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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垄断法下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解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商法CBLJ Author 方晔、史书文
竞争与反垄断
除上述通常情况外,反垄断法还规定对于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另外,对于被普遍认为会损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猎杀式并购”行为,配套规定中也有具体的规定,值得后续关注。
对“抢跑”的处罚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的是事前申报制度,应报未报或申报未获批即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属于违法“抢跑”行为。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大幅提升了抢跑行为的处罚上限: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前述罚款数额还可能被提升二至五倍。同时,受到处罚的企业还将被计入信用记录并面向社会公示。在经营者集中申报获批之前,下述行为通常会被认为构成“抢跑”:完成股东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虽然对“抢跑”行为的处罚原则上也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诉时效,但如果违反申报义务的经营者集中在事实上仍继续存在(如未依法申报的合营企业状态仍然存续),则应视为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不适用两年的追诉时效。
合规建议在进行拟议交易之前,应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如确认将触发申报,应在交易实施计划中预留出申报所需时间,并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以免影响交易进程;如希望免除申报义务,在拟定交易计划时应尽量剥离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要素,如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后并不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对已完成的交易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评估,应确认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的情况。如果发现未依法申报交易,应尽快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申报或放弃在相关交易中的控制权事项。作者 |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晔、顾问史书文本文在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2022年9月刊首次出版。
(来源:商法CB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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