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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审判指引(一)

北京三中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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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观点汇编第一辑:侵权主体与责任承担
上海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观点汇编第二辑:保险赔偿与免责事由
上海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观点汇编第三辑: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
上海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观点汇编第四辑:诉讼程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审判指引(一)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要点
1、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人物、车型、损害情况
(2)交通事故是否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否明确。
(3)若是当事人自行协商,有无协议,对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明确,能否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4)交通事故是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
(5)交通事故参与各方的交通违法行为
(6)动投保情况。
2、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受害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无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2)受害人死亡情形下,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是否适格
(3)垫付费用的单位或追偿权主体是否适格
(4)侵权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无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5)侵权人死亡情形下,其有无继承人参加诉讼
(6)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是否一致,是否作为共同被告。
(7)承保机动车保险公司的情况,分公司或营业部有无诉讼主体资格,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8)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    
3、损失范围的审查
(1)医疗费:受害人是否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无就医记录,医疗费支出情况,侵权人是否垫付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是否住院或留院观察,住院或留院天数。
(3)营养费:受害人有无加强营养的医嘱证明或鉴定意见,有无其他需要情形
(4)交通费:有无交通支出凭证,交通费的支出与就医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合理性。
(5)误工费: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期间,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或职业证明,误工损失依据。
(6)护理费:有无需要他人护理的医嘱或鉴定意见,需要几人护理,护理期限或护理依赖程度,是亲属护理还是护工护理,护工护理有无收费凭证,亲属护理有无误工损失证明。
(7)死亡、伤残赔偿金:受害人是否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有无死亡证明或伤残鉴定意见,定残日为何日,受害人户籍情况是否存在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情形
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对被扶养人有无法定的扶养义务,被扶养人人数、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情况,扶养义务人人数,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情况
(9)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有无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嘱残疾辅助器具的等级、使用年限。
(10)丧葬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下,有无死亡或火化证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何。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是否因交通事故死亡、伤残或存在其他情形,有无鉴定意见,精神是否受到严重损害。
(12)财产类损失: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是否与事故有关,修理项目是否合理;车辆是否存在贬值损失,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替代性交通工具是否必要;受损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有无营运损失;有无车辆之外的手机、衣物、货物等损失,财产所有人为何有无损失凭证。
4、保险赔付问题
(1)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如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原因为何,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是否为同一人,投保义务人是否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3)交强险是否存在不予赔付的情形。
(4)交强险在有责或无责限额内不考虑事故责任过错,先行分项赔偿,各分项赔偿有无超额。
(5)垫付人权利主张的范围。
(6)受害人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7)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个受害人情形下,应当审查各受害人之间的受损情况。
(8)机动车除了投保交强险外,是否投保商业三者险,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为被告。
(9)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与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为同-单位。
(10)商业三者险保险额度、保险期间,是否购买了附加险(如:不计免赔险),附加险内容为何    
(11)商业三者险是否存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签字确认。
(12)侵权人是否存在垫付行为,是否要求一并处理。
(13)保险公司是否在法院裁判之前进行了理赔。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要点
模块一:法律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路覆盖面越来越广阔,车辆也越来越多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由此产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事件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实务当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级法律要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认定
【需要查明的事实】:
事故发生的参与主体(驾驶人、行为人、车辆所有人等);客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地点(一般意义上的公路、小区、停车场等);损失情况(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损失);交通事故是否由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决定是否生效。
【常见问题解答】: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第350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2、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仅限于机动车之间?
虽然《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案由规定》只列明了“机动车”但是并不排除非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处理,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非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之间,也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路产单位、其他财产权利人等。
3、道路之外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场、施工现场等区域造成损害,实践中交管部门通常会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而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进行处理,也不会出具事故认定书(例如,曾经出现过施工现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故意伪造交通事故,企图骗保的情形)。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如果交管部门接警后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或说明书的,我们可以直接按照交管部门认定作出裁判;如果交管部门未出警或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则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来认定各方的责任和过错,相应地作出裁判。
4、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竞合情形下如何处理?
如乘客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其可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将出租车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亦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将出租车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在可能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官应释明当事人固定案由,之后才能确定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及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符合法律、案件当事人是否适格。    
5、如何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仅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而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认定。《道交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应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级法律要点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为特殊的侵权纠纷,但其法律构成要件依然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征。
【需要查明的事实】:
侵权人是否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为何人;驾驶人与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一致时,二者之间系何种关系;投保义务人为何人;是否存在盗抢、无驾驶资格、酒驾或毒驾;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为何;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常见问题解答】: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原则?
(1)如各方均有责任(过错)的,各保险公司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按照过错原则互负赔偿责任。
(2)如一方无责,另一方全责的,无责方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进行赔付,全责方保险公司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赔付。
(3)如各方均无责任,保险公司在无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各方之间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如无法查清任何一方有责任的,推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各方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1)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推定过错的(即机动车一方无法证明己方无过错),保险公司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排除“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机动车推定过错的(即机动车一方无法证明己方无过错),保险公司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减轻后的最终责任比例大于10%)。
(3)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证明无过错的,即“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在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机动车一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50%的损失    
(4)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排除“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机动车一方证明无过错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之外在受害人总损失10%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5)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问题】:
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摔出车外时,是否属于本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
(1)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比较固定,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是因为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脱离本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被摔出车外的人员仍属于本车车上人员,本车交强险不应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本车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本车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本车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本车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
(2)倾向性意见: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伤的情形,争议更大。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本文节选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详情见原版图书,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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