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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0个裁判观点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最高院各审判庭
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0个裁判观点


01、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辽宁丽嘉百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美琪、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系王某以沈河区城建局、沈河区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二被告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并赔偿其损失。本案中,丽嘉百货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回迁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丽嘉百货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
02、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观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民事审判信箱》
03、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观点解析:
(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
(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
(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故将此类裁判理解为再审裁判,对未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失公允。
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民事审判信箱》
04、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答:不能,法院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观点解析:
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2辑)《民事审判信箱》
05、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能否受理?
答:不应予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观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仅规定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立法技术及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有且只有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的类型规定了十一种,在审判实践中,裁定种类更是繁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均适用裁定结案,对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予执行、准许和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亦由法院作出裁定。上述裁定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有相应救济途径如提出复议、异议等,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既无必要也缺乏依据。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6辑)《民事审判信箱》

06、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观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也就是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具体到问题所涉及的情形,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
07、对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再审判决、裁定”?
观点解析:
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经一审法院再审并作出再审裁判,但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的终审裁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后作出的一、二审裁判,应属于再审裁判范畴。我们认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第二百零九条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重复申诉的问题,总的立法精神就是因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就启动一次。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则可寻求检察监督。就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而言,该二审生效裁定并未经过再审程序。故当事人有权就此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
08、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新形成一审、二审判决,当事人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将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此类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09、审判实践中,对于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的诉讼恢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后,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微信公众号
10、案由定性错误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能否申请再审?——杨某与深圳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全案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属于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范畴。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故杨某再审认为原判决所确定的案由错误,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

11、人民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以此项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29号
12、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己、陈庚、陈辛、陈壬、陈某威与被申请人陈癸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要旨: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
13、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兰州鑫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级别管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
Ⅱ、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审理期限虽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经审批。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当事人以此作为再审申请的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
14、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与判项中判决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一方当事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在判项中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该项瑕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1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观点解析:
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并非诉讼程序的终结;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

16、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观点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
17、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审案件,缺乏法律依据,但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
观点解析: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审案件,缺乏法律依据,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6辑)
18、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观点解析:
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不应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从结案方式的效果看,终结审查比较符合此类案件的情况,但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可以终结审查的情况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6辑)
19、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37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官会议意见】:
再审撤销原判(包括一审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回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据此,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0、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查?
不同观点:
甲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讼争案件业经再审审理程序,且系人民检察院抗诉之民事再审案件故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当事人所提供之申诉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已决案件生效裁判所认定之事实,亦不足以否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申诉程序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应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乙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可以正立案审查。
当事人提供之申诉材料可能推翻已决案件认定之事实,且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所依据之司法解释亦非完全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故应先予立案后再行具体审查较妥。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21、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诉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是否属于再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征求了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有了明确的认识,认为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坚持“有限再审”原则及“2+1+1”路线图。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裁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我们认为亦属再审裁判。理由是:
Ⅰ、此类裁判,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都是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作出的裁判,都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
Ⅱ、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定了对于生效裁判的救济,当事人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各一次的权利。此类案件已是启动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如果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与有限再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Ⅲ、《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再审审理的范围是在原审范围内的全面审理,并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因此,启动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对其他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不失公允。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32号。
22、未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沭阳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人民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无权提起上诉,亦不具有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06号
23、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未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的,转让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8次法官会议纪要)
甲说:否定说
甲银行已转让案涉债权,包括诉讼救济等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甲银行申请再审缺乏权利基础,无权申请再审。再审利益归属于丁资产公司,但丁资产公司申请执行行为表明其已接受生效判决确定的结果,如再允许丁资产公司授权甲银行申请再审,将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立法目的落空,故丁资产公司也不能申请再审。
乙说:肯定说
申请再审是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案涉债权的转让人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确立的「当事人承继」原则,应肯定转让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即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对该案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司法解释关于「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规则仅适用于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转让,不涉及诉讼中债权转让问题。
【法官会议意见】:釆乙说
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受让人申请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且被人民法院批准外,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一般而言,申请再审作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资格与诉讼地位」的应有之义,自然为转让人所享有。「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转让」与「诉讼中债权的转让」是性质不同的法律问题,分别适用「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与「诉讼承继」规则。
本案中,受让人书面确认同意转让人申请再审,不存在两者主张或利益相悖的情形。若在其他案件中出现受让人提出程序参与权受损且转让人未尽善意尽职的诉讼担当义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受让人与转让人同时申请再审但主张不同等特殊情形的,还应当视情况区分处理。
参考案例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参考案例2: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大成纺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69号
24、一审裁判生效后,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可否就该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答:一审生效裁判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二审作出的生效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就该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5、再审裁定撤销原审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作出生效的实体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对该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答: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再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未经过再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该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6、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可否对该裁判申请再审?
答: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是再审判决、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7、当事人对破产清算案件可否申请再审?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公司破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就破产派生诉讼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同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相关诉讼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也可以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8、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沿黄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
29、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李某能、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费包括保全申请费;前述案件中的保全费用是指保全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914号
30、鉴定费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31、当事人故意规避法院的送达,其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是否具有再审利益?——张某平、李某红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由于当事人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由于张某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另外,从其所提交所谓新的证据中,并未发现可证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直接且明确的事实,亦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故其此项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38号
32、公司被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继受者能否申请再审?——孙某利、孙某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广宇公司注销后,孙传洋、孙庆利作为广宇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2212号
33、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再审申请?——李某平、王某恩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内容可知,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920号
34、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再审申请人杨某武与被申请人程某乐承包经营权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振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案涉贷款发生于1992年,于1993年到期。程长乐于1997年承诺代为偿还杨振武尚欠37万元贷款本金及35.3万元利息。但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形成于2019年5月20日。单凭《贷款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时间,永昌信用社催收贷款时,已经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永昌信用社起诉请求杨振武偿还贷款,杨振武可以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辩。如果永昌信用社能够证明其一直在向杨振武主张该贷款债权,且每次主张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于二审判决2005年12月27日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至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杨振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092号
35、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重庆市璧山区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兴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同时,再审申请人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被羁押尚不足以妨碍该公司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

