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企业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探析及事假、丧假制度反思本案即热搜“为父奔丧被辞退案”,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企业惩戒手段亦应与员工违纪过错程度相当。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劳动者已履行请假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本案判决以公认的情理展示了司法的温度,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虚拟货币的刑法评价宜本于“有限保护”理念,体现为在犯罪数额认定中切断其货币化可能。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泰达币作为常见的虚拟货币,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符合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等财产的基本特征时,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物”,其定罪量刑可参考盗窃违禁品的处理方法。窃取虚拟货币同时构成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案情择一重罪处断。对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评价,亦是对侵犯数据财产权益刑法评价的缩影。对于符合财物属性的数据,宜可纳入盗窃罪规制范围。03、邵某某诉上海和芝宾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证明妨碍主观要件的认定《证据规则》第95条对于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故意不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导致的法律后果予以了明确,但对于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仅为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并未明确。本案根据证据妨碍制度的基本法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在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为过失的情况下,应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在主观状态仅为一般过失时,应排除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主观状态的判断,应采取双重要件标准,在个案中根据主体的类型和证据保存的能力、第三方介入、受害者自身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04、赵某某诉曹某人格权纠纷案——非典型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时的责任承担非典型信息处理者,指的是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有观点认为,对于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规制应当通过传统的人格权保护规则。然而,当切换到在特定场所转发他人已公开刑事裁判文书的具体场景,对权利主体的保护问题无法通过名誉权、隐私权或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路径予以解决。同时,《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以在信息处理能力上存在明显优势的个人、机构等典型信息处理者为对象进行构建的,诸如“告知-同意”规则等个人信息保护核心条款并不适用于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因而,只有在《民法典》体系下重新构建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义务规则才能填补上个人信息保护所缺失的一环。本文认为,非典型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为原则,转发他人刑事判决书不存在正当理由时,非典型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05、上海寰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中藏宫(北京)文化传媒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藏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守约方减损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审查标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因履行期限较长,过程中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较多。实践中,因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且擅自搬离租赁房屋,而出租人未及时收回导致租赁房屋长期空置的纠纷较为常见,形成合同僵局。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也负有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关于减损义务,《民法典》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守约方应采取的“适当措施”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出租人未及时减损而导致其扩大损失未获法院支持的案件。对守约方应采取的“适当措施”进行减损的认定,可从主观上善意、客观上可行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其中,守约方的主观善意可从其对减损义务的认知分析,具体可从签约时的认知,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认知及是否有收取高额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益驱动等综合判定;客观上可行应从租赁房屋的状态进行分析,既注重时效性又注重可行性。06、张某某诉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请求权竞合下律师事务所就律师私自执业造成委托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思路本案涉及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执业对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要求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该类案件分三步走:第一,该案件事实引发请求权竞合,法院在贯彻处分原则的同时应妥当行使释明权,组织当事人围绕确定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第二,原告选择以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情形下,鉴于《律师法》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费的法定限制,即便为律所合伙人,其私自执业行为依《民法典》亦难以构成职务代理;第三,律师私自执业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是否归于律所,需依合同磋商、缔结、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要素与律所的连接度分析是否形成权利外观、结合委托人履行审查义务状况,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07、骆某某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诸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法院审理中,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无效因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仅是当事人的诉讼手段,并非诉讼真实目的,合同无效的后果才是当事人的讼争焦点。实践中,对于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存有较大的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件,实际施工人在施工结束近20年后主张工程款,如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开始计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会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容易被不诚信当事人利用,也有悖无效合同否定性评价的价值导向。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不应以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开始计算工程款给付的起算点,而应自施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也即合同相对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开始计算。08、周某某诉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代孕语境下对否认亲子关系诉权的限制在代孕语境下,传统亲子关系确认的一般规则存在明显局限性。《民法典》相关规定存在缺乏一般规则指引以及可能带来多样化诉讼类型的问题。