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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2021年15则获奖案例裁判摘要
上海二中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5则获奖案例裁判摘要
01、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企业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探析及事假、丧假制度反思
裁判摘要:
本案即热搜“为父奔丧被辞退案”,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企业惩戒手段亦应与员工违纪过错程度相当。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劳动者已履行请假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本案判决以公认的情理展示了司法的温度,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02、罗某某盗窃案——窃取虚拟货币的刑法评价
裁判摘要:
对虚拟货币的刑法评价宜本于“有限保护”理念,体现为在犯罪数额认定中切断其货币化可能。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泰达币作为常见的虚拟货币,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符合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等财产的基本特征时,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物”,其定罪量刑可参考盗窃违禁品的处理方法。窃取虚拟货币同时构成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案情择一重罪处断。对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评价,亦是对侵犯数据财产权益刑法评价的缩影。对于符合财物属性的数据,宜可纳入盗窃罪规制范围。
03、邵某某诉上海和芝宾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证明妨碍主观要件的认定
裁判摘要:
《证据规则》第95条对于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故意不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导致的法律后果予以了明确,但对于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仅为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并未明确。本案根据证据妨碍制度的基本法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在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为过失的情况下,应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在主观状态仅为一般过失时,应排除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主观状态的判断,应采取双重要件标准,在个案中根据主体的类型和证据保存的能力、第三方介入、受害者自身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
04、赵某某诉曹某人格权纠纷案——非典型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时的责任承担
裁判摘要:
非典型信息处理者,指的是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有观点认为,对于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规制应当通过传统的人格权保护规则。然而,当切换到在特定场所转发他人已公开刑事裁判文书的具体场景,对权利主体的保护问题无法通过名誉权、隐私权或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路径予以解决。同时,《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以在信息处理能力上存在明显优势的个人、机构等典型信息处理者为对象进行构建的,诸如“告知-同意”规则等个人信息保护核心条款并不适用于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因而,只有在《民法典》体系下重新构建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义务规则才能填补上个人信息保护所缺失的一环。本文认为,非典型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为原则,转发他人刑事判决书不存在正当理由时,非典型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5、上海寰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中藏宫(北京)文化传媒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藏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守约方减损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审查标准
裁判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因履行期限较长,过程中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较多。实践中,因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且擅自搬离租赁房屋,而出租人未及时收回导致租赁房屋长期空置的纠纷较为常见,形成合同僵局。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也负有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关于减损义务,《民法典》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守约方应采取的“适当措施”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出租人未及时减损而导致其扩大损失未获法院支持的案件。对守约方应采取的“适当措施”进行减损的认定,可从主观上善意、客观上可行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其中,守约方的主观善意可从其对减损义务的认知分析,具体可从签约时的认知,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认知及是否有收取高额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益驱动等综合判定;客观上可行应从租赁房屋的状态进行分析,既注重时效性又注重可行性。
06、张某某诉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请求权竞合下律师事务所就律师私自执业造成委托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思路
裁判摘要:
本案涉及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执业对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要求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该类案件分三步走:第一,该案件事实引发请求权竞合,法院在贯彻处分原则的同时应妥当行使释明权,组织当事人围绕确定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第二,原告选择以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情形下,鉴于《律师法》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费的法定限制,即便为律所合伙人,其私自执业行为依《民法典》亦难以构成职务代理;第三,律师私自执业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是否归于律所,需依合同磋商、缔结、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要素与律所的连接度分析是否形成权利外观、结合委托人履行审查义务状况,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07、骆某某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裁判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诸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法院审理中,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无效因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仅是当事人的诉讼手段,并非诉讼真实目的,合同无效的后果才是当事人的讼争焦点。实践中,对于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存有较大的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件,实际施工人在施工结束近20年后主张工程款,如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开始计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会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容易被不诚信当事人利用,也有悖无效合同否定性评价的价值导向。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不应以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开始计算工程款给付的起算点,而应自施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也即合同相对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开始计算。
08、周某某诉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代孕语境下对否认亲子关系诉权的限制
裁判摘要:
在代孕语境下,传统亲子关系确认的一般规则存在明显局限性。《民法典》相关规定存在缺乏一般规则指引以及可能带来多样化诉讼类型的问题。关于对代孕所生子女适用何种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以及各类型“父”“母”的诉权是否受到一定限制,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审理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创新性提出婚内起诉否认合意代孕之子女亲子关系的,涉嫌权利滥用且纠纷欠缺成熟性,故起诉缺乏诉的利益,应予驳回。
