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洁律师:我国单身母亲申领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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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多元家庭网络携手上海非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案当事人张萌、代理律师李珺、方洁,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非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个案分享及法律交流」,内容涵盖丰富,我们整理了四篇“上海站全分享”,本期我们带来方洁律师的分享,欢迎阅读,转发给需要的朋友。
方洁律师:我国单身母亲申领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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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未明文禁止未婚生育,也未禁止未婚生育者申领生育保险
(1)公民有选择结婚或者不结婚的自由
《民法典》 第1041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2)立法虽不鼓励未婚生育,但也未禁止未婚生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等计划生育政策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并未被限定为“已婚女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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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育保险与婚姻制度以及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捆绑,违背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原意
首先,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生育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强调通过发放生育津贴对处在生育阶段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将婚姻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生育保险的前提条件,不符合该前提条件则不能获得保险金,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当限制,会减损未婚生育者应有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次,《社会保险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质上属于不同的法律,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关联。《社会保险法》是保障法,目的是赋予和保障公民享有的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人们的幸福生活。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生育调节法,目的是限制和减损公民原有的生育权,使公民的生育权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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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不禁止既自由”是指公民的各项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都应当可以自由行使。公民申领生育保险属于法不禁止的行为。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得超过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社保部门拒绝向非婚生育者发放生育保险属于法无授权的行为。非婚生育者享有依法申领生育保险金的权利,该私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公权力予以保障。然而社保部门却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拒绝其申请,这时,存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人权利和自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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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萌案对上海单身母亲成功申领生育保险的推动作用
司法推动立法进步,司法促进政策调整
司法者和我们所处的环境是不同的,站的角度不一样。
例如申诉阶段检察院响应积极反馈很快,当时我们以为可以顺利提起抗诉;接下来的谈话阶段,检察官对张萌本人非常同情,但流露出的无奈是:检察部门法院部门只能在现行法的规定下去看待这件事情。你们说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属于我们审查的范围。
包括我们去浦东一些部门信访的时候,一开始受到的待遇很不好,但久而久之在不断的维权中发现他们内部也有意见的变化,也有人在做努力,例如做一些司法建议。
可以说如果没有张萌一步步的坚持,如今我们可能看不到生育金申领成功这件事。不仅是张萌在促进,我们看不到的地方、我们以为无动于衷的人,可能都有在其中贡献一份力。人大代表、社会、媒体的力量,都在不断促进这件事。
法律从生效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我们的法律本身没有问题,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总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上海这么多年都没有修订过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希望一下子促成根本的改变是不可能的。我们需要更多的人主张权利,才会得到重视。
单身母亲成功申领生育保险后,保险金被追回的可能性分析
自张萌申领到生育金不久后,又有很多妈妈的申请被拒绝了。因为卫计委不愿意就此事做出正面回应,其中的真正原因我们也不得而知。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12月15日的通知,自2020年12月29日起,取消了对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核,我们非常希望相信是新老系统的交替产生了是否被批准申请的结果。
也有些消息说,是内部对取消符合计划生育审核这个改变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尚未达成共识。比起考虑个体的权益,政府更多的是从政策方面进行考虑:毕竟计划生育多年以来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尚未做出先行改变的前提下,这种创新是值得商榷的。
理论上,单身母亲成功申领生育保险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低
如果社保部门无法证明单身生育的母亲申请生育保险时实施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则不能追究受领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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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生育率危机之下如何看待非婚生育问题
低生育率原因分析:
不想生:育龄期的女性恰好也处于个人发展、职业晋升的黄金时期,而生育需要牵扯大量精力。更多女性愿意投资在个人成长而非孩子身上。
不敢生:怀孕、分娩到抚养孩子成人的全过程都充满了风险和困难。在如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这种风险主要由家庭承担。如果没有足够时间、精力和经济基础作为保障,部分年轻人就不愿、不敢生育。
不能生
以《民法典》回应时代需要
一方面,《民法典》1077条设置离婚冷静期,增强婚姻关系稳定性,对于维持生育率有着间接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编删除“计划生育制度和晚婚晚育制度”,这意味着国家限制生育的时代已经结束。
2021年全国两会关于“婚育问题”的提案 :
人大代表李孝轩:部分地方政府可以试着全面放开生育,并且给二胎家庭一定的补贴,也尽量保障女性生育后的各种权益,让年轻夫妻的生育更加没有后顾之忧。
2021年5月31日,三孩生育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会议更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
从“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再到“三孩生育”,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相应的生育保险制度也不断完善。我们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和政策也会给予非婚生育者更多的自由、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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