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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二十九)

贸法通 2023-02-15

贸法通平台持续整理法律咨询的常见问题,供企业参考。第二十八期常见问题解答,请点击 此处


01 请问FCO或SPA上的流程(procedure)必须严格执行吗?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FCO是卖方收到买方的LOI 和BCL ,在联系落实情况后,向买方发出“责任供货函”,即“FCO”。内容包括:供货数量;批量;质检单;价格;结算办法;运输方式。关于FCO相关内容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合意进行调整。

SPA购销协议是在任何交易中重要的商业和定价谈判的最终结果。若SPA处于起草、谈判阶段,双方可以根据协商对内容予以调整,若SPA已签订,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任意更改可能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风险。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2 请问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的进境加工存放单位是否需要在所属地海关备案?如果需备案,需要哪些资质和条件?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属地海关提出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指定申请。属地海关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评审,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被列入“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过程时间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方能确定。 

操作步骤:

1.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选择业务应用,点击标准版应用。

2.找到检验检疫,点击“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进行申请查询。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3 涉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依据某一国法律订立,是否意味着出现纠纷时仲裁庭需要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进行仲裁?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答复如下:

关于涉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除了能够适用的统一实体法规则(如国际公约)外,仲裁机构或法院应依据涉外合同的国际私法原则和规则来确定涉外合同纠纷应适用的法律。根据各国国际私法原则和规则,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原则一般为:    

首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应适用的法律,则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适用法律。

其次,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通常情况下,与仲裁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为仲裁地,因而适用仲裁地法。

故该咨询事项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仅约定了依据某一国法律订立,则可以参照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该国法律。但纠纷如果涉及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适用所在国法律。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转载自海关发布,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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