36、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的,是否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虽然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个人在落款处注明了其所在的被告公司,但并无该公司盖章。尽管借款人具有被告公司员工身份或与该公司存在关联,但由于被告公司不认可借款与其有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系代表被告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是被告公司的借款。
Ⅱ、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原本为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与原本一致,若不一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但该问题并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不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368号
37、一审原合议庭成员在该案件重审时又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是否符合再审情形——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一审原合议庭成员在案件重审时又担任合议庭成员,确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各方当事人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因而未予审理裁判,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进而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435号
38、原审裁判对当事人并无不利的,其不得就该案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么铁铮因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政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仅判决另一被告承担相应义务,而并未判令作为该被告(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被告(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应滥用诉讼权利。故再审申请人不应申请再审,法院对其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827号
39、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应否予以再审——再审申请人山西工人晋祠疗养院与被申请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实体审理后,如认为不应支持,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驳回其起诉。法院以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错误。
Ⅱ、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显属不当,但送达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法院不予以审查。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191号
40、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申请人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相邻排水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873号案中,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对象是再审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二审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二审法院在上述背景下,使用“再”字案号,并在判决中采用“再审中”“二审中”等术语表述,均无明显失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209号

41、在法院未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其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再审申请人西安联丰百货商场、西安新城信丰家电经贸部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法院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133号
42、当事人是否有权就“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故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43、《九民会纪要》发布前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函被判决认定有效的,在纪要发布后能否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二审被上诉人云浮市德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其出具的《保证函》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该担保无效。因其出具该《保证函》时,《九民会纪要》尚未公布施行,而《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并未明确法律后果,违反该规定是否必然导致担保无效,在《九民会纪要》公布前,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且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提起上诉,亦表明其对一审判决关于《保证函》效力认定的认可,其在判决生效后又申请再审主张《保证函》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而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有违诚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866号
44、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再审申请人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未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而直接作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民诉法第207条)第6项关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之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12号
45、法院管辖权确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此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陈某海、陈某、王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生效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其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等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均围绕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无管辖权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的事由,故其关于管辖错误而提起的再审申请并无依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

46、当事人可否就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立、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当事人不能就此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1号
47、在法无明文限制情况下,应认为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钟宜钢铁有限公司、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某华、黄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人的,除受让人申请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且被人民法院批准外,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不因此丧失,在后续诉讼中自然具有全部诉讼权利。最高院认为在法无明文限制的情况下,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确立的“当事人承继”原则,应认为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Ⅱ、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与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范围有别,并不矛盾。如果受让人受让的是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从维持法律关系稳定性角度出发,适用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不允许申请再审;如果受让的是诉讼中争议的债权,则适用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08号
48、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奥维俊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的相关认定,并非判决主文,并不必然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及对另案判决结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若当事人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推翻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
49、当事人就驳回上诉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麦盖提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新疆宏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尹某林、尹某保、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作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驳回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均不在上述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之列,当事人就此提此类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于法无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50、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凯隆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市通世新粮贸有限公司、王某春、张某兴、赵某丽追偿权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法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39个裁判要旨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协议管辖的23个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司法观点汇编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上)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纠纷的裁判要旨汇编(上,001-04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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