状及心电图等检查结果作出初步判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符合医疗常规和规范。A医院接诊后,针对章某的临床表现完善了必要检查和辅助检查,临床医生对章某的病症进行了诊断,并在章某拒绝手术方案后,对症给予药物治疗,使其病情稳定后出院。章某提交的其在其他医院做的心电图结果等,印证了A医院对其进行的诊断。综上,一二审法院驳回了章某的诉讼请求。
18、病例不完整且遗体火化导致鉴定不能时的医疗纠纷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中,孟某家属首次至B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时,B医院未给其复印2月27日的病历。B医院的解释明显违反病历管理规定。因此,孟某家属对2月27日急诊病历提出质疑是合理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推定B医院存在过错。此外,孟某从A医院出院之时,A医院已对患者作出初步诊断并提示家属患者病情危急,建议早期安排截肢手术。但患者入B医院之后,医方确实没有做进一步处理。2017年2月28日,孟某的危急情况与A医院提示情况是吻合的,此时应由B医院解释就该危重患者不作处置的合理性依据,即提供证据证明其不作处置的行为与患者病情转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与上述病历问题结合,本案应由B医院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及因果关系。在患者于B医院出院之后即处于深昏迷状态且两天后死亡,因而B医院未能排除关联性的情形下,B医院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
19、患者出现本医院不能处理的危重情况,医院不及时转诊,造成病情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20、胎儿娩出即为死体时损害赔偿范围和权利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出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而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是死体,没有生命,就无所谓生。没有生就无所谓死。故近亲属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是李某在住院生产期间产生的费用,造成胎儿死亡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故上述费用应作为李某的损失由某医院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张某、李某要对胎儿的尸体进行安葬,故张某、李某主张的丧葬费应予支持。
21、知情同意应包括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每一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3方面信息。
裁判要旨:
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医生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每一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三方面的信息。甲医院在肝脏穿刺术前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在病程记录中记载了告知家属需留陪床,但并未让家属签字,亦未体现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欠妥;在手术同意书中亦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及优缺点等,存在告知不充分之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等过错,并且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曹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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