关于对代孕所生子女适用何种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以及各类型“父”“母”的诉权是否受到一定限制,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审理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创新性提出婚内起诉否认合意代孕之子女亲子关系的,涉嫌权利滥用且纠纷欠缺成熟性,故起诉缺乏诉的利益,应予驳回。09、上海埃斯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诉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格式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路径格式仲裁条款兼具格式合同的定型化特征以及仲裁条款的争议解决功能。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形式审查中,应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以及缔约双方仲裁合意真实性进行重点查明。未经合理披露,且条款提供者难以证明双方达成了明确仲裁合意的,将导致格式仲裁条款无法订入。内容审查中,应对给付均衡度进行考量,审查格式仲裁条款提供方是否通过该等条款排除或限制了合同相对方的程序权利。本案的创新点在于将形式审查作为前提性的审查措施,并明确格式仲裁协议未经合理披露的法律后果为无法订入。与《民法典》第496条之立法精神相契合,同时认定通过格式争议解决条款不合理地限制缔约相对方的程序选择权将视为《合同法》第40条项下的排除主要权利的情形。本案审查思路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参考路径。10、曾某某诉宁波新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互联网平台多角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带来了挑战,但并未改变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之本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认定标准,应以实际用工为准。平台多角用工模式通过合作、外包甚至多层分包、转包等形式割裂了劳动合同直接交换关系,因用工链条涉及多企业主体导致劳动管理职能分散,使劳动合同主体与劳动管理主体不完全重合,但亦有别于传统劳务派遣三角用工模式。故判断平台多角用工模式下实际用工主体应突破劳动合同表征之局限,以劳动实质为优先原则,从仅有单一主体的劳动者一端考察多主体的企业一端,以劳动管理程度比重为核心依据,辅以各企业对劳动持续性影响程度、收益风险分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11、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明确规定性骚扰系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且明确了相应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司法实践在认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笔者认为,性骚扰行为系针对特定受害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发生场景不限于工作场所,其损害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隐秘性,且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产生严重损害后果为前提,违背他人意愿系性骚扰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特殊表现,可合理推定性骚扰行为与精神痛苦或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赔偿范围或承担责任的方式时需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上述对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解读,本文试图为未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些许裁判思路。12、向某某诉康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投保人因本车受伤时的保险人责任投保人被处于停止状态的自有车辆撞伤时,车辆的保险人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未有统一答案,各地法院之间、再审与二审之间的审理结果均有不同。本文在检索相关案例后发现,赞同或反对的理由均围绕保险人的赔偿对象、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以及保险条款的效力三个角度进行论述,但相同的出发点却因为理解的不同得到了截然相反的答案。本文在分析各地司法实践的观点后,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作为驾驶人的投保人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以所在空间是否转换为标准只能界定车上人员是否能够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而驾驶人是否转换为第三者应当以其是否对车辆负有控制管理义务为标准。第二,交强险设置的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其体现的公益性并不是交强险对任何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基于受害人不得从自身侵权行为中获得赔偿的基本法理,交强险不能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商业三者险虽然与交强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同,但若商业保险条款与交强险条款具有一致性,保险人在尽到一般提示义务后即可免除赔偿责任。13、金某、王某某等诉上海市嘉定区东方豪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业主撤销权纠纷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业主撤销权的规则仍较为抽象,在法律适用时存在较大解释空间,不仅易引发业主滥诉,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业主撤销权纠纷,通过对业主合法权益是否受侵害的审查将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授权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前置性、过程性环节所作决定排除在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之外,同时针对实体权益撤销权与程序权益撤销权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审查限度,还参照法律效力冲突的解释规则对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冲突进行解释,为业主撤销权纠纷的审理积累了有益的裁判规则,也为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打下坚实基础。14、上海光明随心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专业性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与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司法审查在以环境噪声行政处罚为代表的专业性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机关作出事实认定所依据的专业性技术标准中的专业概念进行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法官运用法律解释等技术手段,将技术性标准和法律法规中的概念进行有机衔接。在行政机关将作出处罚依据的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证据提交时,法院不审查行政裁量基准本身的合法性,而是对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裁量基准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即是否严格适用行政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各种情形进行程度相符的处罚,是否有可逸脱行政裁量基准的特殊情形。在行政机关裁量权适用明显不当时,出于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匹配度、实质解决行政纠纷、便利当事人的考虑,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变更判决。15、陈某某诉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扣押财物案——街头演艺行为法律属性的司法审查认定街头艺人从事的街头演艺行为,虽然目前缺乏专门的行政管理规定,但不意味着街头演艺行为可以任意为之。街头艺人设摊经营应当受到行政管理和法律规制,选择在合理的时间、场所有序地进行。本案所涉街头艺人在地铁出入口进行街头演艺的行为,客观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妨碍交通安全和秩序,主观上系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执法机关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将其认定为占用道路设摊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涉案违法工具予以暂扣并无不当。法官裁判的过程亦是对个案进行裁判解释的过程,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作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衡平具有积极意义。