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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会议纪要

海南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会议纪要
(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3月20日第7次会议讨论)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在撤销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第三人没有请求变更或撤销原裁判或调解书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一并提出确认、给付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在本案中不予审理,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另行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判决后,前诉判决第三人或其他第三人认为该判决改变前诉判决的内容有错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
三、对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提出给付请求问题的处理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本案中不予审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可就此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四、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执行标的物为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执行标的物为违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程序终结问题的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程序依法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撤回起诉,当事人不同意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要求对执行标的物确认所有权的,应向其释明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
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提起再审问题的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被提起再审的,应当中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待再审案件有处理结果后再决定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继续审理或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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