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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七)
dzwcpa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5
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一)
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二)
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三)
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四)
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五)
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六)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第三巡回法庭
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七)
50、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上诉人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Ⅰ、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对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程序审查处理的规范总和。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权利,也要依据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在程序性审查范围内予以及时处理。
Ⅱ、管辖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合同附属的争议解决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各方均应接受其拘束,诚信参与诉讼,进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Ⅲ、对当事人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义务管辖等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需准确把握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理的边界,程序的归程序,实体的归实体,程序正义与价值具有独立性、优先性,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前提。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415号
51、对当事人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民事制裁——林某妍与洪某海、福建泛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元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的民事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是虚假诉讼的典型形态。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在债务已基本消灭的背景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还款证据的客观情况,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款项,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且在借款人已经提供还款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承认还款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积极追求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当事人已经将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线索提交法院,向法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52、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应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相悖——顾某娇与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民事责任承担与刑事赃款追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一方面,关注生效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生效刑事判决在注意到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互换的情况下,仍认定涉案款项为原借款人非法吸收存款的一部分,并判决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虽然我们在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民事责任时应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构成之间的区别。但在涉及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后果处理的情况下,还要注意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契合,在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款项的犯罪人,并明确应予以刑事追缴的情况下,民事判决不宜作出与之相悖的认定。
另一方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该条款着重强调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即使发生转移,特定条件下亦应予以刑事追缴的司法理念。综合上述两方面,民事审判过程中遇有刑事追缴情形,应注意分析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在涉及同一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上产生矛盾。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19号
53、债权人直接通过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不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陈某海与陈某、胡某娟、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全、淮安鼎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再审判决阐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我国法律仅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得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具体应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真正建立。本案根据学说上的通常理解及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司法尺度,阐明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告送达清收通知书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保证人自行认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都可以产生解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符合三个前提条件:
Ⅰ、保证人下落不明;
Ⅱ、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Ⅲ、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
债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件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以此来衡平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8号
54、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判断,还应注意审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设置、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合同的真实目的等综合判断——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远行运贸分公司、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融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该条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遵照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的规则。反之亦然,在其他案件中若发现基础法律关系与相关债权凭证的记载不符,亦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判断,还应注意审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设置、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合同的真实目的等综合判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28号
55、商事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的认定及违约责任分担——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诉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独家代理合同是当前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代理关系,但如何认定独家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区分商事代理与普通民事代理之间的异同,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深入的探究及对比适用。独家代理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除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外,其在身份限制、期间限制、地域限制以及违约责任认定方面均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商事独家代理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更应当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遵守双方合同义务,并结合具体代理事项的特征来认定双方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82号
56、房屋买受人对房屋的请求权能够排除出卖人的一般金钱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刘某生与杜某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是两个不同的审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是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形式审查的判断标准,并非是对案外人权利的最终确认,案外人实体民事权利的内容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债务人将其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卖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其责任财产中的一部分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但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并未因此而不当减损,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仍然有权就房屋价款中债务人的应有份额主张相应的权利。而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内容则以买受房屋这一特定财产为唯一客体,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期待权,得以排除出卖人的一般金钱债权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若将已经出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仍然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则会不当增加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并损害合法买受人的权利。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
57、债权人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时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刘某辉、龚某英诉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案
【裁判要旨】:
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认识不一,是导致当前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重要成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对破产原因和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做了区分,第七条分别针对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予以细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即可,之后的举证责任转换至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否则即应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尤其债务人已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法院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亦自认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并同意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能动司法,启动「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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