16、“指导案例183号”:房某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7、“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某、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主播违反双方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第三方平台从事类似业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18、“指导案例193号”: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9、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星与王某杰(ONG KHIM KIAT)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上海友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该企业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亦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擅自对外签章承诺将该村集体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或企业被征收后的部分补偿款份额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承诺或约定应属无效。21、上海为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旭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其他合同纠纷案——诉讼投资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诉讼投资是投资方以被投资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为标的,为被投资方垫付诉讼费用,案件胜诉则投资方从被投资方所得案款中收取一定投资收益,败诉则投资方分文不取且无权要求返还已垫付费用的一种源起于域外的投资方式。诉讼投资于近年引入我国并初具发展规模,配套规制的空白使得诉讼投资协议效力认定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话题。本案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综合考量交易模式类型、投资对象性质以及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立足于协议具体条款内容,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审慎认定。本案的处理不仅对后续类案审判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还为诉讼投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正确的指引。22、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黄浦区海悦花园业主大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民法典》视域下业主未实际投票行为的法效果认定本案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后,上海市首例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案件。本案明确了“业主参与表决”的形式可由业主自行约定的规则,认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表决票送达即视为参与”“未投票即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意见”条款的效力。但业主委员会应告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议题、提示特别约定条款、有效送达表决票,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本案首次正面回应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参与表决”的理解分歧,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23、廖某某非法经营案——财经名人“谈股论金”的刑法边界本案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概念入手,全面剖析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市场准入标准,借助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这一关键证据准确界定涉案行为性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证监会核准,设立公司招募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应予刑事评价,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4、陈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规则中“非自身原因”的认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法定扣除情形即“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并未形成明确、统一、可参考的认定规则,且存在与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决定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混淆,极易导致个案裁判尺度不一、起诉人无法服判息诉转而进行投诉、信访等情况。本案系行政相对人先后两次起诉,并在后诉以“非自身原因”为由主张扣除被耽误时间计算起诉期限的典型案例。本案从客观因素和外在因素引发主观认识错误两个层面对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进行梳理,并就法定扣除和延长起诉期限区分适用原则进行厘定,据此给出行政相对人主张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审查思路,在充分保护相对人诉权的同时将有效维护和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稳定。25、马某诉上海微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锐迈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未出资股东提起股东出资诉讼的诉权及诉讼竞合规则判定本案系未出资股东作为原告诉请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主体资格争议。本案明确了股东均未出资,原则上应允许未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他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股东分别提起诉讼追究其他股东出资责任的情形下,应在公司提起的诉讼中整体解决出资纠纷。一方面,对提起股东出资诉讼的股东资格不作限定,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实现公司资本制度的本旨,破除公司出资瑕疵状态;另一方面,股东、公司分别提起股东出资诉讼指向同一出资瑕疵行为时,赋予公司作为直接归属利益方提起出资诉讼的优先性,以妥善处理公司诉权与股东诉权的竞合。26、上海仲兴投资有限公司诉张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可行性与权利边界分析本案的处理直面商事审判中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会计凭证能否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本案明确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请求查阅会计凭证,但股东应当说明查阅会计凭证的理由,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查阅成本等因素,在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予以认定。法院赋予股东的最终查阅范围应当与其查阅目的相互匹配,从而确保对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力度与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合乎恰当比例。27、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中通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免责规则探析本案涉及新冠疫情下违约免责问题的处理。新冠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必然产生免责的法律后果。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与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及迟延履行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则可产生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新冠疫情导致不可抗力事件虽已发生,但该事件并不足以导致当事人迟延履行,且受影响方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止损义务等,受影响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在具体认定违约责任时,守约方的过失也应作为考量因素,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案依法妥善处理了涉新冠疫情的民事纠纷,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在疫情背景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8、钱某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检查案——行政检查中引入新兴技术手段的审查规则及规范运用电子标识等新兴技术手段的引入,并不必然改变行政检查行为的性质与效果,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辨析可以从权利来源、处分效力、行为闭环等方面着手。