09、上海埃斯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诉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格式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路径
裁判摘要:
格式仲裁条款兼具格式合同的定型化特征以及仲裁条款的争议解决功能。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形式审查中,应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以及缔约双方仲裁合意真实性进行重点查明。未经合理披露,且条款提供者难以证明双方达成了明确仲裁合意的,将导致格式仲裁条款无法订入。内容审查中,应对给付均衡度进行考量,审查格式仲裁条款提供方是否通过该等条款排除或限制了合同相对方的程序权利。本案的创新点在于将形式审查作为前提性的审查措施,并明确格式仲裁协议未经合理披露的法律后果为无法订入。与《民法典》第496条之立法精神相契合,同时认定通过格式争议解决条款不合理地限制缔约相对方的程序选择权将视为《合同法》第40条项下的排除主要权利的情形。本案审查思路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参考路径。
10、曾某某诉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互联网平台多角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摘要:
“互联网+”平台用工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带来了挑战,但并未改变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之本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认定标准,应以实际用工为准。平台多角用工模式通过合作、外包甚至多层分包、转包等形式割裂了劳动合同直接交换关系,因用工链条涉及多企业主体导致劳动管理职能分散,使劳动合同主体与劳动管理主体不完全重合,但亦有别于传统劳务派遣三角用工模式。故判断平台多角用工模式下实际用工主体应突破劳动合同表征之局限,以劳动实质为优先原则,从仅有单一主体的劳动者一端考察多主体的企业一端,以劳动管理程度比重为核心依据,辅以各企业对劳动持续性影响程度、收益风险分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11、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裁判摘要:
《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明确规定性骚扰系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且明确了相应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司法实践在认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笔者认为,性骚扰行为系针对特定受害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发生场景不限于工作场所,其损害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隐秘性,且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产生严重损害后果为前提,违背他人意愿系性骚扰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特殊表现,可合理推定性骚扰行为与精神痛苦或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赔偿范围或承担责任的方式时需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上述对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解读,本文试图为未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些许裁判思路。
12、向某某诉康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投保人因本车受伤时的保险人责任
裁判摘要:
投保人被处于停止状态的自有车辆撞伤时,车辆的保险人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未有统一答案,各地法院之间、再审与二审之间的审理结果均有不同。本文在检索相关案例后发现,赞同或反对的理由均围绕保险人的赔偿对象、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以及保险条款的效力三个角度进行论述,但相同的出发点却因为理解的不同得到了截然相反的答案。本文在分析各地司法实践的观点后,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作为驾驶人的投保人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以所在空间是否转换为标准只能界定车上人员是否能够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而驾驶人是否转换为第三者应当以其是否对车辆负有控制管理义务为标准。第二,交强险设置的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其体现的公益性并不是交强险对任何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基于受害人不得从自身侵权行为中获得赔偿的基本法理,交强险不能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商业三者险虽然与交强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同,但若商业保险条款与交强险条款具有一致性,保险人在尽到一般提示义务后即可免除赔偿责任。
13、金某、王某某等诉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业主撤销权纠纷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裁判摘要: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业主撤销权的规则仍较为抽象,在法律适用时存在较大解释空间,不仅易引发业主滥诉,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业主撤销权纠纷,通过对业主合法权益是否受侵害的审查将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授权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前置性、过程性环节所作决定排除在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之外,同时针对实体权益撤销权与程序权益撤销权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审查限度,还参照法律效力冲突的解释规则对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冲突进行解释,为业主撤销权纠纷的审理积累了有益的裁判规则,也为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打下坚实基础。
14、上海光明随心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专业性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与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司法审查
裁判摘要:
在以环境噪声行政处罚为代表的专业性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机关作出事实认定所依据的专业性技术标准中的专业概念进行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法官运用法律解释等技术手段,将技术性标准和法律法规中的概念进行有机衔接。在行政机关将作出处罚依据的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证据提交时,法院不审查行政裁量基准本身的合法性,而是对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裁量基准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即是否严格适用行政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各种情形进行程度相符的处罚,是否有可逸脱行政裁量基准的特殊情形。在行政机关裁量权适用明显不当时,出于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匹配度、实质解决行政纠纷、便利当事人的考虑,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变更判决。
15、陈某某诉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扣押财物案——街头演艺行为法律属性的司法审查认定
裁判摘要:
街头艺人从事的街头演艺行为,虽然目前缺乏专门的行政管理规定,但不意味着街头演艺行为可以任意为之。街头艺人设摊经营应当受到行政管理和法律规制,选择在合理的时间、场所有序地进行。本案所涉街头艺人在地铁出入口进行街头演艺的行为,客观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妨碍交通安全和秩序,主观上系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执法机关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将其认定为占用道路设摊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涉案违法工具予以暂扣并无不当。法官裁判的过程亦是对个案进行裁判解释的过程,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作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衡平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二中院:2022年24则优秀案例裁判摘要
大连中院: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疑难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2期案例裁判摘要(36则)
人民法院报:2022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
18则竞业限制纠纷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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