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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接受“第三者”合法生育吗?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提出生育登记将取消结婚限制,引起众多关注。一方面,大家欢呼婚姻与生育的解绑终于落实到政策层面了,同时,也有网友质疑取消结婚限制是在鼓励第三者生育。如何看待非婚生育的污名与未婚妈妈权益保护间的矛盾?未婚妈妈,特别是与已婚男合作生育的女性面临着哪些独特而无法以“她犯过错”来解释的结构性困境?我们该如何保障未婚妈妈们的生育权利,以及她们孩子需要的权益和支持?今天的文章里,特邀作者陈亚亚分享了自己对以上问题的所思所想。拨开污名,看到所谓“破坏家庭”的谴责背后,男女责任承担的不平等,以及女性最切实的权益和需要,或许比以“错误”为由一味的歧视和打压,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生育率的低迷和老龄化社会的出现,中国逐渐从控制生育转向了鼓励和支持生育。日前据媒体报道,《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一个主要修订是取消了对登记对象结婚的要求。这件事引发了网上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第三者生育,这样一来“小三”可以随便生,不但侵犯原配的利益,还降低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其实,四川并不是第一个取消生育登记中婚姻要求的省份,早在2016年11月,广东就开始实施《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生育登记制度也适用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情况。2022年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延续了未婚生育者可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广东省已有不少非婚妈妈成功申请到生育保险。此外据媒体报道,多地如安徽、陕西等均放宽了生育登记中的婚姻要求。然而从这次争议来看,非婚生育仍在一定程度上被污名化,尤其当涉及到已婚者有婚外生育的情况,不少人都表示反对。对此笔者并不意外,因为我早就发现社会对非婚生育的包容是有条件的,比如当双方都单身且经济条件良好(只是不想结婚或者有某种困难无法结婚),或者单身女性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来生育时,就可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包容,而单身女性与已婚男性的合作生育仍不被接纳。那些选择跟已婚男性合作生育的单身女性(即第三者跟已婚男性发生亲密关系、从而生育子女)通常被视为坏女人,被谴责“破坏”他人家庭、道德败坏,很多人对她的权益不但漠不关心,甚至还乐见其败。2013年,武汉曾发布一个拟实施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来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第三者”的部分就体现了这种舆论倾向,即认为应该惩罚那些跟已婚者合作生育的人。该文件中写道:“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之一的,当事人应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当时在网上也引起了争议,不少人都表示反对,但主要是认为需保障“单身妈妈”的权益,而不是要帮“第三者”维权。后来发布的规定中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争论也就不再继续。笔者曾参加过一个探讨单身(非婚)生育权益的会议,在会上提出是否可以在倡导中把单身女性和已婚男性合作生育的情况明确包括进去,没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可能有人认为,只要非婚生育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与已婚男合作生育的女性自然就包含其中,没必要去凸显这一群体的存在,尤其在现阶段还需要争取更多人支持的时候。然而,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首先,在倡导群体权益时,不能忽略这个群体中那些遭受了更多歧视、更为边缘的亚群体,让她们隐形;其次,该亚群体的女性权益也并不完全包含在其TA非婚生育的女性权益之中。目前,单身女性与已婚男性的合作生育在非婚生育中占多少比例仍不可知。一方面是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其次,我们即使去统计,这类母亲也很可能不会告知实情。在一个对未婚妈妈的调研中,研究者说自己花了九个月的时间在网上各种积极尝试,结果只找到12个受访者,而其中与已婚男性合作生育的就有8位,约占67%。[1]如果考虑到这类母亲通常遭遇更严重的歧视,因而不愿暴露身份,现实中其所占的比例可能还更高,因此这是非婚生育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群体。那么,与已婚男合作生育的女性通常会遇到哪些特别困难呢?显然,舆论对她们更不利,原生家庭对她们也较少支持。在合作对象(已婚男)那里,能得到的资源也往往不足。有些男性担心对自己的婚姻有负面影响,不愿承认婚外情和婚外子女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去争取权益很困难。如果闹上法庭,从既有裁判文书来看,非婚生育的费用多是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而这还仅限于有票据支持的部分,至于误工费、别的补偿都谈不到。而对于婚外子女,一般只能争取到很有限的抚养费用。而已婚男赠送的其他财产,还有被其配偶通过法律诉讼索回的风险。这类女性大多需要自己独立抚养孩子,负担本就很重,而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她的孩子还要被称为私生子,与母亲一起承担污名、遭受歧视。尽管在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有同等权益,但在现实中这很难做到。国外最新的一些研究显示,双亲或双亲的存在并不是孩子成长的必要条件,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与家庭关系的质量相比,家庭结构对孩子的影响较小。[2]因此,这类孩子的不利处境,主要是社会环境的歧视和不包容所造成的,但公众往往将其归责为母亲的错误,从而越加削弱了她们所迫切需要的社会支持。这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的流动性增强,家庭的稳定性降低(不断在“破坏”、重组和建设中),形式则日渐丰富,不再局限于原有的核心家庭,各种单身、单亲、新型组合家庭增多,多元家庭的概念逐渐被公众知晓,这也导致了家庭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目标并不是要维持某个家庭成员的不变、或者某个家庭模式的不变,而是让其中每一个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且具有某种关联的各类型家庭之间也能保持一种和谐。只有切实地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多元、平等、和谐共存的总目标。如果承认不同形式的家庭之间是平等的,传统家庭虽然占大多数,也只是家庭模式中的一种,那就不应该为维护某个传统家庭的不变(所谓“不破坏”),置其TA个体的权益于不顾,要求其牺牲自己来帮助维护他人的家庭,甚至不管这是否对该家庭中的成员真的有利。这种道德要求对弱势女性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即使对于婚内女性也一样,因为既然所有人都有义务来帮助维持传统家庭(所谓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那传统家庭中的女性就更责无旁贷。因此,我们应该改变思路,认识到个人的情感、需求发生变化是正常的,需要做的是去保护变动中更弱势的一方,给予其相应的补偿,而不是致力于去阻止家庭发生改变,这才能让弱势女性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不管其在婚内还是婚外)。此外,女性的生育权是基本人权。联合国《消歧公约》就非常重视女性生育权,在序言部分就提出:“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强调妇女有权“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且“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这里对生育权没有任何限制,换言之,不管女性的合作生育者是谁,她和孩子的权益都应得到充分保障。这意味着在法律上,我们需要更公正、更细致地来调整各方利益纷争,在社会政策和文化环境上,要继续消除非婚生育(包括与已婚男性合作生育的情况,即第三者生育)的污名,给予她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