对于存在损害后果但不存在终局性行政决定的行政检查行为而言,可以允许利害关系人就程序合法性问题提起单独的确认之诉,适当扩充诉讼类型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新型检查手段进行法律规制存在滞后性的困局之下,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身份要件—目的要件—行为要件”的三要件审查规则,重点考量新型行政检查手段与行政职权的适配度、与检查目的的统一性、于检查活动的合理性等问题。29、周某某诉上海曹杨医药用品厂劳动合同纠纷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授权,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非经用人单位追认,不得对用人单位发生效力。我国法律并未对职务越权代理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外部民事法律行为大多规定了行使期限。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追认权的行使应当受制于该期限。本案判决有助于填补“无权代理未经催告时追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空白,有助于实现意思自治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平衡,进而弘扬和培育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0、严某甲诉倪某某、严某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认定与物权变动分析本案的审理在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方面均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法律适用方面,在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尚未成为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一般观念的情况下,强调对两者的效力认定应严格区分,且基于不同性质负担行为效力认定与物权变动所适用规则不同,审理中应将合同(负担行为)性质识别前置。此外,本文还总结提炼出识别合同性质的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诉讼程序方面,结合我国民事上诉审理的职能与范围,明确二审法院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审查的理论依据与必要性,其主动改判纠错并不损害当事人处分原则。31、上海友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补偿中村民委员会越权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本案明确了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企业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亦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此类征收补偿款的处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未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擅自承诺将征收补偿款转让给他人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当根据承诺时债权人是否善意认定行为效力,债权人未对相关会议决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不构成善意,村民委员会该承诺无效。32、史某诉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履行投诉答复职责案——行政机关投诉答复义务的审查认定对不具有法定职责处理的投诉事项,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卫生行政管理领域缺乏专门规定,理论实务争议颇多。一份投诉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除非投诉事项明显不属于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职责范围,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投诉的答复义务应当完整包括所有投诉事项,对不属于其职权的投诉事项也应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并说明理由。本案从投诉答复请求权、答复程序的权利性属性及当事人合理预期三个方面对全面答复义务的合理性加以证成,并明确例外情形。本案判决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厘清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答复义务的范围,有助于规范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而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33、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辨析——高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的行为特征系“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不仅指对卖淫人员的招募、雇佣、管理和控制,还包括管理卖淫场所,制订、实施、落实管理制度、提供配套服务等与卖淫有直接联系的环节。区分组织卖淫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而不应片面地被案件中相关被告人的表面地位所局限。3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郑某愚诉北京某某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案被侵权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满足如下条件:其一,网络用户系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其二,被侵权人已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有效通知,或举证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知悉侵权事实存在;其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被侵权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相反,如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一并对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5、夫妻一方以欠缺血缘或基因联系为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合意委托代孕所生子女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周某某诉史某某其他婚姻家庭案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意委托代孕所生的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36、沈某平集资诈骗、顾某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本案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沈移平、顾乃祥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案例文号:(2019)沪02刑初88号 (2021)沪02刑终445号37、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34号——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8、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38号——吴某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的用户登录、观影记录信息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其经注册用户同意的收集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平台经营者在使用该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平台经营者在与注册用户的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递交用户的上述信息,并基于诚信原则进行了一定的提醒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的,不构成侵权。39、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41号——周某某诉史某某其他婚姻家庭案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意委托代孕所生的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海二中院:股权转让24类风险提示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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